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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施工合同

2021-01-02 10:49:28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深圳市水务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2020年版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市工务署、南水北调工程、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治理深圳河工程等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在深圳市住建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的水务工程实践情况,由深圳市水务局编制而成。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
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
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
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为深圳市水务局组织修订后的示范文本,适用于市水务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深圳市 核准(备案)证编号: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财政投入 100 %;
国有资本 %;
集体资本 %;
民营资本 %;
外商投资 %;
混合经济 %;

其他 %。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招标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 / 天;

合同工期对比定额工期的压缩比例为 / % (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验收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⑴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⑵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⑶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⑷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⑵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

⑶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

⑸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

⑹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⑺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

⑻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⑼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⑽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后成立。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 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的词语定义如下:
1.2合同文件 (6)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8书面形式 (2)本合同全部或部分采用手写形式进行填写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指定的填写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

2合同文件 2.4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现行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水务局制定的其他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5标准、规范 (2)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约定:
以本工程图纸及技术要求为准。

(4)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的提供方式:
□ 由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套标准、规范;

■ 由承包人自备。

2.6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承包人提供4套完整的施工图和其它技术资料。

(4)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15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附具相关意见并在7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在7天内作出决定。

(5)补充:图纸签发程序 本工程所使用的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技术资料均需经发包人确认后,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该途径为承包人获取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技术资料的唯一有效途径。

2.8补充图纸和资料 发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前 7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 4 套该部分工程的补充施工图(含深化设计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

2.10竣工图 (1)关于竣工图编制的约定:
竣工图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第三方单位:

2.11通知 (1)承包人的地址:邮编:
(2)发包人的地址:邮编:518000 监理人的地址:邮编:
2.13交通运输 (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按照设计文件修建因施工所需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及各参建单位使用。

(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设计文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建设,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按照设计文件修建的社会便道或便桥及交通疏解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建设,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费用和其他费用由 / 承担。

2.14知识产权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3发包人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3.4发包人的工作 (1)发包人完成工作的要求:
②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用水、用电、通讯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不指定用水、用电、通讯的接驳地点,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将施工所需用水、用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接驳至施工场地内,费用列入措施费中。

⑦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

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按照“择优创优严管重罚“和“提质创优”的导向,在项目开工阶段,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项目策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分析、项目策划等)。

3.5发包人委托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①除办理土地征用、搬迁补偿外,办理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⑤协助办理规划、开工备案(施工许可证)、土地征用、搬迁补偿以及占道施工、路灯、市政道路、水土保持、绿化、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⑧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4承包人 4.2承包人的工作 (1)承包人完成工作的要求:
③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费用承担方式为:费用列入措施费中。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现场工程师(包括发包人、设计代表、监理人等单位人员)临时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向发包人提供办公设备(办公、会议、视频系统等)及生活设施(所有权归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使用完毕后归还),负责办公场地的硬化及绿化、围墙及门禁系统、提供办公场所安保人员等,施工期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等费用。

⑧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同完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前向发包人提交8套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合同完工验收)资料编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⑨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设计图纸及设计要求的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环保措施并按要求做好取土、弃土工作,保护好其上或相邻的房屋设施及市政设施等。由于承包人未按要求做好上述工作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应对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复核,并承担由于未认真排查导致地下管线破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③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和由于施工不慎破坏的原有建(构)筑物的恢复,费用自理。

④本工程施工时土方(含淤泥)工程、生活垃圾的料场和渣场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应严格遵守《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理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规定,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对土方的外运、翻晒、二次倒运,购置、回填、夯实、清除石块、杂物、弃渣、淤泥弃置等所有工作内容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弃置运距、余土弃置费、垃圾处理费等所有费用,单价包干,结算时清单单价不予调整。

⑤管线迁改由承包人与产权单位自行协调,在取得产权所属单位的同意后,向发包人提出管线迁改申请,管线迁改方案和费用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负责实施。未经取得产权所属单位的同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批准,承包人不得实施管线迁改,如因承包人擅自实施管线迁改造成不良后果及产生的与发包人认可之外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和费用。

如因工程中发生管线的后续维修、纠纷、责任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涉及的相关费用亦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⑥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用电的接驳及增容问题,选定适当的用电(水)接驳地点或者布设备用电源以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人不得因施工用水、用电原因延误施工工期。

⑦隐蔽工程验收和闭水试验时,承包人须按有关规定准备资料,由各方现场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验收和闭水试验是否合格,并由承包人提供足够具有明显参照物的数码相片(水印设置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验收内容、参与单位等信息)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⑧除上述工作外,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由于占用、使用、进入公共或私人道路、人行道及他人物业,由于取土、弃土、抽水、施工机械运作等施工行为,导致其上或相邻的房屋设施及市政设施受损或环境恶化,所引发的一切损害赔偿、诉讼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施工地质、道路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等保护、拆迁、清理、迁移和恢复等引起的工程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相关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3)凡承包人依合同规定有责任付给发包人的一切赔偿(包括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发包人均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承包人需充分考虑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地泵输送混凝土、施工降排水等施工措施,发包人不再为此增加费用。

⑨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承包人须同意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涉及本项目管理的现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采集管理,具体包括实名信息采集登记、电子签到和人员考勤。现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安全主任、质量员、安全员等工地组织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实名信息采集登记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在指定地点进行拍照采集,采集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人脸识别图像等相关信息。纳入电子签到范围人员每次到达项目现场或发包人指定地址参加会议、现场检查等工作时,须通过考勤设备进行签到。参建单位人员实名登记、签到、考勤等情况将作为项目履约评价的重要指标。

4.3项目经理的任命 (2)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姓名:
,资格证书号:

(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万元每天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或经督办后15天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在场时间和更换 (1)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质量主任和专职安全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专职于本工程工作,若发包人发现在其他项目有任职的,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法定工作日期间必须在现场,由监理人/发包人进行考核,若考核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如在实施危大工程期间或黄色及以上等级气象预警,项目经理不得离开工地。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且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资历(指执业资格、职称、工作年限、学历等)。除死亡、离职(注:自批准离职之日始1个月后3年之内,当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查验发现,该离职人员的注册单位或社保缴纳单位仍为原单位时,按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处理)、刑拘、重病或者重伤(持有三甲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职、非承包人原因工地持续停工六个月以上等情况外,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包括发包人要求更换的)的,第一次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包括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每次处合同价 0.2% 的违约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
高于200万元的按以200万元计,低于20万元的以20万元计);
再次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包括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每次处合同价 0.4% 的违约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
高于200万元的按以200万元计,低于20万元的以20万元计)。

(2)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在正式批准的人员到岗之前每天认定一次,以累计情况认定最终不良定位等级;
③处1万元每天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或经督办后15天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更换的,一周内必须到岗,不到岗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万元每天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督办后15天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施工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员在工程施工期间,需暂时离开工地现场 1 天以上,应事先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代表、质量主任代表、安全主任代表或专职安全员代表代行其职责,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
若暂时离开现场 3 天,则除应事先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并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代表、质量主任代表、安全主任代表或专职安全员代表代行其职责,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员未经同意离开工地现场连续 3 天及以上时,对承包人处下述额度的违约金:累计所有此类情况的总天数,以每天1万元的额度处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员未经同意离开工地每年(起始月份为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月)累计达到 20 天的,视为承包人重大违约,发包人可报请主管部门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并对承包人是否存在转包挂靠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挂靠情况的,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万元/每人每天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督办后15天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万元/每人每天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督办后15天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万元/每人每天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15天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任何职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万元/每人每天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15天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万元/每人每天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15天仍未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监理人 5.1监理人的通知 监理人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资格证书号:


5.3监理人权力的限制 (1)⑧监理人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提出或批准工程分包、工程延期等。重大施工方案的调整;
新型主体结构材料的选择与确定;
任何减免承包人合同责任或增加发包人义务、责任的通知、指令;
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行使的职权。

6转让、分包 6.1转让 如承包人有转让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2分包 (2)承包人不得分包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范围包括: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3)如出现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以分包合同价5%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如出现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以分包合同价5%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如承包人有将其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合同履约评价不合格;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
④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3分包人的确定 (1)分包人应符合的条件:
承包人应当将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7专业工程发包 7.1专业工程承包人 (1)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 / 7.2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服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承包人负责向专业工程承包人及时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接口及其设备调试所需水电的接口。②承包人负责及时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标高、定位点线。③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办公、生活、仓储地点场地和卸货点等,负责提供工地内的通道与场地,统筹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④承包人负责各专业工程所需预埋、预留的施工配合和(或)预埋件的清理等工作,并负责对预埋、预留的封堵和砌体开槽的回补等工作。⑤承包人负责对专业工程的总体进度作出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并敦促其实施。⑥承包人负责对包括专业工程在内的整个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汇总、整理,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及办理备案等。⑦承包人负责落实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的、为保证工程顺利推进必要的其它配合工作。

7.3工作界面协调 (4)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对工程接口问题进行协调或未及时实施监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上述损失的100%的违约金。

8用工和劳务 8.1劳动合同 (3)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现场施工,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每发现一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5万元/人的违约金。

8.2劳务分包 (2)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有派遣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及行业标准 。

8.3劳务分包合同 (3)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工地上有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未进行备案的劳务企业人员在现场施工,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每发现一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5万元/人的违约金。

