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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增替补办法

2020-05-13 11:34:04

 

 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增替补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其基本程序和规定:

  1.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的职务处理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工会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后,免去其委员职务。

  2.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离开工会工作岗位前,应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同意。

  3.同级工会委员会在提出相应替补人选时,相应替补人选必须符合相应条件,一般应是替补其委员职位的人员,并事先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同意;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经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4.增替补工会主席: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再选举为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后统一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5.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主席(副主席),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6.上一级工会批复后,在本单位予以公告。

  7.替补(增补)经审委员、经审主任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Tags: 委员会委员   副主席   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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