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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特点与作用:税收的特点有哪些

2019-12-01 07:36:49

【正文】

民主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农业税收政策,对于边区农业的发展,争取民主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就边区农业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及作用做些探讨。

一、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建立

有政权,就应有财政,也应该有税收。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之后,就有了自己的财政。初期主要依靠“没收”和“缴获”等特种收入维持经费和军需,后来开始征收农业税,当时叫救国公粮。纳粮初期无明确的税率规定,也不按土地人口多少摊派,而是农民自报收获量,按一定比例计粮自动缴纳。征收不收“折色”,只收“本色”。征收以后以地区为单位贮于民间,军队打到哪里,吃到哪里(注: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财政》,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6月版,第114-115页。)。因此,救国公粮是一种极不完备的临时性农业税。

抗战中期,由于减租减息,限制剥削的政策,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1943年5月,边区政府通过《陕甘宁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先在部分地区试行。1944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制定并实行将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二税合而为一的正规农业税制,规定:(1)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均为农业累税之税本。凡有土地者,均须负担土地财产税,凡经营农业者,均须负担农业收益。两种税本用分计合征统一累进办法直接征收之。自耕农的税本中应减除生产者消耗费,佃农的税本中则须减除生产消耗与地租,以保证农户再生产的资本。凡属贫苦抗工属,农村中之长短雇工,移难民不满三年者,其收入概予免税。(2)依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情况及人民生活程度,规定不同的征点与起征率,以公斗为计税单位,按每人之平均粮计算,按户征收,累进率分5级跃进,累进最高率为35%,使各地区负担平衡与负担面达于一定水平。(3)农累税以每段土地之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4)农村副业凡属政府奖励发展者,一律免税。(5)各县市于农业统一累进税征收时,得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织评议会,评订各农户之产量,丈量土地,副业状况,进行评定计税,力求公平合理。当时,对地主、富农和其它粮多钱多的人依照高税率征税,对收入低下的贫苦农民依照低税率征收,对特别贫苦无力负担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农村人口中有80%都按照“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负担农业税。

解放战争时期,有些地区实现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地主被消灭,农民得到了土地,各阶层土地占有大体趋于平均,农业税仅征收益税,并改起征点为免征点,部分收入超过所规定之免征点者,只按其超过部分,计算负担。

二、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特点

纵观陕甘宁边区农业税制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可将其特点归纳于下:

第一,农业税收以“兼顾”为原则。

贯彻执行兼顾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处理国家同农民关系方面一贯的指导思想,在民主革命时期,陕甘宁根据地建立在农村,财政收入只能主要靠向农民征税。当时,巨大的战争需要同有限的农民负担能力及基础——落后的农村生产力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为了正确解决这一矛盾,毛泽东针对当时某些干部的思想状况,既批判了不顾人民困难,只顾政府和军队需要的单纯的财政观点,也批判了那种不顾战争的需要,单纯地强调政府应施“仁政”的片面“仁政”观点,提出“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的原则。在确定农业税征收任务和安排农民负担时,既注意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注意农民的局部利益;既考虑政府与军队的需要,又要照顾农民的消费需要和负担能力。尽管财政经济面临许多严重的困难,党和边区政府仍然坚定不移地恪守这条原则。

第二,税收工作以生产发展,农民生活逐步改善为前提。

陕甘宁边区无论在抗日战争时期,还是在解放战争时期,为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改善人民生活都普遍实行过减租减息政策。政府在税收上实行轻赋税和公平负担,首先以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帮助农民发展生产,然后以百分之十的精力从农民那里取得税收,即使在困难时期,仍然注意赋税的限度,使负担虽重而民不伤,而一经有了办法,就要减轻人民负担,借以休养民力(注:毛泽东:《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4-895页)。强调在负担上不征过头粮钱。反复告诫党的工作人员:不注重党政军和人民群众的广大劳动力,以开展群众生产运动,只片面地注意少数政府人员忙于收粮收税弄钱弄饭的观点是错误的(注:毛泽东:《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11-912页),不顾人民困难,只顾政府和军队的需要,竭泽而渔,这是国民党的思想,我们决不承袭。章蓬齐矿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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