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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术语透视(会计实操)

2020-11-28 20:15:14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术语透视   课程目录   【模块1】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术语透视   1.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2.建筑施工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3.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算价,结算价,决算价);

  4.建筑工程企业的菲迪克(FIDIC)合同;

  5.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转包;

  6.PPP项目;

  7.建造合同准则;

  8.建筑施工合同项目的节点付款控制   【模块2】用分录解读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全盘账务处理   1.以实务案例“神马建设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在财务软件演示施工企业会计科目/核算项目的设置;

  2.公司注册成立阶段的财税处理(含认缴制下的财税处理,实收资本未到位情况下的财税处理及风险应对);

  3.招投标活动到工程项目中标/未中标活动的各项交易财税处理;

  4.公司正常各项运营活动(购买汽车,购建办公楼,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前后合同签订及涉税处理)   5.流动资产类科目归集内容及设置,案例演示分录处理;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类科目归集内容及设置,案例演示分录处理;

  7.流动负债类科目归集内容及设置,案例演示分录处理;

  8.成本类科目归集内容及设置,案例演示分录处理;

  9.损益类科目归集内容及设置(含结转),案例演示分录处理;

  10.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甲供材/超供材/以房抵顶工程款业务);   11.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的财税核算;

  12.质量保证金的常见财税处理方式;

  13.企业利润分配的核算;

  14.BT,BOT,PPP项目的财税核算;

  15.企业注销的财税核算    【模块1】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术语透视   1.总承包资质/专项分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及总承包和专项分包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施工企业可以分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二/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二/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最新政策一:建筑企业的劳务资质取消   建市函[2016]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该文件对于三省的劳务资质取消或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 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最新政策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取消   2017年4月13日建办城[2017]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最新政策之三、建办市函[2017]763号   一、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四、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

  六、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七、到2020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25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

  八、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建筑工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建筑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

     2.施工节点   2.1)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应的《项目施工进度关键节点计划表》   项目施工进度关键节点计划表 序号 关键事项 计划开始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备注 1 土地获取       2 经营班子确定       3 设计单位及概念性方案确定       4 规划建筑方案完成       5 获得规划局方案审批意见书       6 景观方案设计       7 材料设备的造型定板       8 地勘完成       9 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完成       10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       11 总包及监理招标       12 施工许可证取得       13 基础开挖及地基处理       14 ±0.00基础施工完成       15 预售许可证取得       16 主体封顶       17 二次结构及装饰工程       18 脚手架拆除       19 地下车库施工       20 室外管网完成       21 单体竣工验收       22 景观竣工验收       23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24 交房         2.2)工程进度控制节点表(部分节点截图) 工程进度控制节点 第×栋号/区期节点进度 项目名   施工单位名称:
  合网名   合网编号:
  序号 分部分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计划工期(天数)                                 1 建筑工程                                   1.1 土石方工程                                   1.2 桩基础工程                                   1.3 砌筑工程                                   1.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1.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1.6 金属结构工程                                   1.7 屋面及防水工程                                   1.8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1.9 模板工程                                   1.10 脚手架工程                                    工程进度控制节点 第×栋号/区期节点进度 项目名   施工单位名称:
  合网名   合网编号:
  序号 分部分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第×节点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节点进度 完成条件 计划工期(天数)                                 2 装饰工程                                   2.1 楼地面工程                                   2.2 墙柱面工程                                   2.3 天棚工程                                   2.4 门窗工程                                   2.5 幕墙工程                                   2.6 细部装饰栏杆工程                                   2.7 家具工程                                   2.8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3.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3.1)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3.2)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3.3)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

  3.4)制度作用   工程招标制度也称为工程招标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实现工程承包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的建立与实行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行政办法分配建设任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

  3.5)施工企业投标时候注意事项   保证文件一般采用三种形式:支票、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保函。另外,招标文件中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标要求、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密封和装订、开标、评标、合同的主要条款等等。

