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心得体会 > 党团知识 / 正文

一带一路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2020-10-30 20:47:41

一带一路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 当前,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高度关联。我国将一以贯之地坚持加强国际交流的基本国策,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是我国扩大和深化加强国际交流的需要,也是加强和亚欧非及世界各国互利合作的需要,我国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责任义务,为人类和平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在世界经济贸易密切往来的今天,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应该重视这一行业的发展。

关键字:”一带一路”;
贸易;
仲裁 Abstract Atpresent,China'seconomyishighlycorrelatedwiththeworldeconomy.Chinawillcontinuetostrengthenthebasicstatepolicyofinternationalexchanges,buildanewpatternofall-roundopeningup,anddeeplyintegrateintotheworldeconomicsystem.Promotingtheconstructionof“area“isboththeneedofourcountrytoexpandanddeepentostrengtheninternationalexchanges,andstrengthenandnotandmutuallybeneficialcooperationinmanycountriesinAsiaandEurope,ourcountrywillingtotakemoreresponsibilitywithinthescopeofthedepth,thegreatercontributiontothepeacefuldevelopmentformankind.Intoday'sworldeconomicandtradeclosecontacts,perfectthesystem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inourcountryisbeneficialtocreateagoodinvestmentenvironment,promotetheeconomicdevelopmentofChina,shouldpayattentionto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 Keywords:“OneBeltAndOneRoad“;Trade;Thearbitration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1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2 (一)“一带一路”的战略来源、背景 2 (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概述 3 二、“一带一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4 (一)“一带一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机遇 4 1.扩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相关因素 4 2.推动仲裁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4 (二)“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 5 2.ODR发展不足 5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重构 6 (一)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6 1.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 6 2.有条件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 7 3.在自贸区试行仲裁制度 7 (二)加强区域间合作 7 1.加强国际交流 8 2.培养国际仲裁队伍 8 (三)完善ODR 11 1.网络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11 2.建立专业的ODR认证网站 12 四、总结 13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一)“一带一路”的战略来源、背景 丝绸之路是张骞(约公元前164-164)数据,如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国家和地区西汉(公元前202年-公元9年)在亚洲,西部地区开放常习一个(现在的)[3]作为一个起点,通过关中平原,河西走廊和塔里木盆地,名锡河和浒河河之间,伊朗、中亚和陆地通道连接地中海国家。丝绸之路起源于中国古代,连接着亚洲、非洲和欧洲的古道。它分为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是东西方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主要道路。其最初的作用是将丝绸和瓷器等货物从中国古代运来。早在1870年代将被命名为“丝绸之路”的当今世界正经历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深刻影响继续显现,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发展、分化、国际投资贸易模式和多边贸易规则酝酿深刻调整,国家面临的发展问题依然严峻。打造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社会信息化浪潮、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构建“一带一路”,促进有序的自由流动的经济因素,有效的资源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开车沿着国家实现经济政策协调,进行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创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区域经济合作框架。建设“一带一路”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彰显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更好的追求,是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的新模式,积极探索,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增添新的正能量。

建立和加强互联互通的亚欧大陆和海洋,建立和加强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网络互联互通,实现各国多元、自主、均衡、可持续发展。“一带一路”连接项目将促进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和耦合,区域市场的挖掘潜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创造需求和就业,增强各国人民的人文交流和文明,以满足来自不同国家的人们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尊重、共享和谐、和平、富裕的生活。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访问中亚和东南亚国家,先后提出构建21世纪经济带“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主要倡议,关注国际社会。中国***总理李克强在2013年中国-东盟博览会上强调,他将为东盟建设海上丝绸之路,为中国腹地的发展打造战略枢纽。加快建设有利于促进各国经济繁荣和区域经济合作的“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是世界人民的伟大事业。

“一带一路”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坚持合作共赢、共建共享的原则,积极推动沿线国家发展战略互联互通。促进“一带一路”大计划的实现,让古老的丝绸之路,焕发了新的活力的新形式,亚洲和欧洲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利合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中国政府特制定并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概述 能体现仲裁当事人的自治,体现仲裁的本质,更好的发挥的优势快速经济解决交易纠纷仲裁,仲裁立法的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仲裁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听证会和做决定。《纽约公约》对中国有效4月22日,1987年,我国应在仲裁的仲裁法律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仲裁员的方法,仲裁庭的组成,和决定仲裁的程序规则适用于争端等,做出相应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尽管在仲裁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有利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诉求。由于我国涉外仲裁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几乎与其他国家同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享有一定的声誉。国际仲裁人才资源是各国共享的,中国应该更加重视和正视这一问题。