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9.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 (1)承包人应提供单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单项工程名称:
/ (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签订施工合同后 14 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每月26日向发包人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同时向发包人书面报告:①当前的工程实际建设进度;
②截至上个公历月底所发生的发包人应付及已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应付而未付的原因说明(加盖承包人项目公章),同时,对于下月工程相关款项的付款提示;
③工程当前状况与图纸和技术资料、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的对照分析和说明;
④对于任何与图纸和技术资料、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有重大偏离(无论已发生的或可预期的)的情况说明,包括a.产生该等偏离的原因,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b.该等偏离预期对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或工程成本(视情况而定)产生的影响;
c.承包人对该等偏离情况的解决措施;
⑤当月人员、材料、设备情况和下月计划;
⑥月度小结和总结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⑦承包人应编制发包人需要的任何额外数据及报告。

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前 1 天报本周实际完成进度及下周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在需要时每个季度修正一次。

监理人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后7天内。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收到监理人的合理修改意见后 7 天内。

9.4工程用款计划 承包人提交工程用款计划的要求:
工程进度计划确定(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

10施工准备 10.2施工场地提供 (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逐次移交。

(3)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10.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本合同可能产生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为:
□施工现场地形、地质的改变;

■政府政策性停工;

□ 其他:
12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 12.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暂时停工持续60天以上的,双方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协商停工超过60天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不计停工后60天之内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在停工后60天之内遣散人员、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退场等费用不予补偿)。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发包人仅对受此停工影响工程的部分造成的损失与承包人协商补偿事宜。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暂时停工未持续超过60天的,费用不予补偿。

发包人原因导致持续暂时停工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否则造成的额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补偿。承包人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遣散不必要的承包人职员和工人、安排不必要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退场等。承包人的应对措施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将暂时停工60天之后涉及费用预算报送发包人,作为双方协商补偿事宜的依据;
承包人不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指令以降低损失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

承包人不得提出无理高价索赔,不得以此为由暂停不受影响工程的施工,或拒绝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指令,否则发包人可对承包人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12.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复工的期限为:
7天内。

13工期及延误 13.1工期 本工程单项工程的工期约定: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期 (日历天) 1 2 … 1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13.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进行履约评价,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工期每延误一天处:□1万元;
□2万元;
□5万元; □其他 /日历天,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5%。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13.4提前竣工 (3)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承包人每提前一天竣工奖励/万元;
奖励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1%。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压缩工期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 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专业工程及压缩工期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 14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测 1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序 号 材料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质量 等级 时间 地点 无 (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包括装卸费)的费用为:按实结算。

1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 (3)承包人实际使用量小于合理数量时节约的费用分配方式:
/ 14.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①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了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的,承包人应选用给定的参考品牌。品牌选用及更换原则如下:(a)无论承包人在投标时是否选定唯一品牌,可以更换为招标文件列明参考品牌中同一品种、同一档次的其他品牌;
(b)某种材料设备在项目招标阶段尚未建立品牌库,而在项目实施阶段已建立品牌库的,承包人自愿将拟用品牌更换为品牌库内品牌的,发包人予以支持;
(c)如果承包人提出申请使用未入库但优于中标品牌的其他品牌,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品牌,但发包人定期集中审核时未入库的品牌不得使用;
(d)更换品牌扣减费用为原品牌招标控制价扣除招标项目净下浮率后与新品牌市场价之差;
(e)本项目招标之后发包人发布的新版材料设备品牌库,同档次品牌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参考品牌具有同等效力。

②承包人在材料和设备进场前应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电气设备需有3C认证,进口设备应提供报关手续)报送监理人,并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监理人,检测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③凡属本合同承包人执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运输、装卸及保管,工地开箱验收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设计、监理、设备供应商、运管单位(如已确定)等相关单位代表参加。

④承包人对其采购的设备材料的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无论是否通过发包人、监理人对设备材料的检验、抽查或工程参建各方开展的开箱验收,均不减轻承包人对设备材料所负的主体责任。

③按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必须进行检测的项目,承包人须按规定进行检测,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并提前一天通知监理人见证。如经检测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则必须按照监理指令进行更换,直至满足要求。

④特种设备的报验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混凝土: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规定,本工程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⑥砂浆: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深圳市建设局、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审计局、环保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及《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 212 号令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的规定,本工程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主要材料设备限定品牌范围表 序号 主要材料设备名称 限定品牌范围(不少于三个) 1 2 … 14.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2)承包人需使用替代材料设备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的时限:准备施工前 15 天,监理人应发出书面指示的时限:准备施工前 7 天;

使用替代材料设备增减合同价格和产生费用的承担方式:不作调整;

14.7材料设备的检验 (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要求:
承包人应在材料进场后24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现场见证取样。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为: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承包人应事先将检测机构的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备案。

15工程质量和检测 15.3承包人质量控制责任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就所有工程的质量及其指定的供货商的物料质量对发包人负责,所有工程是指由承包人及其分包人负责的全部工程。承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工程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要求由监理人审批,但监理人的批示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②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与检验人员,检查与控制施工质量;

③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或其分包人自行采购的和指定供货商所供应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规范、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的标准;

④组织并参与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⑤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对经监理人确认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到符合质量要求的程度,并承担由此产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承包人需按规定提交验收资料,报经监理人验收及评定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验收及评定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给予如下处罚:①一律视为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需拆除返工;
②给予季度合同履约评价不合格;
③并报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混凝土工程开仓报验手续,混凝土浇灌申请表(开仓令)未经监理批准擅自开仓的,给予如下处罚:①一律视为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需拆除返工;
②给予季度合同履约评价不合格;
③并报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15.7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本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项目包括:
(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若有)检验、检测费用以及专项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承担其范围内(包括因承包人原因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现场施工工序的试验、检验费用以及质量监督部门按一定比例抽取现场材料设备检验等费用。因检验、监测、实地考察而发生的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人前往见证测试的交通及住宿等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发包人和监理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送国家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验,若检验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许可投入本工程使用后,如经有关质量、环保检测部门检验认定不符合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返工、更换合格材料的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第三方检测监测:
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对本工程进行检测监测,检测监测费用不包含在本合同价中,承包人须做好配合工作。

(4)根据法律及行业规范要求等由发包人承担费用且未包括在合同承包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5)承包人有义务在收到中标通知书90天内,函告发包人需要负责的第三方检测监测的工作内容。对由于承包人未及时告知,导致项目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受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后果。

16工程试运行 16.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 工程试运行的内容及其费用承担方式: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1)单机调试费用已包含在设备的综合单价中,结算不作调整;
联合试运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费用增加;

(2)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各种试运行和验收工作,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承包人必须密切配合其他全部专业承包商的各项试运行和验收工作,其配合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3.各专业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分包人、各专业工程承包人一起完成联合调试工作,联合调试结果必须达到质检部门要求。

4.承包人的联合调试费应包括联合调试所需的工、料、机、燃料、水电等所有相关费用。联合调试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5.正式用电开通之前的所有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电费计取规定如下:
承包人所承担电费的计取时间为: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正式用电开通时间为承包人报发包人同意的开通时间。承包人自行开通正式用电,所有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范围内设备检测、测试,各专业子系统的调试;
各个子系统完工后的集中调试直至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等用电费用均含在合同价中。

17安全文明施工 17.1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5)发包人应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17.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在发包人给定的时间内编制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①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职能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以及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规定,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按规定自行办结所有相关手续,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违反政府有关规定,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承包人应遵循政府职能部门对周边环境环保的要求,并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任何环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诉讼费和任何其它费用。如果发生上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排污工作,合理进行施工排水、排污规划,工程施工过程中注意防止水质污染,切实做好防治措施,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工程特点采取必要的排水、排污措施,确保现场排水的畅通,同时不得因施工排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侵害,由此造成的影响承包人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负责办理排水、排污手续并承担费用。

③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赢深圳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在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做好工地扬尘污染防治“7个100%”措施;
安装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及时接入全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④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排气污染,承包人使用的柴油机必须符合《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⑤符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的紧急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管理的通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燃气管道等地下设施周边建筑活动的紧急通知》、《深圳市水务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按照标准图集设置围挡:围挡的设置和围挡图案的选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对于破损的、老旧的宣传图案要及时修复。需要注意的是,所选取的系列图案必须连续,中间不可改变顺序,不可出现间隔,在深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围挡不可出现公益广告以外的图案、标志、落款等。

□⑥承包单位应建设安全体验馆,安全体验馆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并结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选择(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坑坍塌VR体验、□机械伤害VR体验、□临时用电VR体验、□淹溺VR体验、□有限空间作业VR体验、□安全体验培训区、□平衡木体验、□移动式操作平台体验、□挡土墙倾斜体验、□灭火器演示体验、□安全急救体验、□安全带使用体验、□梯子体验、□钢丝绳作业体验、□安全栏杆推倒实验、□综合用电体验区、□开口部坠落体验、□搬运重物体验、□防护服培训、□安全帽的撞击体验、□安全提示标志、□其他 等。