  3.6)(2017年11月7日正式发布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   “二、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4.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4.1)固定总价合同   A)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B)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 包人的业主。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如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C)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①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②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D)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4.2)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   即:“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他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

  A)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和依据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

  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 “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第22条),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第2条第5款)、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第21条)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是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

  B)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和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C)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操作和要求:
  1)工程量清单和核实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通常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按照预算定额的分项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工程量,留出投标者填写单价和合价后的工程量清单称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第1款“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施工单位报出的单价是不能变动的,因而实际合同价款的支付就是单价与实际工程量的乘积之和再加上费用、利税。由此可见,核实工程量就是通过计算和测量,求得实际完成数量,然后按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并支付实际合同价款。

  2)固定单价的报价   单价应与定额项目相同,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一般可按预算定额中的规定执行;
材料费以预算价格为准,与人工费、机械费共同组成直接费作为计算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基数外,其市场价格应作为固定单价的主要内容加以确定。因此必须经常掌握分析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购运输途径,并考虑物价上涨的风险因素,综合权衡后加以报价。

  另外固定单价还应该包括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费率,这是固定单价概念和范围的延伸,也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需要。只有明确了费率,固定了费率,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作用才是完整的。

  3)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   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作为建设单位则希望将风险考虑在单价中,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那些工期较短的项目,其风险易于估测的,施工单位都能接受。对那些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准确地估计风险往往难以做到,如加大风险因素,其报价缺乏竞争力,也加大建设单位建筑成本。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大,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 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

  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这主要有∶工程变更;
政策性调整;
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等;
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其他约定。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调整、调整的内容,怎样调整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加以明确,以防扯皮。

  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作为建设单位则希望将风险考虑在单价中,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那些工期较短的项目,其风险易于估测的,施工单位都能接受。对那些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准确地估计风险往往难以做到,如加大风险因素,其报价缺乏竞争力,也加大建设单位建筑成本。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大,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这主要有∶工程变更;
政策性调整;
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等;
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其他约定。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调整、调整的内容,怎样调整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加以明确,以防扯皮。

  4.3)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主要区别 :
  固定总价合同其实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二就是利于控制造价。

  4.4)定额基础上下浮比例合同:
  ①下浮率就指采用定额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承诺按定额价格下浮一定比率进行结算。

  ②【解释】用于投标报价。

  投标方的价格——投标报价;
合同价——实际报价;
下浮率就相当于优惠;
简单来说,就相当于是投标方对发标方在报价上的一种优惠折扣。比如:投标报价为200万元,投标方自愿或与发标方协商后愿意下浮15%,即以200×(1-15%)=170万元的价格来承包该工程,这里下浮的比率15%即称为下浮率。

  建筑工程的下浮率:国家规定建筑工程造价按地区的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算且不得下浮,但实际工程发包过程中甲方会要求承包单位让利下浮,下浮幅度一般为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这个下浮幅度的具体百分率就叫下浮率。

  下浮率的确定(工程总造价的确定):甲乙双方先确定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然后约定具体的下浮率(一般情况下:小别墅和多层住宅的下浮率低,厂房、商场、高层住宅的下浮率高;
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成后付款及时、付款比例高的工程下浮高,反之则低;
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确定的方式对承包方相对有利的下浮率高,反之则低。)   4.5)合同签订前后的一般资金流向:
  ①投标时——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付投标保证金,数量几万至几十万,待合同签订后归还(未中标单位在开标后归还);

  ②订合同时——承包单位要向发包单位付履约保证金,数量几十万至几千万,待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归还;

  4.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③工程款的支付节点(仅做参考,同时约定,付款金额和提供发票金额相对应):
  A.工程的基础结构完成时——甲方开始向承包方付款,数量为已完成基础结构造价的50% 至75%;

  B.基础结构完成以后——甲方每个月向承包方付款一次,数量为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造价的 60%至80%;

  C.工程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时——甲方向承包方的总付款额达到合同总价的70%至90%;

  D.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交房手续完成、工程实际总造价决算和核定完成——甲方向承包方的总付款额达到实际总价的85%至97%;

