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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2020-05-18 15:48:57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开支,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办〔2011〕51号),现制定我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3、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全县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地方、部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拆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5月30日)

 各乡(镇)、各单位要迅速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截至8月10日)

 1、登记自查(截止6月8日)。各乡(镇)、各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一般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乡(镇)、各单位登记表于6月8日前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对本县本单位县处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县处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5)镇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组织对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并与6月8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6)《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7)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止7月10日)。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纠正处理(截止8月10日)。县公车专治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解释有关问题,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各单位于8月底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表8)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9月至10月)

 县公车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部分乡镇县直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检查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镇、各单位也要组织检查,并于10月底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表9)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1月10日)

 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我县公务管理使用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购置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

   制度。四是日常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五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按要求制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各单位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科)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发〔1997〕26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文〔1999〕22号)和新颁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以及我县的相关文件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原编制标准的,按县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纪检机关审核同意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在我市新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下发之前,原则上一律暂停受理新购公务用车申请。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属于县级单位的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的基础上,依据新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由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上一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必须符合市车辆配备标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省和市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开始以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特殊情况确需购置的,须报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有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务用车问题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我县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专项治理相关问题。领导小组设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科级干部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治理工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立情况要在6月2日前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县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公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规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将统一收缴,集中研究处置方案。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将责令整改。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党风廉没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派出督导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掌握工作动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并积极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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