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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系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调研报告

2020-06-18 19:20:34

 某县公安系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17】466号)和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关于开展公安系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对2016-2017年xx县公安系统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调查摸底,调研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安系统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鲁财行【2005】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安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按编制内在职在岗干警计算,将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标准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3万元/人.年;

   第二类2万元/人.年;

   第三类1.5万元/人.年;

   第四类1.2万元/人.年。

    xx县属于第四类,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1.2万元/人.年。

    xx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德财行【2015】2号)文件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2万元/人.年。

    结合xx县实际情况,已制定公安系统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3万元/人.年,为鲁财行【2005】1号文件规定保障标准1.2万元/人.年的2.5倍。

    (二)公安系统公用经费实际保障水平

   xx县公安系统2016年、2017年公用经费实际保障水平分别为4.33万元/人.年、4.29万元/人.年,分别是鲁财行【2005】 1号文件规定标准1.2万元/人.年的3.61倍、3.58倍,对县公安系统公用经费进行了充分的保障。

  xx县公安系统公用经费用于办公、水电、取暖、物业管理、公务接待、差旅、会议、培训、邮电、维修、租赁等方面。

  (三)基层司法所基本无任何经费保障,司法所职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

 自司法所收编上划以来,司法所纳入了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按照收编文件规定,收编后司法所人员的办公经费、福利等仍由乡镇政府负担。由于收编后人员管理与经费划拨脱钩以及乡镇政府财政困难,再加上部分基层领导在思想上有“重打轻防”的习惯性思维,忽视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的潜在价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运转所需经费从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司法所日常开支只能靠临时向县司法局和所在乡镇政府汇报来解决,事实上大部分得不到解决,极大的限制了司法所业务开展。诸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一些重点工作开展起来都十分困难。

  二、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司法行政机关保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办公条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个完善的经费保障体制在鱼台司法行政系统仍未建立起来,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正常有效的运转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财政困难,司法行政保障受制于地方财力

 鱼台县地处山东、江苏两省交界处,工业基础薄弱,第一产业农业的比重较大,县财政收入来源较为单一。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在经费预算上,需要保工资、保发展,因而绝大部分党政机关的办公经费都得不到保障。这是我县司法行政经费困难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统公用经费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实

 财政部、司法部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提出要从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落实了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山东省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将文件精神向下传达、贯彻和落实,文件棚架在了省一级,导致基层经费落实无依据,申请无办法。自起,我县政法机关中公、检、法三部门的公用经费均已落实了中央两部门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统没有落实,给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困难。这是当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的关键原因。

  (三)上级有关业务经费的文件精神落实情况不好

 对于司法行政重要业务工作的开展,上级党委政府是很重视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关业务工作开展时,都对经费保障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并出台了专门文件。如在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但从我县情况看,这些文件精神落实状况不好。有的是落实标准低,有的方面多年来就一直没有落实。究其原因,有地方财政困难、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级主管机关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只止步于文件发了,从未检查督促过文件的落实问题。这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当前经费保障问题的建议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基层司法行政经费的保障就没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努力解决基层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改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条件,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为解决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困难问题,结合鱼台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

 建议省、市相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尽快落实财政部、司法部《意见》精神,尽快制定落实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我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及施计划,切实满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经费需求,维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保障标准的落实工作

 要充分发挥上级机关、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政权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经济发展是政绩,社会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认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全面落实。这不仅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发展的物质基础能否夯实,更关系到国家社会的长远发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经费保障标准要适应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随着地区财政能力的提高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以此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中央政法专款要体现扶贫解困作用

 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县(市区),中央,省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近年来,中央政法专款及省市配套资金的发放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发放办法上基本上是采取的平均主义,按照县市区人口多少来安排专款数量。这就造成了无经费困难的县市区也得到了扶持,而经费困难大的县市区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建议下一步在专款安排上要向困难县市区倾斜,以此解决困难县市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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