(合同金额3亿元以上或招标人认为特别重要的项目,必须建设安全体验馆) ⑦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做好“智慧工地”的相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安全文明施工”、“智慧工地”计费等相关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⑧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应尽量避免干扰群众的通行,同时仍应保证施工作业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价款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属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除外。承包人在爆破施工中应采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以保证当地的一切建筑物、构造物、附近人群等的安全及交通道路的通行方便,且应自行负责同当地的一切协调工作。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降水或基础施工不当等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受到损害或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⑨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在签发交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与交接证书相关的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符合合同要求的使用状态。

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a)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b)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出售承包人的财产用以抵补,或由发包人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

⑩在施工期间,若安全监督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处2万元/次的违约金。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除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外,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
A、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以 万元的违约金罚款,同时不能获得中等以上合同履约评价,并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B、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处以 万元的违约金罚款,同时给予合同履约评价不合格,并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严重不良行为。

17.8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赢深圳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在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发包人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扬尘防治的有关要求对承包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采取限期整治、责令停工等措施。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报请主管部门认定承包人不良行为、录入企业履约评价档案等违约处理措施。

18余泥渣土运输 18.2承包人自行运输 (2)承包人不具备通用条款第18.1款相关证件,不具备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能力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18.3余泥渣土运输分包 (3)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单位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②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③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18.5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2)在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18.2款自行完成余泥渣土运输任务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有关信息见下表(可另附页):
序号 车牌号码 车型 车辆证件号 驾驶员姓名 驾驶证件号 备注 1 2 3 … (5)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18.5(1)款规定的证件要求,或未如实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或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驾驶员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18.6专职检查人员 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姓名:

检查内容:
1、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是否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
(1)专业运输单位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须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

(3)因客观工程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须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行路段,还须具备《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4)车辆应按照《深圳市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新改造工作方案》、《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水务工程严格落实我市泥头车更新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新型泥头车,禁止使用传统泥头车。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和对应车牌号码,由承包人在实施前报发包人备案。

(5)按照《《深圳市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及《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持有车辆号牌和档案号牌,运输司机应持有驾驶证和备案合格证。

2、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是否按照本合同或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执行。

3、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是否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是否取得车辆保险单。

4、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安全性、是否超高、超载、超速。

18.7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1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②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③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18.8检查纠正责任 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②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③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20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20.1签约合同价的确定 (3)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合同专用条款20.4款情形外,均不予以调整综合单价。

20.2合同价格的调整 (11)本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
/ 20.4工料机调差 (2)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发生价格波动时的约定如下:
/ (3)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约定用于本工程的未达到第20.4(3)项约定比例的其它材料中可调差的材料种类为:£ 结构用钢材、□ 混凝土、□ 沥青混凝土、□ 电缆、□ 预拌砂浆、□ 柴油、□ 汽油、■ 其他:《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包含的所有材料。

(5)本工程工料机调差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约定如下:
■经单元工程评定或验收后,工料机的调差周期可按“季度”或“上(下)半年”或“全年”的方式进行调整,调差工程量可按调差周期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调整。若调差周期内实际工程量的施工时间存在跨期信息价的情况,承包人可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来计算当期调差信息价。

□ 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计算和支付。

□ 其他方式。具体约定为:
/ 20.5材料调差 用于本工程按照20.4(3)、(4)款确定的可调差材料发生价格波动时,某材料施工期的平均单价`P的计算方法为:
■ (1)加权平均法。

□ (2)算术平均法。

□ (3)其他方法。具体约定为:/ 20.6人工、机械使用调差方法 用于本工程的人工、机械使用发生价格波动时,按照通用条款20.6款的调差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20.8中标净下浮率 本工程中标净下浮率为:
(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用)×100% 20.9询价采购 (1)本工程需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见下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采购估算价(元) 备注 1 2 3 … (2)询价采购的网络服务平台为:
■ http://xj.jiaoyi365.com(筑龙);

■ http://www.51xjcg.com(斯维尔);

■www.gldjc.com(广材网);

■www.iccchina.com(慧讯网)。

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并授予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的特许经营权。

21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21.1材料设备暂估价 (1)本工程暂估的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位和暂估单价见下表:
(本表可另附页) 序号 暂估的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单位 暂估单价(元) 1 2 3 4 21.2专业工程暂估价 (1)本工程暂估的专业工程的名称和暂估价款:
(本表可另附页) 序号 暂估的专业工程名称 暂估价款(万元) 1 2 3 4 合计 (3)不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暂估的专业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方法:
/ 22工程量计量 22.4工程量计量的程序 (2)若承包人申报计算的工程量中有5项以上的计算误差率大于6%或者错误项数比例大于总项数的20%,发包人有权报请主管部门给予认定不良行为,或同时予以当期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处理。

22.3工程量计算规则 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采用: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 其它工程量计算规则 ⑴本项目工程量均以工程结算时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⑵如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实际未发生时,其工程量由清单中扣除;
⑶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其工程量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项目单价按通用条款第25款和专用条款第25款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⑷若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量差,其工程量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项目单价不作调整;
⑸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或由于发包人、监理和(或)政府审计部门认可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可以调整工程量大小。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按通用条款第25款和专用条款第25款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⑹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变化,若工程量增加的,不予调整。若工程量减少的,则予以调整。

23工程款支付 23.1工程预付款 (1)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 (10-30)%,即:¥。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安全文明措施费的□30%(合同工期大于等于1年)、□50%(合同工期小于1年)) (2)关于本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
提供签约合同价15%的银行保函。(与预付款比例不一致)。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前,还应具备的条件:
①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函;
②配合发包人办理完成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承包人应充分理解财政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预付款的风险,在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时,仍应筹措资金继续开展各项施工工作,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可随意停工,并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劳务、材料、设备、资金等一切纠纷以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4)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从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开始扣回。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分五次等额扣完。

23.2期中结算 (1)本工程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为:
进度款的支付需依据监理人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办理支付手续并提交相关付款部门。期中结算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每月支付当月进度款的85%,累计月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和奖励金)的85%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且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竣工结算(完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和奖励金)的90%。

工程竣工结算(完工结算)后,支付到审定工程结算总额的97%,留下3%的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依据监理人核证的最终支付证书办理支付手续退还给承包人。

备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发包人制作付款文件并递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时间。

23.3期中结算书的提交 每月按照监理人批准格式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月结账单一式6份,报监理人,该结账单包括以下栏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当期计价金额按实际完成的85%计算):
(a)自开工截至本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b)自开工截止上月末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c)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a)-(b);

(d)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价款;

(e)本月应支付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价款;

(f)本月应支付的已进场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g)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h)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项;

(i)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和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开工预付款;

(j)本月应扣除的拖期损失赔偿金;

(k)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l)本期工程价款的详细计算书;

(m)检测报告合格证书。

23.4期中支付 (1)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

23.5劳动者工资支付 本工程劳动者工资支付约定如下:
/ 23.6工程款专款专用 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对对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资金共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建立共管账户,工程进度款支付到以发包人名义设立的共管账户中,承包人对外向外支付时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并加盖发包人指定人员的印签。资金共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 暂停支付: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中支付时暂停支付与承包人挪用款额相等的工程款;

■ 代付分包工程款和材料款: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含劳务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的期中结算,在应付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并代为支付该期分包工程款与材料款;

□ 其他:
24工程变更 24.3工程变更程序 本工程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的管理规定如下:
变更工程的报批程序按照《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变更项目,承包人擅自实施的,其所有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或同时予以季度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处理。

(6)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复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的时限为:
按照《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24.6价值工程 (3)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按以下约定分担或分享:
/ 25工程变更价款 25.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2)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类似项目的定义为:
/ (3)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时,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 (4)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减幅度:
/ 25.2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 (3)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其调整方法为:增减30万以内的不予调整,30万元以上按通用条款25.2款执行。

25.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本工程的工程变更价款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 25.4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减幅度:
/ 清单项目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按照承包人所报单价确定。

25.5工程变更价款支付 (1)对变更费用增加的项目,支付金额达到追加合同价款部分(变更增加金额)的80 %时暂停支付;
对变更费用减少的项目,支付金额以实际施工设计变更图纸为准,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但不能超过变更后的项目总金额。

25.6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本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方式给予承包人补偿:
不予补偿。

26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26.1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2)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约定:
在保证满足验收、结算、移交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提交8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电子文档8套)。

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将本工程移交给有关管理部门或接收单位。如承包人不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移交验收资料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记录认定不良行为。

(7)本工程中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单项工程为:
按照相关验收规范和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8)承包人需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本项目涉及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联合验收,以及由政府组织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26.2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 (1)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移交本工程的,每延迟一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万元/天的违约金。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际开工、中间停工、复工及竣工日期做出调整的权力,承包人须服从安排,费用不予补偿。

26.3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 (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限期返工、整改以达到合格的标准,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工程结算价1.5%的违约金。

26.6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共同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26.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 (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约定(可另附页):
履约评价办法按照《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如果《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

(2)履约评价奖励(处罚):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结果为:
□优秀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履约评价奖励金额的100%作为奖励。

□良好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履约评价奖励金额的70%作为奖励。

□中等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履约评价奖励金额的40%作为奖励。

□合格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履约评价奖励金额的0%作为奖励。

□不合格的,发包人在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结算审定价的的1%作为处罚。

工程创优奖励: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
□(1)工程质量符合合格验收标准,创建深圳市优质工程奖或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给予承包人追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工程创优奖励金额的30%作为奖励。若未获得相应市级奖项,则处以扣除违约金 万元的处罚。

