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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和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2020-03-30 09:00:39

  建筑工地和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建筑工地和建筑工地开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参建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原则上,x月xx日(零点)以后,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基础上,各类建筑工地和商砼企业均可复工复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如有新的通知要求则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

 2月中旬,市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省市重点工程)复工;3月中旬,一般民生工程复工;3月下旬,房地产开发等一般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复工。

 (二)商砼企业(含沥青水稳生产企业)

 作为建设工程产业链上游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与不同类型工程同步复工,确保供应。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建筑工地均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

 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商砼企业参照执行):

 (一)成立建设单位牵头、项目经理、总监等参加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项目经理牵头制订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包括本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四)排查开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省外及省内疫情较重地区来焦的所有人员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来焦的所有人员隔离7天。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体温测试和封闭式管理。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施工电梯等)已经消毒杀菌处理。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开复工要求。

 三、复工复产审核

 (一)市重点项目满足复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二)其它各类工程满足复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四、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制

 项目开复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同时各自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因防控不力,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视其情况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建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主动作为,跟进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和企业在开复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保姆式服务;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

 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Tags: 复工   肺炎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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