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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由裁量权在交通执法中的运用

2020-09-29 20:15:41

目录 一、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1 (一)符合中国国情……………………………………………………1 (二)保证行政效率……………………………………………………2 (三)促进行业发展……………………………………………………2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类型……………………………3 (一)罚款幅度定的自由裁量…………………………………………3 (二)行政处罚种类选择的自由裁量…………………………………3 (三)违法事实定性的自由裁量………………………………………3 (四)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4 (五)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时限的自由裁量……………………………4 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5 (一)目的不适当………………………………………………………5(二)不合法考虑………………………………………………………5 (三)显失公正…………………………………………………………5 (四)同案不同罚………………………………………………………6 四、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对策………………………6 (一)加快完善国家法律法规…………………………………………6 (二)细化处罚裁量标准………………………………………………7 (三)正确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减少行政执法矛盾………………7 (四)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教育作用………………8 (五)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升执法队伍形象…………………8 (六)加强经费投入……………………………………………………8 参考文献…………………………………………………………………9 浅谈自由裁量权在交通执法中的运用 【内容摘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从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来看,严格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交通行政执法严格、公正和为民的良好作风和形象。

【关键词】交通执法 自由裁量权 运用 所谓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交通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当前,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引起各方的重视和解决。

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 (一)符合中国国情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乃至规章都不可能对其概括全面、罗列穷尽。立法机关更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详尽周密的法律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具体情形只能作一些原则规定或弹性条款.“行政机关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法律或法规对该行为未作明文规定,或未作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可根据自己的判断、评价,确定行政行为适当的范围、方式和程度。

”例如规定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的幅度,使用“或者”、“情节严重”、“情节较轻”、“限期”、“以上”、“以下”等表述,促使执法机构在裁量空间内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地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

(二)保证行政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迅猛发展。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大,任务重,尤其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这就要求执法机构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空间,使交通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三)促进行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道路运输方面,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重经营、轻安全。有的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损害了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无照经营,随意揽客、揽货,甚至途中甩客、甩货的现象比较严重。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正是针对各种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大量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有利于有效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安全,也有利于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终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类型 (一)罚款幅度确定的自由裁量 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罚款幅度的表述,主要有:将罚款明确规定为某一固定数额的数值式;
将罚款规定为某一数值区间,分别设置罚款的上限和下限的数据式;
将罚款规定在某个固定数值以下,有极大值但无下限的封顶式;
将罚款规定在某个固定数值以下,有极大值但无下限的封顶式;
以某一数值为基数,通过计算倍数或比率确定罚款数额的倍率式;
和上述几种设定的封顶式组合在一起的混合式等。这些设定方式确立了在罚款幅度内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行政处罚种类选择的自由裁量 立法中对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了几种行政处罚种类,由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形与情节自由裁量,以选择适用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

(三)违法事实定性的自由裁量 这是在此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进行认定的问题。例如,一辆获得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擅自从事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就有“违规经营”与“非法营运”之分。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规定,界定为“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的违规经营,“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证。”有的执法人员则按照该条例第63条的规定,定性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即非法营运,“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不同的定性,直接导致罚款数额幅度的天壤之别。在执法实践当中,当事人为了规避高额罚款,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总以取得班车客运经营许可为由,陈述申辩自己从事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是“违规经营”而不是“非法营运”。

(四)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行政法规中有不少规定是酌定情节,其本身并没有明确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的理解与适用均由执法人员去判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客运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这里的“情节严重”就是授予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执法机关去判定。

(五)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时限的自由裁量 这种自由裁量在交通运输法规中也是常见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5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但未规定履行的具体期限。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67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没有较明确的时限规定去认定,所以会让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时限方面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的不适当 目的不适当,即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比如牟利、徇私、报复等私人目的或从小团体利益考虑,滥用行政处罚权。任何手段都是应目的而生的。例如,执法人员为帮助亲戚朋友,在现场稽查时故意查处其竞争对手,本来只需要扣证却故意扣车;
再如,有的执法机构以罚代管、处罚创收、为罚款而罚款等,都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

(二)不合法考虑 不合法考虑,包括合法考虑不相关因素和不考虑相关因素两种情形。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例如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
或者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等。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考虑法定的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对偶犯与屡犯不予区别,不考虑被处罚人的物质承担能力和心里承受能力等,选择了不当的处罚方式。

(三)显失公正 显失公正,主要是指行政处罚的幅度明显不公,或者说,就个案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手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行政处罚力度明显超出了比例。显失公正是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种严重后果。轻过重罚是典型的显失公正,例如,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为由对摩托车搭客处1万元罚款、对面包车从事货物运输罚款10万元等,这些行政处罚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影响是明显不公平的。

(四)同案不同罚 同案不同罚,违反统一性和平等性。一是同等情况不同处罚,例如,同样的违法行为,对本地人从轻、对外地人从重,这种情况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比较突出,一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了防止本地车辆外挂,采取严查外籍车辆的措施。同样的违章,不查本地车、严查外地车;
同样查获的违法行为,对外地车重罚、对本地车轻罚或不罚。二是不同情况相同处罚,比如,对有法定从轻(重)情节和无法定从轻(重)情节的、对危害后果大和影响相对较小的、对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违法与因受到侵害或不公对待情况下的行政违法等,不加区分给予同样的处罚。

四、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对策 (一)加快完善国家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国家行政立法,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整个交通行政执法活动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出台更为科学和完善、操作性更强的关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科学严密的法规体系是搞好交通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为此,应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统一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原则、基本范围、实施程序、备案监督等基本规定。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

(二)细化处罚裁量标准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2年颁布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有重要意义,是交通领域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重要任务。

(三)正确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减少行政执法矛盾 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每个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的,人民才是执法人员的衣食父母官。执法人员的工作是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做到为民执法不动摇,以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其次,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理性执法。袁曙宏在《走向法治政府》书中提出“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而且是各国据此原则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彻底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根本途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 “人本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执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腐败行为。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人性化执法,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

(四)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教育作用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大力宣传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发挥舆论优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踊跃提供违法线索,举报违法行为。

(五)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升执法队伍形象 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基层执法水平,适应执法工作需要。法律是靠人来执行,靠人来遵守和维持的。因此,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到交通执法机关的人事管理中,在系统内发展并完善公开招录(聘)制度,对现有的执法人员逐一明确岗位,对拟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确定岗位任职资格,进行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对现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分批分期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逐步建立了一个能够去劣存优、促进交通执法人员素质稳步提高的科学培训考核体制。

(六)加强经费投入 基层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办案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而正常的执法监督又必须有一定的经费做保障,这就使执法单位受利益的驱动,就出现罚款优先或以罚款代替其它处罚的现象。要从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大交通执法经费的投入,为交通执法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从而减少和杜绝此类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盛霖: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 开创“十二五”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新局面,《中国交通报》2010年12月29日。

2. 杨海坤《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4月10日 3. 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第1版,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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