□(2)工程质量符合合格验收标准,创建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或广东市政金奖等省级奖励,给予承包人追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工程创优奖励金额的60%作为奖励。若未获得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工程设计已获得广东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或广东市政金奖等省级奖项,违约金为 万元。

□(3)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励、大禹奖、詹天佑奖或鲁班奖等,给予承包人追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工程创优奖励金额的100%作为奖励。若未获得相应国家级奖项,则处以扣除违约金 万元的处罚。

说明:如同时取得市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奖励金额以省级奖励为准;
如同时取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奖励金额以国家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算。

27竣工(完工)结算 27.1竣工(完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提交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完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时间要求为本工程竣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结算资料一经报出即为终稿,不得提出更换。

27.2竣工(完工)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 (1)发包人核对竣工(完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完工)结算书和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

(2)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完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核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4天;
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完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完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28天。

(3)对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承包人应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4天。

27.3竣工(完工)结算书核对次数 (1)发包人指派的竣工(完工)结算核对人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 核对次数为:/ 次。

27.4承包人不提交竣工(完工)结算书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14天内仍不提交竣工(完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的,发包人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①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审查、核实确定竣工(完工)结算价款;

□②延期一天处以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③本工程进入结算阶段,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提供结算相关资料,配合发包人进行结算审计。如造成结算工程款支付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结算工程款支付延误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同时发包人可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27.5发包人逾期不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完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的处理时限为:28天;

发包人收到经修改的竣工(完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处理时限为:28天;

27.6竣工(完工)结算审计或审核 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可启动强制结算机制,将其单方编制的结算文件送审计或审核: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不提交竣工(完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的,或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无正当理由14天内仍不提交经修改的竣工(完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

27.8最终结清申请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

最终结清申请单关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的约定:/;

27.9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审计报告出具及资金计划落实后,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在正常支付审批程序时间内完成支付。

28违约 28.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政府财政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风险,在项目资金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时,仍应筹措资金继续开展各项施工工作,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可随意停工,并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劳务、材料、设备、资金等一切纠纷以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暂停施工期连续在6个月(含本数)内的,工期顺延,但承包人不得主张任何费用赔偿或补偿,工程全面停工超过6个月,且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予以补偿:
①对于留在现场的工程材料,承包人应安排人员妥善照管,自全面停工第7个月起,照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②对于已经进场且按发包人要求不进行退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自全面停工第7个月起,补偿机械窝工及维护费。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
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7)其他: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际开工、中间停工、复工及竣工日期做出调整的权力,承包人须服从安排,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28.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无条件改正,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以分包合同价5%的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无条件拆除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材料设备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0万元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
限期返工、整改以达到合格的标准,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0万元的违约金。

(4)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无条件改正,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处10万元的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合同工期拖延1个月(含本数)以上3个月以内的,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合同工期拖延3个月(含本数)以上6个月以内的,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中等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合同工期拖延6个月以上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履约评价不合格;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笔费用。同时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
视情况给予下列之一(或全部)处罚:①承包人不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履约评价;
②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③解除合同。

(8)其他:
/ 。

29索赔 29.3发包人索赔情形 (4)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其他情形:“专用条款—28.2承包人违约”所列举的情形。

29.5承包人索赔情形 (7)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其他情形:/ 30争议解决 30.1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指定的调解机构为:深圳市水务局。

(2)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1.2缺陷责任期 (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期限为:详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4)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时间:/;

31.3质量保证金 (1)本工程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详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其中,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利率的约定如下:详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2)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为:详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为:详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31.4保修责任 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31.6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1天;

32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包括范围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8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

(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100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

(3) 连续两天以上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

(4)其它: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3工程保险 33.1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的约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及期限应满足发包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若承包工程一旦出险,承包人必须第一时间向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的保险顾问报告,对出险现场具有及时抢险和临时看管义务,对监理人、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保险顾问负有配合义务,对于涉及发包人的权利的损害,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做好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工作,若承包人原因造成保险不能索赔或索赔额不足,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建筑工程一切险;

该项保险保险费:■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 未包含在投标报价(签约合同价)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 安装工程一切险;

该项保险保险费:■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签约合同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 未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签约合同价),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 第三者责任险;

该项保险保险费:■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签约合同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 未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签约合同价),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 其他:
34工程担保 34.1履约担保 (1)本工程履约担保应采用 银行保函 的形式,金额为:
中标价的10%。

34.2支付担保 (1)本工程为 政府投资工程,不提供支付担保。

35. 36合同份数与合同备案 36.1合同份数 (2)合同副本份数:16份,其中发包人:12份,承包人:4份。

合同副本其它保存单位及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1 、补充条款如与合同的其它条文矛盾,以补充条款为准。

2、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要求 承包人应及时将第三者直接向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须知会发包人及监理人理赔的进展情况。必要时监理人可出席承包人与索赔人之间的谈判。如果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拖延理赔且有可能拖延工期或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则发包人可以将应支付给索赔人的未付款项直接支付给该索赔人,同时该款项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质量管理规定 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关于《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争创“深圳市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深圳市示范文明工地”。承包人中标后,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开工动员会,否则发包人可认定承包人违约。

4、工程结(决)算 (1)本工程进入结(决)算阶段,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提供结(决)算相关资料,配合发包人进行结(决)算审计。如造成结(决)算工程款支付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结(决)算工程款支付延误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同时发包人可报请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2)单方面结算 1)若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报送结算且接到摧报通知后仍不按通知规定期限报送结算的,发包人有权实施单方面办理结算。

①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及申报工作(须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无法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项目组应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结算催办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
在工程结算催办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承包人仍不能按要求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②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但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合理理由的,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回复并重新确认该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的期限。发包人确认期限期满后,承包人仍未能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

③承包人的延期申请次数超过二次。

2)单方面办理结算的原则 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自行办理结算审核或报市相关审计部门办理结算审计。经业主单位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审核)确认的结算价或市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价,是发包人办理最终支付的依据。

3)发包人单方面办理结算的程序 ①发包人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单方面办理结算工作会议,要求各方将所保存的现有结算资料(如设计、计量、验收等)汇总整理后移交给监理公司。

②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结算的通知书,告知承包人,发包人已启动单方面结算程序。

③发包人向监理单位发出发包人单方面办理工程结算的通知书,通知启动单方面办理结算程序,由监理单位根据现有的工程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按结算程序报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审核;
需报市相关审计部门审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审计。

4)关于文件的送达 ①直接送达。由监理单位将上述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收。

②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上述通知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政快件或挂号方式邮寄给承包人。

③公告送达。承包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在水务局网站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一周,即视为送达。

文件送达工作由监理单位协助发包人完成。送达回执或其它送达证明资料应作为结算资料的一部分报发包人保存。

(3)结算资料编制质量 承包人需确保结算工作质量,监理单位或第三方审核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结算资料失真、虚报工程量、恶意抬高结算金额等)导致核减率出现以下情形,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① 核减率在5%(不含)以内,原则上不予处罚;

②核减率在5%~10%(不含)之间,给予承包人合同最终结算金额0.5%~1%(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具体原因); ③核减率超过10%,给予承包人合同最终结算金额1%~5%(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具体原因),并给予履约不合格评价,根据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④如承包人在结算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主观恶意导致不良影响,发包人除给予履约不合格评价以外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如承包人发生该规定中不良行为情形的,发包人将报请主管部门认定其不良行为。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两制”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关于切实推进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落地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深圳市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及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制度。

如上述援引的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应以最新公布的为准。发包人若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每发现一次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

7、承包人不能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承包人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8、工程用车 (1)承包人必须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地正常使用需要的工程用车。

车辆使用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起至合同工程竣工(完工)结算完成后3个月(最长不超过项目竣工(完工)后2年)为止,如整项工程的竣工(完工)以分段形式及以分段竣工(完工)证书确认,使用期以最后的分段竣工(完工)证书日期为准。

(2)车辆须符合以下要求:
越野车,车况良好;

旧车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

(3)车辆牌照及保险:
深圳牌照;

承包方须为该车辆购买全保,同时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4)车辆经费及保养:
车辆使用期间的油料、路桥费、保养及维修费、停车费等其他杂费,包括在合同价内。

9、安全管理 (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承包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认及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还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承包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认及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还需做好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过程中需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做好危险源公示、验收、安全监测等工作。

(2)对于暗涵(暗渠)等有限空间作业(如涉及),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防洪度汛方案等,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工程暗涵、暗渠等有限空间安全施工作业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从一口(通风口、作业开口:数量、距离,逃生)、二人(两名监护人)、三表(作业审批表、气体检测记录表、有限空间进出登记表)、五器具(通风设备、通信系统、气体检测仪、隔离式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绳(带))等方面,落实工作指引相关措施。

(3)对于占河或者水库库区施工的围堰,填筑完成后,必须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及承包人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于非汛期使用围堰,必须在入汛前拆除;
对于跨汛期围堰,在入汛前必须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及承包人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如需修复或加固,则必须在修复、加固后重新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对于沟槽开挖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工程沟槽开挖安全施工作业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审批、应急救援演练、开挖条件验收、沟槽支护与开挖、地下管线保护、上下通道、变形监测、坑边堆载、沟槽排水等方面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5)对于立管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等虽未列入危大工程范围,但属于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内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规定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及《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落实地下管线6个100%保护措施(100%签署地下管线保护协议、100%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100%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100%配备管线工程师、100%实施《动土令》制度、100%做好作业技术交底)。