二、“一带一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一)“一带一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机遇 1.扩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相关因素 “一带一路”(OneBeltAndOneRoad)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促进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全面推进。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议签约仪式标志着“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新阶段。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促使仲裁裁决与国际法院判决相比,更有可能是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日在中国生效,已列入150个国家或地区。几乎所有“一带一路”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如果发生民事和商业纠纷,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将成为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健全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司法保障。“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写在全面推进法治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改革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海事仲裁,也有学者称之为涉外商事仲裁。仲裁作为争议解决国际化程度高的法律体系,因为它更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自治,是主要的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商业纠纷解决方案,其规则的开放、灵活、争端解决机制,使它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系统成为国际规则和媒体,全球的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基本是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作为重要的国际仲裁中心的支持。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整合将有助于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

2.推动仲裁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总数的2000年从2000年的731增加到2000,虽然总数的快速增长,应当只增加国内纠纷案件数量,而不是外国病例数从2000年的543下降到2014年的387(3)。尽管中国建立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加入纽约公约、仲裁法律制度仍有一些冲突与国际规则。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性质的立法规定是模糊的,这是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存在行政问题的关键。对《仲裁法》全文的审查没有规定仲裁机构的性质。只有第8条和第14条涉及仲裁和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第六十六条对外仲裁特别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委员会非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但对于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实体,导致仲裁机构在实践中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2007年的问卷调查中,48.8%的被调查机构仍然认为自己是行政或行政支持机构。因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还没有实现。虽然该调查并没有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单独的调查,但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法律中,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城市政府。

(二)“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 在我国仲裁研究的发展过程中,仲裁机构不断创新,在实践中形成了新的仲裁理念。仲裁与调解的结合在国际上被称为“东方经验”。王长治博士对仲裁与调解结合的理论与实践,是对仲裁与调解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系统阐述和分析。仲裁模式要求:“仲裁员在仲裁的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要创建一个和谐、轻松的气氛,比诉讼更合理,更人性化,而双方上运行,仲裁员应督促各方理性分析,权衡利弊,真正了解自己的得失,仲裁合法、合理和公平,更经济”。解决民事和商事纠纷,应坚持“公平、有效、经济、和谐”的价值取向,不坚持传统的仲裁方式和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实现经济、和谐地解决纠纷或争议。

修改有关法律条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主要见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和1994年的《仲裁法》。近年来,仲裁法的完善是仲裁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但事实上,如果不修改法律,就不能完全完善仲裁法。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第四个“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对我国早期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内容简单,立法的角度粗浅,立法者的问题是知识准备不足。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人民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仲裁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现行的仲裁法律第7章“特别规定”涉外仲裁,仲裁法律和第七章修正案,通常认为,广义“国际”涵盖了“外国”这个词,但这个词“外国”不等于“国际” ,条款上应该限制使用“涉外仲裁”和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事仲裁”。如果只提到“涉外”仲裁,中国的仲裁制度似乎过于强大,不利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

2.ODR发展不足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国际商社仲裁造成的最大冲击,也就是在线仲裁(onlinearration)的出现。实际上,国际间的网络争端解决体制(onlinedisputeresolution)是在线协商和网络仲裁。在此基础上,一些odr的学者和机构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想中的商业商社争议解决方法,进一步促进了网络仲裁。美国仲裁协会会长兼ceowilliamk.slateii指出,odr在仲裁领域就像atm一样的银行和金融业,技术上的突破能力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服务。5日、1995年,美国的环球仲裁协会(gama)向网络提供了6个国际商社仲裁服务。1996年3月4日,在美国开设了一个3个odr实验程序之一的虚拟法官(virtualmagistrateproject,vmp)的网站。之后,想提供网络仲裁服务的机构增加了。

