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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招标问题的自查报告

2020-05-04 13:20:29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2013年度煤炭招标工作

 存在问题的自查报告

  

 市纪检委:

 根据市纪检委关于我们在2013年度煤炭招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反馈,我中心高度重视,经过自查,在此次招标过程中,我们的部分工作环节确实存在失误和疏忽,细节把握的不好,对此我们深刻反省,诚恳地接受市纪检委的批评和帮助。同时,我们对此次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责任认定提出一些不同看法,现汇报如下,供市纪检委领导参考。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未做好评标记录,特别是评标委员会关于评标的结论没有记载。

 (二)中心领导曾要求对所有交易项目开评标过程进行录像,但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录像。

 二、对此次采购工作责任认定的看法

 虽然我们工作中确有失误和不当之处,但出现的工作失误与最后的招标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我中心在此次煤炭招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应依法认定相关责任,不应由我中心承担直接责任。

 公共资源中心成立后,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对中心的职责作明确的定位。

 年初我们就起草了《**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由于各部门提出不同意见,市政府至今没有印发。所以,我中心目前实际上只是承接过去划转单位的既往职能,即在采购工作中履行集中代理采购的职能。在履职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办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我中心没有制止评标过程中违反程序的做法具有法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第45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第44条规定: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据此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我中心作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采购组织和服务工作,不允许在评标过程中发表意见和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虽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中约定“对采购单位的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应予拒绝”,但这仅仅是合同约定,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管理职责分工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相冲突时,须按法律规定办理。

 (二)采购单位依法确定供应商,我中心无权确定也无权改变评标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59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此规定明确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后,再由采购人确定供应商,我中心无权确定供应商,也无权改变招标结果。

 (三)政府采购公告的发布具有严格规定,我中心无权拒绝和拖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9号)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规定,我中心多次向信息提供者(即采购单位兼采购监督部门)市财政局提出修改建议和报告,但市财政局坚持原有观点,拒绝修改。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规定,我中心收到市财政局审核的信息公告1日内必须发布,不得拒绝和拖延。在此过程中,我中心多次向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已尽到法律义务,在市财政局坚持己见的情况下,无权拒绝和拖延。

 (四)我中心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多次向财政部门指出程序不合法。

 《采购法》和其它相关法规都没有赋予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废标的权力,这一权力只赋予给采购人和采购监督部门,所以我中心无权对此次招标结果废标,只有向采购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情况的权力。此前,我们曾经多次向采购委托单位兼采购监督部门市财政局提出建议,要求对招标结果重新认定,但市财政局没有采纳。因此,我中心也按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五)我中心始终坚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工作。从中心运行情况来看,在市纪检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中心领导班子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项交易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扭转了过去公共资源交易分散办理的混乱局面;同时,中心克服经费紧张、业务不熟悉、工作人员不足、任务繁重等实际困难,大家牺牲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尽心尽力,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使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体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没有突破法律界限的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中心在此次煤炭招标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工作职责,不应承担直接责任。但实事求是地讲,由于个别人员经验不足,加之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我们工作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失误,我们诚恳地接受市纪检委从鼓励和鞭策的角度进行责任认定。下一步,我们将对工作中的失误和疏忽进行深刻反省,并严肃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细化培训,

 不断提升中心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减少失误、改进我们的工作,开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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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自查   煤炭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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