(7)承包人应当根据本工程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承包人应结合项目特点编制三防应急预案,成立防风防汛抢险队伍并按方案储备三防物资,并报请监理人对三防物资进行验收。

(9)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评估,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形成年度安全排名,排名奖惩按照补充条款第14条执行。

10、实名制管理 (1)对施工现场实名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人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

(2)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采集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各类管理台账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3)建立现场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后5日内,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实名登记信息资料并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监管。现场人员退场时,承包人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4)承包人应当在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5)承包人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承包人应当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6)承包人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其它有关规定。

⑩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建设资金监管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存于承包人设立的工程款监管账户,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开户银行签订《建设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委托开户银行监管,并接受发包人监督。

为方便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工程款监管账户原则在发包人或工程所在地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立。

(2)项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a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b发包人支付项目进度款时,将其中的2%直接支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承包人应当在15日内补足。

c承包人须严格依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办理工资、劳务费等人工费的管理、支付事宜。

⑩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要求,当发生特定级别的台风、暴雨、高温、寒冷、雷雨大风等气象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按照统一应对的指挥要求,及时将现场作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场所,若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发包人有权撤换不服从指令的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承包人领导小组 11.1承包人应针对本项目成立承包人领导小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承包人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进驻现场;
当项目生产管理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或在重大施工节点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领导小组成员进驻现场支持管理,必要时全面主持项目管理工作;
若不能按发包人要求进驻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领导小组成员约定如下:
领导小组成员表 序号 姓名 小组中担任职务 职称 职务 备注 1 组长 2 副组长 3 副组长 4 成员 5 成员 说明:
(1)组长必须为承包人在职高管,成员应包含承包人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等。

(2)当领导小组组长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11.2承包人领导小组义务:协调调动承包人内部、外部资源,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根据发包人要求,进驻现场、参与或全面主持项目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履行被发包人约谈的义务,约谈工作按照《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中标候选人约谈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并协调、落实约谈事项;
发包人要求履行的其它义务。

12、承包人专家组 12.1承包人应承诺针对本项目成立专家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承包人专家组成员进驻现场;
当项目生产管理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或在重大施工节点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专家组成员进驻现场支持管理,必要时全面主持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若不能按发包人要求进驻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专家组成员约定如下:
专家组成员表 序号 姓名 专家组中担任职务 职称 职务 备注 1 2 3 4 5 6 7 说明:
(1)组长须由承包人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可由承包人本部专家或外聘专家担任。

(2)组员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类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作经验,必须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到达现场。

(3)当专家组组长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12.2承包人专家组义务:协调调动承包人内部、外部技术力量,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负责组织对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包括送审稿)进行专家会审,并形成书面会审意见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反馈;
负责组织对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反馈;
根据发包人要求,进驻现场、参与或全面主持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专家组履行被发包人约谈的义务,并协调、落实约谈事项;
发包人要求履行的其它义务。

13、项目管理机构 13.1承包人应承诺针对本项目成立承包人生产管理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当项目生产管理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或在重大施工节点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进驻现场支持管理,必要时全面主持管理工作;
若不能按发包人要求进驻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约定如下: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安全主任 质量主任 安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师 土建专业工程师 电气专业工程师 给排水专业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机械员 材料员 试验员 资料员 说明:
(1)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应专职于本项目管理。

(2)当项目管理机构成员表中人员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按照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规定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13.2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质量主任、进度负责人在本工程合同签订后5天内进驻现场开展工作,投标文件组织机构中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按监理人指示按时到位开展工作。

13.3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质量主任、进度负责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专职于本工程工作,若发包人发现在其他项目有任职的,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违约。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质量主任、进度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按半年平均每月不得少于22天,由监理人/发包人进行考核,若考核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违约处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主任、质量主任、进度负责人;
经发包人同意或要求,拟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进度负责人不得低于更换前相应人员的资历和能力。项目经理离开工地现场,应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质量主任、进度负责人离开工地现场,应经监理人批准。

14、争优创优 □(1)工程质量符合合格验收标准,创建深圳市优质工程奖或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给予承包人追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工程创优奖励金额的30%作为奖励。若未获得相应市级奖项,则处以扣除违约金 万元的处罚。

□(2)工程质量符合合格验收标准,创建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或广东市政金奖等省级奖励,给予承包人追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工程创优奖励金额的60%作为奖励。若未获得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工程设计已获得广东省水利水电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或广东市政金奖等省级奖项,违约金为 万元。

□(3)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励、大禹奖、詹天佑奖或鲁班奖等,给予承包人追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列支的工程创优奖励金额的100%作为奖励。若未获得相应国家级奖项,则处以扣除违约金 万元的处罚。

说明:如同时取得市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奖励金额以省级奖励为准;
如同时取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奖励金额以国家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算。

□(4)获得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年度质量安全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名奖励 万元、第二名奖励 万元、第三名奖励 万元、第四名奖励 万元、第五名奖励 万元。若在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年度质量安全综合得分排名中倒数第一名的处违约金 万元、倒数第二名的处违约金 万元、倒数第三名的处违约金 万元、倒数第四名的处违约金 万元、倒数第五名的处违约金 万元。

□(5)承包人档案管理应符合“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金册奖”相关要求,并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开展“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金册奖”申报工作。

15、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或引起的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身死亡或伤残;

(b)任何财产(不含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赔偿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16、职工的事故或伤亡 发包人对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派遣或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伤害或支付补偿不负责任,除非死亡或伤残是由于发包人或其职工的行为所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除应由发包人负责以外的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赔偿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对于因工作或在受雇用期间死亡或受伤的工人,承包人须根据其雇用合同及发生意外的地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17、汛期及黄色及以上等级气象预警期间施工 承包人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工程时,必须制定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发包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承包人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汛期值班,保证汛情、工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

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雷暴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及时按照预警落实防御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监理人、承包人及主管部门报告。

18、质量检查/评估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评估,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形成年度质量排名,排名奖惩按照补充条款第14条执行。

19、示范段施工 本工程实行“示范段”制度,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将示范段的选择及示范段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并报送发包人。示范段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不限于):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实物质量示范段的工序和部位、制作实物质量示范段的技术要点与具体要求、将质量示范段用于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的具体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所制订的其他内容。

(2)实施示范段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质量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必须到场。示范段所有材料,包括园建及绿化材料,在进场前需经过参建四方确认签字后方可进场。

(3)示范段完工后,发包人应组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发包人等人员对示范段施工质量进行“四方联检”,分析评价示范段施工质量,总结经验,研究确定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确定后,方可可用于技术交底、岗前培训和质量验收,然后扩大范围施工,后续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示范段”确定的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施工。

本工程示范段范围主要包括:□混凝土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砌体工程、□土方填筑、□道路工程、□管道工程、□河道护岸、□装饰工程、□其他:。

20、建设单位办公临建要求 (1)建设单位临时设施建筑面积暂定为平米,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及结构形式由中标人提交方案,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再实施。工程量按实计量,综合单价包干。

(2)临时设施的产权归承包人所有,项目结束后由承包人拆除并恢复原状。

(3)临时设施工程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计量;
大门、围墙、室外地坪、绿化、内部车行道路、水电网络接驳、停车棚、内部车行道路、洗车槽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4)项目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食堂、洗手间、大门、围墙、室外地坪、绿化、停车棚、内部车行道路、洗车槽、水电网络接驳等,土建结构形式采用定制集装箱或砖混结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试行)》执行)。

(5)采用定制集装箱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0mm;
采用砖混结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0mm。

(6)室内需安装通风设施系统,以加快排放室内有害气体。

(7)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临时设施必须采用A级防火等级板材。

(9)临建设施的面积指标和功能分区应满足办公、生活等需求,具体参考如下:
①经济技术指标:
用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②功能房间要求不低于以下标准:
功能房间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 大会议室 中会议室 小会议室 BIM会议室 单人大办公室 单人标准办公室 双人标准办公室 四人标准办公室 公共卫生间 单人宿舍 三人宿舍 开水间 厨房 活动室 (9)各功能区具体要求 大门要求:
围档或围墙:
平面布置:
会议室、办公室:
资料室、档案室:
宿舍:
洗浴、卫生间:
食堂:
停车棚:
旗台:
绿化:
其他:
(10)承包人须安排保洁人员清运发包人临时设施区域的垃圾,服务时间与办公区后勤保障服务时间一致;

(11)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临时设施办公网络建设,网络带宽不低于M,每个办公位和网络设备配置1个信息点,且应满足办公需求。

(12)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临时设施水、电建设,满足办公需求。

图一 图二 图三 20.2由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内,负责对该所有发包人的临时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包括用水、用电、通讯网络、监控系统、保安、清洁等。