在任何纷争解决方式中,都存在两个法律的基本价值——公正(fairness)和效率(efficiency),网络仲裁也不例外。“人们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公平的目标,另一方面希望实现最出色的效率,但是,公正性和效率不一定一致。”。人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中寻求解决某种纷争解决方法的优化,并发挥其效果。网络仲裁是一种新型的争端解决方式,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公平。如果不是那样的话,就会失去存在资格。比起网上仲裁必须关注现代商人是追求效率的结果。在有效的社会生活方式(电子商交易)中引发纠纷的当事人,不允许传统性的诉求和仲裁等方式的长度。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在线仲裁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效率”的烙印。这意味着,与保证一定的工作效率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不同,网络仲裁中包含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对矛盾的中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言以蔽之,网络仲裁的价值是提高效率和保持必要的公正水平。只有尊重这样的价值,才能发挥出网络仲裁的最大效果。我在网上仲裁的价值取向上的特点,有生命力的法律纠纷解决长期存在的决定,传统的仲裁方式相同,最低限度的司法性的支持,公正的维持,是业界自律是重要的作用之外,根据法律最起码的保障应提供。但是,过去的有效的获得,比如“72小时之内批准”,也被称为“72小时之内批准”之称,但没必要的司法支持,如果当事人故意拖延,仲裁也不能付诸实践,其效率也不清楚。因此,法律制度是网络仲裁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网络仲裁虽然与以往的仲裁有所不同,但其特征在于仲裁的基本形态。因此,可以使其成熟的现行仲裁制度的框架是可能的。当然,网上仲裁的先驱者们在国家力量的介入,期待更多的现行法律仲裁制度的有机的联系,另一方面,网络实现仲裁开始,沿着法律管制的正常轨道发展,部分的盲目和无序,而避开了减少和节约成本制定法律的代价和重新考虑了。当然,这个前提下,我们也在线仲裁的特征,特别是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不协调领域 ,在线仲裁可以维持一定的个性一样,国际社会在网上仲裁的统一规则的协调和统一,必须摸索。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重构 (一)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1.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 1.我国《仲裁法》的立法还算完善。

我国的国际法界和仲裁法学界,是仲裁制度的完善问题的讨论日趋深入,几个研究主题和重点,并形成具体如下几个方面:1.变动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具体。近年来,我国的仲裁改善了民商事纠纷中的地位,仲裁事项,仲裁的主体范围等正在扩大。另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在非本方面直接签约。仲裁协议还具有对未签约者的这种扩张性的法律约束力,也被称为仲裁协议的“长臂的效力”。[4]一位学者认为,仲裁协议在特定的情况下,没有在仲裁协议上签字的人也有约束力,反映了反映了先进的仲裁制度和落后的仲裁制度的领域。[5]如果认可这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则应当采用相对灵活的认识方法来充分考虑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的仲裁意图。目前,口头合同的效力虽然没有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但是1985年在联合国《国际商社仲裁考试法》(以下简称“绩效法》)的修订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趋势。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示范法”在世界各国和地区被香港吸收、被接受的情况,中国有必要参照示范法修改仲裁协定的形式。如上所述,修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的僵化规定,强化立法的灵活性,可以推进国际仲裁的通行,还能促进我国的仲裁事业发展,提高当事人的仲裁意识。

2.有条件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 传统方法的突破。就像传统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法一样,因特网替代争议解决法的核心是通过灵活、有效的方法进行讨论。在线的仲裁程序中,信息被确认身份的文件资料的安全,当事人之间可以发送,当事人都是事件的假想能进行审判,配合“面对面”陈述答辩,并提出证据资料可以提出证据。所有事件的程序都是以全程为电子方式记录的,因此可以在任何时间任意任意的地方进行解密。因此,网络上的仲裁具有传统仲裁的绝对优势,具有独特的魅力。网上仲裁的出现,不仅是形式,传统的仲裁方面的突破,更是人们认识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面临的新课题,是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网络的仲裁的仲裁土地问题、网上仲裁决定和执行和撤销和承认,网上仲裁是否适用现有的国内及国际仲裁法律制度。

3.在自贸区试行仲裁制度 使仲裁的司法监督完善。任何制度的有效活动都是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仲裁制度也一样,人民法院应该为仲裁程序的有效运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仲裁是司法外的争端解决方式,在法院的纠纷解决方面有所不同,因此,法律仲裁和司法解决问题完全无法达成一致,将司法要求强加于仲裁上。仲裁的司法监视,有仲裁、仲裁的协议、管辖权的司法审查、停止执行、解除仲裁决定、司法监督范围等几个方面。在这一点上,我国主张 :“虽然不原则性地监督,但在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可以监视仲裁的真相。”。“仲裁法律的改革”,“程序监督论”和“实体监督论”間作非此即他的困境,只要承认当事人的权利,地方自治团体,意味着法院的仲裁实体内容的立法是否监视模式,法院在监督仲裁实体原则,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时候教练的模式当然是最好的方案”。