  【注:付款至97%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的累计金额为决算金额】   E.工程交房二年后——甲方向承包方的总付款额达到实际总价的95%至98.5%;

  F.工程交房五年后—甲方向承包方总付款额达实际总价的100%;

     5.建筑业社会保障费/农民工保证金   5.1)定义   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是指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5.2)缴费主体   社会保障费很多地方实行集中收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社会保障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即建设单位为缴纳主体,由施工单位到建设主管部门结算。

  5.3)计价   社会保障费作为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详见报价清单计价表)。

  规费、税金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42#楼土建    标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规费   100.000 94282.11 1.1 工程排污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1.2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1.3 社会保障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3.000 80813.24 1.4 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0.500 13468.87 2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 3.410 95072.74   5.4)交费时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向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障费,并作为施工许可办理条件。缴纳社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之前预缴社保费,并凭缴 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建设工程总造价结清社保费,凭社保费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5)结算时点   已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有的地方是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凭为职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或缴费票据,到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障费拨付或结算支付。建筑企业办理社会保障费拨付或结算支付,应按照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各类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顺序进行,并以本企业的社会保障费为使用限额。

  5.6)合同如何签订?   A )规费里的社会保障费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已上缴了,施工单位报预算时应该要报这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要包含在总造价之中,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每一个地方费率有差异)。

  B)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

  5.7)资金管理单位   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该机构是由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联合组建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结算、管理等日常工作。

  5.8)原始单据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属于“非税收入”)   5.9)案例解读如何正确处理建筑业社会保障费?   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的确定是甲乙方依据社会价确定,并没有做施工预算,合同中也没有关于规费等的具体约定,只简单约定合同单价为1400元/平方米。施工前由甲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过程中向建设主管部门支付了“建筑业社会保障费”,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结算时甲方要将此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但乙方以合同中未约定为由,也就是说当初的合同价1400元/平方米没有做预算,应该不包括建筑业社会保障费,此费用应由甲方支付,因此不同意甲方扣除,请问乙方的这种做法妥否?理由是什么?   【回复】建筑业社会保障费是强制性缴纳的,不管有没有约定。

  因此,上述合同的签订存在扯皮的原因就是双方没有就“建筑业社会保障费”明确约定,甲方认为该费用应该包含在1400元/㎡的综合单价里,因为该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但是乙方认为,该费用已经由甲方缴纳,不应该包含在1400元/㎡的综合单价里,如果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综合单价应该是1442元/平方米[1400元×(1+3%)=1442元]   社会保障费作为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5.10)【财务处理】   A)甲方(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
  按照正常将“社会保障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投标文件当中和《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该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合同备案前由甲方代缴。

  缴付时候(原始单据:“非税收入收据”)   借:其他应收款——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贷:银行存款   甲方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开具“建筑销售服务”发票时,计入“开发成本”,同时冲减“其他应收款”   借: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B)乙方(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借:应收账款——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     贷:工程结算——×××工程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乙方从“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凭借本单位为单位职工缴付的社保费单据结算会该笔款项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也只能够将“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计入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同时获得施工方开具的10%【2018年5月1日后调整】的进项税额发票;

  因此,企业间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对合同价款是否包含此笔费用做出明确约定,否则就会出现扯皮的风险。

     6.施工方式:包工包料,甲供材(超供材),清包工   6.1)包工包料   俗称“全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不仅承包工程用工,而且承包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建筑材料的一种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可以减少材料供应环节、缩短工期和提高施工效率。

  6.2)甲供材   A)甲供材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提供。

     B)甲指乙购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品牌或质量标准,由承包人采购的行为。

  C)甲指甲购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品牌或质量标准,并由发包人采购的行为。

  D)甲供材的5个方面的特点   ①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②甲丙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

  ③丙方供应材料甲方验收后乙方领用;