21、发包人办公区后勤保障 要求承包人聘请正规保安公司的保安负责施工工地及发包人现场办公场所的保安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安全。发包人和承包人办公区分别独立设置,发包人办公区后勤保障工作(保安、清洁卫生、办公室花卉租赁)的相关要求如下,如承包人达不到以下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签订合同,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21.1安保服务 承包人应采取相应保卫措施,防止出现相关设施、设备被盗行为,施工工地及发包人办公区须由专业保安公司24小时负责照看,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a)承包人派驻发包人办公区的保安员依照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及要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维护发包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保护护卫区域内的人员、财产的安全。承包人选派到发包人的保安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经政审合格;

②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③经政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和上岗证,具备保安专业知识。

(b)保安员职责 ①保护发包人护卫区域的财产安全,维护护卫区域内的正常秩序;

②保护好在护卫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③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④做好发包人护卫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⑤遵纪守法、文明值勤、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发包人及保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领导及主管人员的管理,服从发包人领导的工作安排,全力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c)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违反发包人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工作不尽职责的保安员,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调换,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无条件调换,补充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保安员。

(d)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负责保安员的招聘、培训、政审、办证、考核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②负责保安员日常工作的安排与管理、岗位值勤、作风纪律、内务卫生、岗位训练、岗位轮训和保安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③负责对保安员的奖励、处罚、请假、辞工、辞退等方面的工作。

④负责保安员服装、帽子、帽徽、肩章、领带、腰带、胶警棍等装备的配备。因工作需要,保安员需配备的对讲机、雨衣、雨鞋、电筒、大衣等装备也由承包人负责。

⑤督促教育保安员接受发包人领导及主管人员的工作检查和监督管理。

⑥协助发包人处理好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关系,最大限度地避免发包人利益受到损害。

⑦承包人负责提供保安员住宿场所及派驻现场保安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发包人不再另行负担任何费用。

(e)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当班保安员因失职造成发包人财物损失,数额较小的,承包人有责任返还给发包人,情节严重的,损失金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如地震、战争、灾害等),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1.2清洁卫生 (a)清洁服务范围:
①现场办公区内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及其办公设备、公共通道、院内地坪及其他公共区域及设施的清洁保养;

②所有卫生间、茶水间的清洁保养;

③清倒日常生活垃圾,清洁垃圾桶;

④负责对每天的报纸、杂志的分发,更换饮水机直饮水,管理开水设备杂活。

清洁项目 日常作业 定期作业 清洁标准 每天 次数 每月 每季 办 公 室 办公室桌椅 清抹 1 保持干净 隔板 顶面清抹 1 无尘无污 废纸篓 清倒垃圾 1 保持干净 门窗 保洁 1 无污浊 玻璃 保持清洁 1 清洁剂清洁1次 光洁明亮 空调机面/百叶 清抹 1 清洁剂清洁1次 无污浊 灯管盘 清洁1次 无污浊 室内地面及走廊 清拖 1 清洁1次 打蜡1次 无污浊 公共 区域 院内地坪 保持清洁 保持干净 卫生间、茶水间 保持清洁 保持干净 垃圾桶 清倒垃圾 1 保持干净 其他 发包人临时安排的清洁服务区内的清洁任务 清洁服务范围表 (b)清洁服务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安全,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开展有关清洁工作,提供清洁作业的水、电及作为存放清洁工具、机械、物料的存放场所。

(c)约定事项 ①受条件限制,发包人不负担承包人派驻清洁现场清洁工的食宿及其费用;

②承包人负责派驻清洁现场清洁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发包人不再另行负担任何费用;

③清洁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进行整改;

④对不服从管理的清洁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更换清洁工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响应。

(d)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①负责清洁工日常工作的管理;

②发包人为清洁工提供工作所必需的用水、用电,并保证其正常供应;

③对规定范围内的清洁工作进行验收。

(e)承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①按规定全面履行上述清洁职责;

②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清洁卫生作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管理;

③对清洁作业包工、包料,并自行解决作业所需物料、工具、机械设备等;

④除保证清洁质量达到要求外,还应保证发包人之财产完整不受损。否则,除发包人认为可以接受的理由外,承包人应无条件就其清洁作业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照价赔偿或修复。

21.3办公室花卉租赁 (a)项目组办公区室内绿化标准:
①每间会议室内至少摆放4盆绿色植物,会议桌中间摆一排时花;

②每间办公室至少摆放2盆绿色植物;

③绿色植物含绿萝、发财树、金钱树、巴西铁树等。

(b)约定事项:
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所提供的花卉,由承包人负责浇水、施肥、修剪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不同品种及花卉情况随时进行更换,保持所供花卉的新鲜和美观;

②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管理上的方便。

22、信息化管理 (1)本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建立(或利用现有)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以及信息、网络设备和现代化通讯手段,在项目实施全周期的各个环节,实现工程管理信息化,包括信息收集与存储的自动化、信息交换的网络化、信息利用的科学化和信息管理的系统化,提高日常施工管理、档案管理、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工作的效率。

(2)智慧工地 ①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展建立项目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如:航拍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鹰眼全景摄像机、VR体验管等,完善手机APP和PC端口,确保可实时的了解施工现场的进展情况,达到透明施工的效果。

②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场地范围内建设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及临时办公所需的通讯、网络线路,网络容量应满足工作要求。同时负责将本工程智慧工地的相关内容接入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或其它要求的平台中,同时承担接入的技术支撑和费用。智慧工地管理体系投入使用后,承包人应进行日常维保,确保智慧工地系统正常运行。

(3)本项目信息化管理内容符合《深圳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试行)》相关内容的,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更新“智慧工地”相关标准,则承包人应按最新标准实施,相关内容超出《深圳市水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试行)》范围的,按发包人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3、淤泥渣土外运及弃置 本工程施工时土方(含淤泥)工程、生活垃圾的料场和渣场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应严格遵守《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理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规定,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对土方的外运、翻晒、二次倒运,购置、回填、夯实、清除石块、杂物、弃渣、淤泥弃置等所有工作内容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弃置运距、余土弃置费、垃圾处理费等所有费用,单价包干,结算时清单单价不予调整。投标人应重点考虑外弃土场选择困难等风险。

24、党建服务中心 承包人在办公区域建立党建服务中心,根据发党建要求,做好区域化党建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为区域化党组织、党员及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各类服务和资源保障。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流动党员接收、管理等事务。

25、奖罚措施管理 本工程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要求高,承包人须严格控制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及时控制并处理可能影响目标实现的问题,对此发包人制定了奖罚条款,承包人对此应予以充分理解和重视,工程实施前必须制定质量目标、工作计划和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本目标的实现,本项目严禁施工过程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25.1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制定“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措施”,并全过程实施。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在开工前要共同制定“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措施”细则,并共同签署执行。

25.2发包人除日常巡查外,还将组织第三方服务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其检查结果每季度参与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红黑榜”排名。质量安全考核的排名结果与履约评价、招标评审、定标和绩效奖励的重要参考指标。

25.3根据《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发包人在日常检查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在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承包人存在相关不良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承包人作出不良行为认定。

25.4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发包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承包人处以每次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不能免除相关对履约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和处罚。

(1)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2)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安全员不在岗履职的;

(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混乱;

(4)未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进行施工;

(5)未执行质量检验制度,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及材料进行送检,未按要求执行示范段样板制度;
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6)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进场检验不合格,采用已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进行施工;

(7)因施工质量、安全原因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8)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9)工程出现大量的质量缺陷,或发现重大质量隐患;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不符合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安全问题,仍在施工;

(11)特种作业设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特种作业设备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或检验检测已过期投入使用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

(12)工地未做到: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密闭,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1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轻伤1人(含)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工期延误5天以上;

(1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5)其他:
25.5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每次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不免除在履约评价、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责任。

(1)由承包人原因引起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例如在社交软件或媒体中曝光;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劳资纠纷上访,且引发群体事件的。

(4)擅自修改设计并施工;

(5)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

(6)被责令停工后仍继续施工或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

(7)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未及时返工;

(8)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的。

(9)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造成轻伤3人(含)以上或重伤、死亡1人(含)以上,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工期延误10天以上。

(10)其他:
25.4为了配合上述奖罚措施,承包人须制定内部相应的奖罚制度报监理及发包人批准。

26、节点工期奖罚 (1)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处罚 万元;
未能在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处罚 万元;

(2)承包人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日历天内完成施工且在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奖励 万元。

2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就现场管理或施工进行检查,如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违反国家、省、市级发布的施工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进度严重滞后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送质量与安全检查通知书,承包人按期整改后,需书面回复整改结果,由发包人确定整改到位后,不予扣款。如承包人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发送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扣款通知书,第一次扣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后每增加一次,当次扣款金额递增1万元(即首次扣款金额2万元,第二次扣款金额3万元,第三次扣款金额4万元,依此推算),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当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扣款通知书发放达到30次时,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28、智慧建造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招标要求落实BIM技术实施方案,建立BIM体系,落实BIM人员组织架构要求,明确BIM工作流程,根据项目BIM需要配备硬件和软件配置,确保多方平台协同管理作用。以设计BIM模型为基础,建立工程施工BIM信息模型,进行施工放样及测量、4D 施工模拟及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设备与材料智能管理、5D 成本管理等。

28.1工作要求:
承包人应基于BIM技术落实相关工作,如:BIM实施方案、BIM实施资源配置、BIM管线预埋、BIM可视化交底、BIM模型清单、BIM模型审核、BIM重要工程量、BIM竣工模型等。

