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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机构保密制度(试行)

2020-03-27 18:20:18

   

 **县委巡察机构保密制度(试行)

  

 为确保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切实加强保密工作,保证巡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河南省委巡察工作人员十不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保密

     1、接收保密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文件的编号、级别、页码、份数等,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恰当的呈送处理。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2、拟定保密文件在酝酿、讨论、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并确定发送范围及印制份数。

     3、文印保密文件应在本办公室印制,要严格控制份数。密级文件印制后,其草稿、重要修改样稿必须像正式文件一样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及时销毁。

 4、密级文件严禁外出携带,如有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到卷不离身,并采取安全措施,文件保管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并经常检查平时使用的文件,用后入柜加锁。密级文件办完后及时清退,严防丢失。

 5、对巡察事项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问题线索深入了解情况报告、巡察工作报告等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二、工作保密

 6、不问、不看、不外传与自己无关的事项。

 7、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不与无关人员谈论自己经办的巡察工作内容。

 8、不携带涉密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

 9、不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件情况;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话、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向被巡察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及其亲属泄露巡察情况,对需要公开、反馈的巡察事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1、 不携带涉密材料参观、探访、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巡察对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严禁向被巡察对象和其他有关人员及其亲属泄露巡察情况;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和单位的影响,为被巡察对象说情;

     五、不准私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了解、调查;

     六、不准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

     七、不准通过被巡察对象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八、不准以巡察为名向被巡察对象索要及长期占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物品;

     九、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酒后执行公务;

     十、不准向基层单位、被巡察对象提出各种违反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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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巡察   县委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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