  ④丙方开具甲方抬头的发票提交甲方   ⑤甲方按照合同,验收单,发票支付丙方材料款(公对公结算)   6.3)超供材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总包方办理工程结算发现:按照施工图计算(以下简称“图算”)钢材甲方应该供应9000吨定额使用,而实际工作中乙方领用了钢材9200吨,甲方多供应了钢材200吨,按照加权平均单价3000元/吨计算,在工程结算时向总承包单位扣回钢材款60万元。因为,该200吨钢材属于“超供材”。

  因此,甲供材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超供材”,从实质上看,超供材并不组成工程实体造价,实质是“材料的转售行为”,即建设单位销售材料,施工方采购材料。

  对于施工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   6.4)清包工   俗称 “包清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只负责人工和机械,工程所需建材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一种施工承包方式。用这种方式,不利于工程材料的调剂使用和合理组织生产。

     7.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   7.1)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指在总包人合法分包工程的情况下,由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再由发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如果由总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因其取得了二者工程款的差价,故不存在总包管理费的概念,或者说工程款差价中包括了总包管理费。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7.2)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人,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所谓的配合费。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实施。这时,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签订由总包方为专业工程项目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并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应配合费的约定。这时,总包方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由于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取费比率也比较相近,二者容易混淆。

  7.3)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 二者区别   ①总包人直接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的总包人获取工程款价差、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总包人获取总包管理费),就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总承包人依法将其承包的项目发包给第三人,依法应就工程质量问题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发包人指定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的总包人获取工程款价差、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总包人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为,该工程在总承包范围内,虽然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但该分包仍需要总承包人同意,并且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否则应当视为发包方违约或者合同变更)。所以,不能免除总承包人对工程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至于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责任的大小,按照其各自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要承担责任,发包人要承担过错责任,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④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可否自由约定总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

  如果发包人经与总包人约定,发包人向总包人缴纳总包管理费,将平行发包工程纳入总包管理序列,由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平行发包人也同 意接受总包人管理的),总包单位未能履行管理义务约定需承担连带责任的。

  8.工程签证单   8.1)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通俗的解释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8.2)现场经济签证   (1)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2)零星工程。

  (3)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4)隐蔽工程签证。

  (5)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如停水、停电,业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等。

  (6)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结算资料汇编规定允许计取议价材差的材料,需要在施工前确定材料价格。

  (7)其他需要签证的费用。

  8.3)工期签证包括   停水、停电签证;
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9.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9.1)投标保证金   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9.2)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9.3)保证金支付方式   ①现金/支票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②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10.质保金/质量保函   10.1)质保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 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10.2)质量保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现阶段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

  10.3)2017年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实施)   该管理办法的亮点:
  A.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2个百分点,势必给建筑企业带来利好。

  B.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C.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D.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菲迪克合同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其发布的合同格式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格式化合同范本。

     12.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2.1)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它可以一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它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
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12.2)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12.3)工程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做的,是在项目竣工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建设单位报告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13.PPP项目   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14.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14.1)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的 。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的合同。

  通过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工程总承包”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14.2)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14.3)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作业合同,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而签订的合同。

  14.4)劳务派遣合同   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到2年以上,内容要写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15.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转包   15.1)建筑业企业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15.2)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再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16.《建造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 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注:财会〔2017〕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该准则的实施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17.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完工的比例确认收入和成本。该方法被用于须签订合同的长期项目,且对完工部分、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估计。

     18.桩基础和筏板基础   18.1)桩基础由基桩和连接于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若桩身全部埋于土中,承台底面与土体接触,则称为低承台桩基;
若桩身上部露出地面而承台底位于地面以上,则称为高承台桩基。建筑桩基通常为低承台桩基础。广泛应用于高层建筑、桥梁、高铁等工程。

  18.2)筏板基础由底板、梁等整体组成。建筑物荷载较大,地基承载力较弱,常采用砼底板 筏板,承受建筑物荷载,形成筏基,其整体性好,能很好地抵抗地基不均匀沉降。筏型基础又叫筏板型基础,即满堂基础。

     18.3)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不是可以适用,是“只能采用”,不是选择)。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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