项目BIM负责人应编制本项目的《BIM工作清单》,在清单列表中逐项列出本项目的BIM实施内容,以及对应的BIM交付物。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对工程某一特定区域创建BIM模型及模型深度等级的要求,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作施工模拟视频。

28.2 BIM技术人员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投标要求,配置项目BIM管理团队,其中项目BIM总监由承包人公司高层领导担任,项目部设BIM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级BIM应用的管理及协调。团队中BIM核心建模人员,每专业2-3人,负责模型的创建及维护。团队人员数量应满足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

28.3成果文件要求:
承包人在竣工及移交时应提交以下成果文件:
(1)与施工图一致的专业模型和综合模型(依据模型交付清单)。

(2)与原模型配套的浏览模型(NavisWork等转化模型) (3)进度模拟、深化优化、洞口预留相关分析的报告和视频及漫游视频;

(4)相关图表、图片、文档等其他资料 (5)所有提交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29、高质量建设管理实施要求 发包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标准提升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落实政府工程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如下:
29.1高质量发展建设体系 (1)平安体系 (2)优质体系 (3)生态体系 (4)快速体系 (5)智慧体系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工程高质量发展对上述5个体系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工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该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先进性,经批准后,即按严格按方案实施。

29.2高质量发展管控机制 (1)全员提质创优机制 (2)全方位履约管理机制 (3)全过程精细巡查机制 (4)全面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5)全系统廉政监督机制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工程高质量发展上述5项管控机制的要求,结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控管理和配合监管的机制。

29.3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逐项检查承包人对高质量发展的建设体系和自控体系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纳入项目合同履约、不良行为认定等评估体系。

29.4承包人实施高质量发展相关建设体系及自控机制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因建设体系相关方案及自控机制发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或变更。

30、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认定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应当保证本合同项下工程投标、施工不存在任何挂靠行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并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若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承包人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否则认定为转包:
(a)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b)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c)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

(d)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

(e)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f)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

(g)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h)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2)承包人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否则认定为违法分包:
(a)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b)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c)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d)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e)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f)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g)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承包人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否则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
(a)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b)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c)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d)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的,但项目法人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e)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f)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g)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h)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31、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罚细则 31.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履约评价的实施: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评价和对承包人违约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履约评价方法可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本项目实行季度、年度和最终履约评价形式。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项目履约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项目履约为“中等”的返还50%履约保证金;
项目履约为“不合格”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列入建设单位黑名单,拒绝该企业参与建设单位以后组织的任何项目的投标。

31. 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违约责任如下:
(1)组织管理 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或部分转让他人,私自分包,承包人如违反本合同条款对工程分包约定,每次应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②对于不称职的施工、采购分包商,发包人有权强令其退场,且必须无条件在3天内清场,清场时间延误的,处以承包人 万元/天的违约金。

③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将处以 万元/次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停工整改。如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处以 万元/次违约金,并处以承包人当月履约评价不合格。

④出现专用条款7.1.4条处以违约金的标准:主要大型机具设备为3万元;
一般小型机具设备为1万元。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设备违约情况,根据对施工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提出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建议报告。发包人有权根据报告,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减。

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出违约金。

⑤承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做好本项目人员实名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检查监督。违反约定,视情节处以 万元违约金。

⑥发包人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同类问题发现三次以上的,视情节处以 万元违约金。

(2)工程质量管理 ①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需经发包人、监理共同审核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确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需进行深化设计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承包人须按要求完成深化设计,并按深化设计生产提供该材料设备实物样板,经发包人和监理共同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若承包人违反以上要求,将处以 万元/次的违约金。

②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及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的约定,每次应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③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和有关单位,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若出现未经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处承包人2万元/次的违约金。

④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发包人、监理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停工整改。承包人拒不停工整改的将处5万元/次的违约金。

⑤发包人及监理发现的承包人对各种检验、试验、测试、评定、调试报告弄虚作假,承包人每次应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将不合格设备、材料用于工程,承包人违约每台次须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发包人亦可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隐蔽工程运用钻探等手段进行抽样检测,如一旦发现不合格或作假行为,发包人有权处以该项工程费2倍的违约金和通报,并责令承包人按规范进行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直至合格,以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工程未达到相关规范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解除合同、并扣除该部分工程的全部费用,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⑦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试验资料等内业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严禁补资料或造假资料,做到工程施工完工、竣工资料同时完成。上述资料应通过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同步向发包人传送,以便发包人实时掌握工程进展。如果发现承包人在记录资料上造假或诱导监理作假、未及时传送,将处以承包人5万元/次的违约金。

⑧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负责返修、补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施工费用及相关的检验、验收费用等所有费用,直至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3)人员管理 在签约后,承包人必须保证按“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人员投入本工程。

①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日后,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在监理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班子的有效运转。对未经监理、发包人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和专职安全员,发包人将按2万元/人•天处以违约金;
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发包人将按1万元/人•天处以违约金;
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工地其他主要人员,发包人将按0.5万元/人•天处以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②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批准,承包人的施工人员缺员30%以上,在监理人发出3次书面警告14天后,发包人将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③承包人与其聘用的人员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信誉受损,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安全文明管理 ①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应支付违约金;
施工中忽视安全,经监理人提出后又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的,每次承包人须支付5万元违约金;

②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则按2万元/次标准处以承包人的违约金;
若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经济损失等。除此而外,发包人将处以承包人 万元违约金(一般安全事故)、处于 万元违约金(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不等的处罚;

③承包人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乱排废水(油)或其他生产生活废弃物,对施工场区扬尘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通报的,或者由于施工引起市民投诉的,按5万元/次处承包人的违约金,并应承担其他相关部门的罚款。

④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工具、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万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万元,罚款总额累加。

⑤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⑥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1万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⑦材料必须分类堆码整齐,钢筋必须上架挂牌,砂石必须打围。不同品牌的水泥必须分开堆码,违反的罚款1万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⑧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的,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5000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3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⑨每天施工完后应作到“人走场清”,未做到“人走场清”或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处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5万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⑩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万元,并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⑪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1万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⑫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每人次罚款1万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2万元,罚款总额累加。

⑬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每次处以每次1万元的罚款。

⑭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将对打架双方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负主要责任的(先动手的)追加罚款2000元。

⑮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万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⑯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1万元,按通知限定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⑰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2万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00元,罚款总额累加。

⑱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2万元,按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整1万元,罚款总额累加。现场裸土未按要求覆盖的,每处罚款2万元。

⑲如有出现挖破燃气管道事故并被相关部门通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于 元/次的罚款,承包人获得不合格的履约评价。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的全部内容。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最低为5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最低为2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其他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2年。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证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3%,具体为:
币种:
金额(大写):元 (小写):元 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0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
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如发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款额的贷款利息,并按每延期一天向承包人赔偿拖欠款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承包人保守发包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了《 合同》(合同编号:
),且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有可能接触发包人的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系发包人重要无形资产,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发包人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二、发包人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发包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发包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发包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协议的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

2、技术信息:技术发展调研资料;
技术合作项目资料;
产品开发计划及其方案;
产品的配方、制作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诀窍;
计算机软件、程序及流程图、逻辑图、需求文档等配套资料;
产品标准;
ISO标准化程序文件;
质量记录、检查记录;
试验数据、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3、经营信息: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资料;
经营发展分析、调研报告或方案;
商业计划;
经营、资产、财务相关数据、信息及报告;
项目、合同、诉讼资料;
行政、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
培训资料;
客户资料;
商品价格;
营销策略、方案;
货源情报;
以及商业事务的所有信息资料或数据;
标底及标书其他内容等。

对于在上述商业秘密范围内没有明确的内容,承包人亦应以谨慎注意的态度,尽可能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如承包人发现发包人的商业秘密有泄漏的可能或已经被泄漏时,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或进一步的泄漏。

四、承包人对以上信息予以保密,并仅为本协议的合作目的而使用,不得为其他目的而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尤其不能将该信息用于任何商业性用途,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

五、承包人对于履行合同期间所了解的第三人商业秘密,亦应予以保密。承包人承诺不擅自使用或侵犯任何属于第三人的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第三人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六、承包人的保密义务自其获悉发包人商业秘密开始,直至该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七、承包人承诺:
1、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发包人的商业秘密;

2、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发包人的商业秘密;

3、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发包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八、承包人的保密措施:
1、参加项目的人员,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备案。

2、参加项目人员必须遵守执行发包人的保密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存储、向外传递发包人的数据资料。

4、参加项目人员不得利用局域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如发现网上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发包人。

5、承包人如发现其员工有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6、承包人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7、承包人应明确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人,系统用户、密码等保密信息由该责任人负责管理维护,并对承包人维护人员进行监管,如发现违规,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果隐瞒不报,被发包人发现并经确认,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

九、发包人的商你业秘密可以物理、化学、生物或其他形式的载体形式存在,该载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模型、口头、电子信息网络等。双方合同终结时,承包人应及时返还任何记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如果该载体是由承包人自备的且商业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和复制时,可以将该信息复制到发包人所有的载体上,并将原载体的秘密信息消除,则承包人无须将该载体交付发包人。如果该载体是由承包人自备但商业秘密信息不可以从载体上消除和复制时,承包人同意将该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发包人,发包人酌情予以适当的补偿金。