(二)加强区域间合作 1.加强国际交流 1.继续开拓对外交流的道路,进一步推进国际间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建立与外国与其他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关系,是国家加强国际交流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国际交流的重要措施。此外,海外外高水平的法师和很强的协作和合作,特别是科学研究和高手层人才育成方面的实质性的加强合作,同时,各种水平的国家的交流,积极支援,形状各异的国家需要际菱流与合作。要大力支持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他劝告外国法务学者与我国进行交流。通过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等各种方式,加强与海外的国际项目合作与学术交流,加强海外与其他机关的信息、资料交换等,并努力提高我国的国际知名度。

2.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对外宣传力度。

对外宣传是加强国际交流的重要部分,也是加强国际交流的重要基础工作。重视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对外宣传意识,提高对外宣传力度,在对外交流中提供对外宣传活动。有根据的特征和国际,有进行海外宣传活动的事。要重视对外宣传物的制作,并要写上海外国家的国际国际信息,或者制作网站。有必要加强外国人的教育和外事的知识。

3.加强对外依存度,保证加强国际交流的健全性。

要严格执行国内外合作交流条例,维护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国内外合作交流的健康发展。另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监督、留学的警戒机构的构建,增强自费出国留学的工作的诱导和服务,留学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更与学生监护人的权益确实保持。

2.培养国际仲裁队伍 2016年7月12日,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特别仲裁庭决定了菲律宾共和国提出的南海仲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立即发表声明强烈谴责。中国政府发表了有关中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表示,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要求的南中国海仲裁案件的仲裁法院对中国没有约束力的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是中国政府的立场 ,表示坚决支持。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联合国宪章中有联合国宪章,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该建筑是非盈利组织的卡内基财团成立了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庭。联合国利用该建筑物,每年向卡内基财团捐赠捐款。和平宫的另一个“借客”是1899年设立的常设仲裁法庭,与联合国毫无关系。

国际法院特别指出,在正式网站上发布信息,并将中国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向仲裁法庭下一个特别仲裁法庭提起诉讼。国际法院是完全不同的机关,从一开始就没有结束。联合国的声明和国际法院的警告,证明了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的决定是什么样的。

在国际上处理争端的方法基本上包括谈判、仲裁、仲裁、诉讼等4种方式。谈判协调是解决国家纷争的主要方式。为解决争端,国家和国际组织、地区组织或其代表经过调停或仲裁,双方可以通过和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国际法院将以诉讼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为了通过仲裁手段解决国际纷争,1899年设立了国际常设仲裁法庭。

国际常设仲裁庭和国际法庭不是一个概念。国际常设仲裁庭是一个司法机关,也不是审判机构,而是向由国际法律上仲裁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法庭提供法律服务的秘书机构。通俗地说,国际纠纷处理方式较多,因此法院解决纠纷,主张的国家,仲裁解决纠纷,主张联合国海洋法的现行仲裁机构设置,因此国际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专门提供法律服务是必要的。

常设仲裁庭是这样的法律机关。有人主张,将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设立的常设仲裁法庭称为国际仲裁事务局,符合其本质。现行的国际法律规定的解决纠纷的仲裁程序,因此通过国际法律,那么,仲裁庭院组成的荷兰海牙设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和平宫应仲裁庭院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主动提供相关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名单的同时,各界的斡旋人的引渡文件负责。联合国和联合国海洋法院发表的声明,是人们的误解,明确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院下达的不公正的判决,在联合国和海洋法院的荣誉会损坏的东西防止。

根据各国的仲裁,只要必须遵守仲裁申请,自己就应该事先就原则双方协议仲裁纠纷解决问题达成协议,或者协商仲裁,否则不能受理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仲裁是双方的意思是“基础上的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了,自己的满意的仲裁人随时更换,仲裁的过程中,自己的立场,在院子里的主持仲裁达成了一致意见。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海洋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在这个特别确定的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以及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上设立了若干程序条款。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联合国海洋法条约仲裁自愿原则,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强制条款制定了仲裁不能明确规定,双方的意见的前提下,那位联合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简单地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确认仲裁的一般原则,并强调双方必须寻求所有解决方案,之后可以向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提出强制仲裁申请。表示 ,菲律宾,事件处理相关的仲裁的过程中,没有传统仲裁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尊重联合国海洋法条约不尊重其终极为止,各种手段的价值的条件前。中国和菲律宾是中国的南中国海问题会谈,实现一系列的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的贸易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后,当事国家将与常设仲裁法庭的该秘书机关有关文件。中国政府在第一回合也发表了强硬声明,拒绝了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中国在联合国海洋法条约时,加入联合国海洋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法律明确了。换句话说,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在对中国拥有管辖权,而且联合国海洋法条约国家共同声明批准加入了约30的条款。中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的声明,按照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根本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件的资格,因此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常设仲裁法院的委托送达文书和手组成的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处理中国国外民商事案件的主要手成立。无论是斯德哥尔摩仲裁庭院是新加坡仲裁庭院里,处理国际纷争的面也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发挥。尽管如此,我国颁布《仲裁法》设立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仲裁案件处理。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少数仲裁委员会以外,中国的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国际社会的认可,也不广泛的联合国决议的关系。尽管如此,中国的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破例在各国的司法机构执行应积极协助。但是,中国在仲裁案件处理经验不足的,中国的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国际贸易纠纷处理、权威和公信力应该进一步提高,中国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不得不付出代价。

