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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互认制度

2020-09-28 20:24:17

XXX医院检查互认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其他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及已取得黑龙江省临检中心质量认证的医学独立检验中心(所)的医学检验结果。

(二)、认可原则 1、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2、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对于住院病人的重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其复印件。

3、其他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经我院临床医生认真诊查病人,并认为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临床诊疗需要,具有诊断价值的,也可以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不再重复检查。

4、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1)、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3)、对疾病诊断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给予记载。急诊、急救病人不受上述限制。

(三)、互认项目 1、医学检验:生化类的血清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住劝滨W泼福℅GT)、肌肝(CR)、甘油三脂(TG)、总胆固醇(TC)、高密度脂蛋白(HDL)、乳酸脱氢酶(LD)、免疫类的乙肝三系(HBV——M定性、定量)、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免疫球蛋白、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临床类的骨髓检验、微生物类的各类病原体培养及药敏。其中变化较大,一般当日有效的项目为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l-)、钙离子(Ca++)、无机磷(P++)、镁离子(Mg++)、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大便隐血(OB)、糖(G,不含POCT) 2、医学影像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如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只要患者能提供真实的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可相互认可。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如放射照影检查(含)、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因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可互认由临床医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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