十、承包人亦不得使用从发包人处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从事与发包人生产、经营、技术研究、开发范围内相同的工作。

十一、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造成发包人商业秘密泄露的,返还发包人约定合同款的30%并另行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作为违约金;
如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利润和预期赢利的减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住宿费、交通费、名誉、商业信誉损失等在内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十二、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3: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参建单位廉政守则 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参建单位廉政守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水务工程建设廉政管理工作,规范我局 水务工程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廉洁行为、共建廉洁文化,我 局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参 建单位廉政守则》,要求各参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全过程工程咨询、代建、项目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金属结构及机电设 备制造与安装、试验检测、内窥检测、竣工测量、第三方监 测、咨询等所有参加我局水务工程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及货物 供应的单位、企业、队伍)及人员诚实守信,严格遵守。

一、不得在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品牌入库、专业 分包、变更签证、质量安全检查、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工 程结算、履约评价、工程评优等业务活动中,向市水务局或其 他参建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金或输送利益(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

二、不得为利益相关人和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牵线搭桥、创 造条件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代为传递信息、传递财物;

三、不得邀请市水务局或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可 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以及出入私人会所等高消费场所;

四、不得通过给予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开设商店等方 式,为市水务局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谋 利提供便利;

五、不得安排与市水务局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员工从 事同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不得为市水务局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得与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一同进行打麻将、赌博等有 输送利益性质的活动;

八、不得与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一同进行高尔夫等高消费运 动;

九、不得将车辆、住房等违规借给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使用;

十、不得邀请或接受市水务局工作人员资格证挂靠及支付 报酬。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 情节严重程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备注:近亲属是指: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附件4:深圳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十不准 深圳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十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我局工作人员行为, 预防商业贿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我局工作人员“十不准”。具体如下:
一、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宴请;

二、不准违反规定超标用车和私自向工作关系单位借车;

三、不准收受工作关系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四、不准在工作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向承包单位推荐分包队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六、不准擅自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某企业或某品牌的各种 业绩、资质、认证及技术参数等;

七、不准对外泄露属于保密阶段的招标、采购信息;

八、不准违规兼职、参加商务活动并领取报酬;

九、不准违反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 支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

十、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5: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中标候选人约谈工作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务局水务工程中标候选人约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履约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规范中标候选人约谈的相关工作,促进中标候选人诚信履约,保障我局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局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我局”)签订各类型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合同的中标候选人(以下简称“中标候选人”)约谈管理。其中,水务工程建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代建、项目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试验检测(含内窥检测、竣工测量、第三方监测)、咨询、BIM 技术等各类型工程建设相关合同(协议)。水务工程运行维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各类型运行维护相关合同(协议)。

第三条 实行中标候选人约谈的范围 中标金额涉及以下范围的我局水务工程,在完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工作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注:以市水务局名义招标的,招标人为负责该招标工作的局机关各处室,下同)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

(一)工程建设合同类项目约谈范围 1.中标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2.中标金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3.中标金额在人民币25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4.预选招标(含战略合作)和批量招标项目;

5.中标金额在第1 至3 项规定的限额以下,但社会关注度高,技术要求较高或工程管理难度较大的项目,或招标人认为需要约谈的项目。

(二)运行维护合同类项目约谈范围所有运行维护合同类项目中标候选人均需组织约谈。

第四条 约谈的组织方式 (一)中标候选人约谈工作由招标人发起、组织,约谈工作 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约谈成果报局建设管理处备案,定期通报。

(二)根据中标金额分级对中标候选人组织约谈。

1.一级约谈项目 (1)中标金额在人民币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2)中标金额在人民币20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3)中标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4)中标金额在第(1)至(3)项规定的限额以下,但社会关注度高,技术要求较高或工程管理难度较大的项目。

2.二级约谈项目 (1)中标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及以上、1 亿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2)中标金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及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3)中标金额在人民币25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4)预选招标(含战略合作)和批量招标项目。

3.三级约谈项目 (1)中标金额在第三条第(一)款第1 至3 项规定的限额以下,但招标人认为需要约谈的工程建设合同类项目。

(2)中标金额在第三条第(一)款第1 至3 项规定的限额以下的运行维护合同类项目。

第五条 参会人员及要求 (一)我局参会人员 1.一级约谈项目:由招标人的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约谈会议,招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局建设管理处、业务主管处室、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会,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派员对约谈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二级约谈项目: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约谈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局建设管理处、业务主管处室、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会,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派员对约谈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3.三级约谈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约谈会议。

(二)中标候选人参会人员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当法定代表人无法参会的可授权单位其他负责人(如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参会,但应事先书面向招标人报告并征得招标人分管局领导的同意。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包括:代表中标候选人参与约谈、签署文件以及办理约谈会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对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上的工作开展提出相关要求;

(二)招标人要求中标候选人在建设过程中诚信履约,不得转包挂靠和非法分包;

(三)招标人宣读我局廉政教育内容;

(四)中标候选人就项目实施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对诚信履约、廉政建设、保证工期与质量、保证项目班子到岗并服从建设等单位的管理等事项做出承诺。

第七条 约谈工作记录 (一)会议签到表。《会议签到表》(详见附件1)应包含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约谈单位名称、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签到表原件由招标人留存、复印件发其他参会单位。

(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参与约谈的主要领导对中标候选人提出的要求及中标候选人做出的相关承诺。会议记录原件由招标人留存、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后发其他参会单位。

(三)中标候选人约谈履约承诺书。《中标候选人约谈履约承诺书》(详见附件3)由中标候选人现场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加盖中标候选人公章),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各留存一份,作为签订的合同附件之一。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不转包挂靠承诺书。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不转包挂靠承诺书》(详见附件4),中标候选人现场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加盖中标候选人公章),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各留存一份,作为签订的合同附件之一。

(五)深圳市水务工程中标候选人廉政教育记录表。《深圳市水务工程中标候选人廉政教育记录表相关记录》(详见附件5)由中标候选人现场签字确认。一式三份(加盖中标候选人公章),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各留存一份原件。

(六)约谈会议的录音或录像资料。约谈会议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刻录至光盘,交由招标人专人进行保管,并依规定期移交局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 对违反约谈和履约承诺的处理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参加约谈的,或约谈后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的,招标人可取消该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第九条 招标人必须将本办法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候选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局建设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

附表1 会议签到表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主持人 被约谈单位名称 出席人员情况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局机关及局属 单位) (被约谈单位) 附表2 约谈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主持人 建设项目名称 被约谈单位名称 会议主要内容:
出席人员:
附表3 中标候选人约谈履约承诺书 致招标人:
(以下简称“你方”) 兹有(以下简称“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投标,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我方就建设过程中诚信履约、落实投标响应等 方面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你方的制度规范,将全面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 文件等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不转包挂靠、不违法分包。同时我方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 的所有责任。

2.我方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工程进度和工期的要求,工程 质量、安全文明等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班子全员任命全部符合 相关规定且确保按规定到达项目部履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4.我方承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服从你方的现场管理,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各项检查;

5.我方承诺严格执行你方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发生违法乱 纪行为。

承诺人:(公章,中标候选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字):
承诺日期:
附表4 深圳市建设工程不转包挂靠承诺书 建设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详细地址 不转包 挂靠的 承诺 我司承诺:我司严格遵守《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及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上述办法及规定如有更新,则以更新后的办法及规定为准),本合同工程不转包挂靠。

施工单 位盖章 单位(公章):
时间:
施工单 位法定 代表人 或其他 负责人 签字 本人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郑重申明,本人已 对本单位的上述承诺进行核实,本人确保该承诺真实、 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字):
时 间:
附表5 深圳市水务工程 中标候选人廉政教育记录表 中标候选人名称(公章) 中标项目合同名称 填报单位 主讲人 教育形式 教育日期 教育地点 教育内容:
一、不得在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品牌入库、专业分包、变更签证、质量安全检查、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履约评价、工程评优等业务活动中,向市水务局或其他参建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金或输送利益(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

二、不得为利益相关人和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牵线搭桥、创 造条件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代为传递信息、传递财物;

三、不得邀请市水务局或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可 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以 及出入私人会所等高消费场所;

四、不得通过给予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开设商店等方式, 为市水务局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谋利提供便利;

五、不得安排与市水务局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员工从事 同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不得为市水务局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得与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一同进行打麻将、赌博等有 输送利益性质的活动;

八、不得与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一同进行高尔夫等高消费运 动;

九、不得将车辆、住房等违规借给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使用;

十、不得邀请或接受市水务局工作人员资格证挂靠及支付 报酬。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 情节严重程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标候选人参加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参加人员签字:
备注:近亲属是指: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 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 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附件6: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7: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单位版本)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范本) 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名称)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 专业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单位范本)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偷工减料。

2.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成立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学习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提出的工艺、工法和技术要求,熟悉相关施工流程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

5.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签订书面质量检测合同,并将质量检测合同送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备案;
在施工中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部分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6.组织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三检制”要求,真实、准确的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自评工作,及时填写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7.组织人员做好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自评工作,并负责收集测量成果、质量检测试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派人参加联合验收小组并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
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自评意见并签字,主持编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

8.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因施工单位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并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确保工程施工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10.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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