在荷兰海牙国际仲裁庭举行的此次骚乱中,除了具有传统强迫观念的国际法院外,还重新认识到国际社会中存在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是根据国际法设立的,在国际纷争处理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派遣专家参加,国际法院的国际仲裁机构的活动,但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手要求后,中国的海洋法律专家和中国的参与,国际法院的国际仲裁机构的权威人士说,第一个社会具有影响力的声明,这是中国的仲裁案的处理在菲律宾的申请有些被动。中国在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的专家们集体签名的方式,自己的意见,共同表达,如果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特别仲裁法院的证婚人们自由行动的,不能相信,判决时,发表上述荒板不会使用。

培养中国国际仲裁专家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际仲裁者不仅具有国际法的基本知识,而且具有社会的道德性,在国际社会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就是说,国际研究人员不仅会成为法律专家,也会成为国际性的学者,会成为具有良好社会信赖的人们。也就是说,在处理国际仲裁事件时被选,并以自己的德性获得国家的信赖。

虽然菲律宾决定通过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特别仲裁法庭来决定,但这引发的社会不良后果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目前,国际法学界认为,判例是重要的法律关系,根据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制裁决定,决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从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判例中发现法律准则。虽然这是典型的英美法,但也有可能对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未来决定产生巨大影响。换句话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南海问题,在中国被认为是“纸纸一”,但今后在联合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反复引用了这一判决。因此,虽然公布了判决,但并没有尘埃落定。中国的法律专家可以采取的所有措施必须深入批判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荒谬性特别手,从程序上和审判的结果这一决定对体系的批判的,是的,这才破例彻底否定的历史价值,也才能确保中国国家利益,也没有这个邪恶是个一反常态地受到了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交部发表的声明是重要的历史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部外事委员会发表的声明,彻底否定了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特别仲裁法庭的裁决。应该为契机,中国的法律专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深入研究的问题,特别研究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仲裁法律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国际法在内的国际仲裁法律的贡献自己的才能,通过建设性的方式不断丰富国际法的理论,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的中国人。

(三)完善ODR 1.网络通讯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网络仲裁制度仍在完善。“在线仲裁”源自英语“onlinearbitration”和“cyberarbitration”,最初来自欧美国家。今天,由于国际商社的发展,发生大量的电子商务纠纷,这些纠纷很难以传统的仲裁方式解决。在学术界,围绕在线仲裁概念规定的争议,引起了网络仲裁的所有过程是否应该依赖网络平台的争议。具体来说,第一个观点是,网上仲裁,在仲裁程序开始的全工序,即仲裁的仲裁决定的,都依赖于网络平台的仲裁,该规定应是最严格。第二种观点是最简单的,使用网络仲裁系统或仲裁软件的仲裁行为,即进行网络仲裁。第三,以网络信息交流的形式进行的仲裁是网络仲裁。作者认为,在实践中,所有过程都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仲裁事件数不胜数,很多事件只有部分仲裁程序在网上进行。因此,规定网络仲裁的概念是不可取的。因此,在网上仲裁过程中,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过程取决于因特网的平台,以利用因特网信息交流的方式进行。这里的主要过程包括:仲裁事件的立案、答辩、反诉、仲裁庭的人的选择和结构、仲裁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等。2000年,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FTA委)设立了专门领域的纷争解决中心,并提供了域名解决问题的服务。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为了应对贸易委员会在2009年初独有的“在线仲裁规则”的制定 ,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国际上首次仲裁机构单独制定并实施了“网上仲裁规则”,国际仲裁界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网上仲裁,但是在线仲裁制度仍然存在问题。

第一是法律理念的制约。我国一些贸易纠纷的当事人仍然接受传统思想的禁欲,或者是传统的仲裁方式,或者为了新兴的网络仲裁而犹豫不决。网络仲裁则认为不能从商业信息的泄露和不正当的使用,或者自己的观点来接受充分的表现和接受等。另一方面,网络仲裁比传统的仲裁方式更有效率。网上仲裁,原有的突破地域限制,可以问题的当事人,在自己的国家通过网络解决纷争,交易的成本大幅降低,具有良好的在线仲裁跨国贸易和投资的积极作用。

第二,在线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在线仲裁的不希望的另一个理由是,在线仲裁协议数据、电报,电报的数据保存方式的特殊性,所以开始仲裁或仲裁结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的原因。我国就仲裁达成协议,确认扩大解释的性网络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是采用“其他书面方式”。《最上层院,《中华民国仲裁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适用”第一条,数据的发音在内的几个形式包含在仲裁协议中,在线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决定。遗憾的是,《解释》是数据、电报的长期有效性,没有限制规定。数据其发音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不能保存妥善处理和后期调取不能启动判决或仲裁,仲裁程序被废除的结果。因此,在线仲裁协议的限制规定的亏损,在线仲裁的信赖性的弱化。

第三,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在线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网络仲裁达成了协议,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仲裁法庭可以决定采用普通现场的方式。第三十六条是决定手的参考网络视频会议上的证词,证人的决定,也是一般现场的审判方法和其他合适的方式的证言。根据这两项规定,在互联网上没有受到仲裁的情况下,阻碍仲裁庭院的权利在网络上进行仲裁的方式是在现场进行公判的方式。这意味着网络的仲裁方式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讨论的当事人不能充分保障网络仲裁的方式。争议的当事人希望的方式,网络的跨国民商事仲裁纠纷当事人从遥远的地区位置,无法出席现场的自由改变仲裁仲裁庭院仲裁的方式是,当事人的仲裁成本增加。

2.建立专业的ODR认证网站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老老古今,用现行法律来解释,可以解决第一次解决的问题,针对一些新问题加快国内和国际立法,特别是网上仲裁制度应该是自治自律,实现其国际化。

首先,扩大对相关国内法律和公约的解释,如电子仲裁协议的问题和在线交付的有效性。虽然说得出一个新的是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但还需要订立新约之前,承认实践尽可能的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解释是最好的方法。

二是修改国内法。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本文所提到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些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目前,网络和电子商务不是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非常富有,因为硬件和网络线路的限制在一些国家,人们很少上网,即使美国等国家,其网络和电子商务发达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不同的国家,相关立法的紧迫性是非常不同的。因此,一些具有互联网繁荣的国家应该首先采用和修订国内法律,以调整与互联网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关系。这种立法只能是一个问题或一个整体。总之,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

第三,完善网上仲裁制度,解决纠纷。根据网上纠纷的实际特点,将网上仲裁的大背景下,根据网上纠纷的实际特点,借鉴一些已经成功实践的其他方式,而不是传统的仲裁理论,认为问题更加现实。网上纠纷有两种:合同纠纷和非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包括B2B68合同纠纷和B2C69合同纠纷。非合同纠纷包括版权、信息保护、***和竞争法。但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适用于网上仲裁,在实践中可能转向网上仲裁通常是合同纠纷,尤其是域名争议和B2C网络辩论。有一些成功解决这些争端的例子,比如WIPO域名争议仲裁和SquareTrade70在线争端解决模型。从这些成功的模式中,我们可以找到网络社区自治的作用。引发互联网解决网上仲裁的争议也是网上自治的理念。

四、总结 “一带一路”(OneBeltAndOneRoad)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促进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全面推进。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议签约仪式标志着“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新阶段。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促使仲裁裁决与国际法院判决相比,更有可能是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日在中国生效,已列入150个国家或地区。几乎所有“一带一路”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如果发生民事和商业纠纷,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将成为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健全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2].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7年9月第1版。

[3].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

[4].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

[5].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

[6].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

[7].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8].李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特别述及仲裁裁决在中国的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10].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版。

[11].袁文宗:《电子商务导论——网络基础篇》,中国青年出版社,2015年版。

[12].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3].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3年5月第1版。

[14].IanJLloyd,InformationTechnologyLaw,thirdedition,Butterworths,2011.15.J.Paulsson,Delocalization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

Tags: 商事   争端   路与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