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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教学

2020-05-21 10:42:17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进行大幅新增和调整,是税法(Ⅱ)考试的重点章节,重要程度仅次于《企业所得税》,历年考试中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综合分析题均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题、综合分析题是考试重点。2019年本章分值预计在35分左右。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混合征收: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较复杂。

 5.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综合征收+分类征收) 税目 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分项计算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3.稿酬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5.经营所得 按年分项计算 按年分项计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按次分项计算 7.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按次分项计算 8.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按次分项计算 9.偶然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按次分项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2.不征税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7年) A.托儿补助费 B.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C.差旅费津贴 D.保险赔款 【答案】B 【解析】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特殊情形下征税对象的确认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注意】退休工资:免税;退休人员再任职: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的客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和个人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按(或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如果是针对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例题·单选题】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7年) A.股东取得股份制公司为其购买并登记在该股东名下的小轿车 B.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个人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所得 C.杂志社财务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D.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 【答案】B 【解析】选项AD: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C: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制图、咨询、讲学、演出等。

 【注意】包括翻译、审稿、书画等劳务。

 关键词:独立性劳务所得、非雇佣关系所得。

 2.董事费收入 内部董事——本单位任职受雇,“工资、薪金所得” 外部董事——不是本公司职工,“劳务报酬所得”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 1.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意1】对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独立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注意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总结】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辨析 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独立翻译、审稿、书画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具体规定有: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且能单独(分开)核算,不征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征个税。

 (2)从事个体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

 (3)将自己拥有的出租车以挂靠方式运营取得的所得。

 【注意】出租车司机所得,关键看车辆所有权。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或者从业人员发生财产性支出的处理:

 企业性质 人员身份 征税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投资者本人及 家庭成员 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 个人投资者本人及 家庭成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有企业 从业人员 (非投资者)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形式 是否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所属税目 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不缴 企业所得税 经营所得 承包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缴纳 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工资、薪金所得 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经营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3.个人拍卖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2)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总结】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 缓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量化资产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税。

 2.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例题·单选题】个人取得的下列报酬,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7年) A.杂志社记者在本社刊物发表文章取得的报酬 B.演员自己“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 C.高校教授为某杂志社审稿取得的报酬 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翻译的小说由该出版社出版取得的报酬 【答案】D 【解析】选项A,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C,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工资薪金 任职/受雇+不征税项目(4)+退休工资(免)、再任职(征)+劳动分红+出租车(看所有权) 劳务报酬 独立/非雇佣+内外董事+兼职+勤工俭学 稿酬 出版/发表+遗作稿酬+记者/编辑(本/外单位)+专业作者 特许权使用费 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特许权赔偿+剧本使用费 经营所得 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 国债利息等免税+量化资产(取得/转让/分红) 财产租赁 转租+个人少付购房款 财产转让 境内上市股票转让+自用5年唯一生活用房+拍卖其他财产

   第三节、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类别 判定标准 承担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无限纳税 (境内境外) 非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有限纳税 【解释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解释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解释3】累计居住天数和工作天数的确定及用途; 天数 确定方法 用途 居住天数 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判断无住所个人身份 工作天数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计算无住所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判断所得来源) 【解释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不超过90天 非居民 √ 免税 ×高管交 × 累计90—183天 非居民 √ √ ×高管交 ×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居民 √ √ √ 免税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居民 √ √ √ √ 【注意】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6.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1)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2)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3)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8.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1)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2)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天数之比。

 (3)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9.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上述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10.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税率 适用情况 七级超额 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依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20%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C.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综合所得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CD均属于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选项E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 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费用扣除的方法 (1)定额和定率扣除: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2)会计核算扣除: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3)无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1.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限额内扣除) 【注意】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全额扣除(P193-194):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地震灾区等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特殊事业)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特殊渠道) 记忆提示:朕(震)要(药)送(宋)老中青红龙(农)。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郑某于2019年2月取得股息收入9万元,当月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3万元用于公益事业。郑某的股息收入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12000 B.12400 C.16900 D.18520 【答案】A 【解析】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于郑某的股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0-30000)×20%=12000(元)。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级别)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特殊津贴)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注意】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解释】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超国民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7.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生育妇女取得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11.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7年) A.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B.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C.提前退休发放的一次性补贴 D.转让国债的所得 【答案】B 【解析】选项A,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不免征个人所得税;选项C,提前退休发放的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国债的所得不免税,要交个人所得税。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纳税人 居民/非居民:住所/居住时间+居住天数/工作天数 所得来源地 常规业务(境内)+工薪(归属)+董事费/稿酬(境内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 常规:收入-扣除(定额/定率/核算/无)+特殊:捐赠:全额/限额 税收优惠 免征(11)+暂免(11)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计算公式为:

 综合所得=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一)综合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即综合收入项目构成如下:

 1.工资薪金:100%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的80%。

 3.稿酬所得:收入的56%(80%×70%)。

 (二)费用扣除项目 基本费用扣除 6万元/年 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三)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满3岁到博士) 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其他规定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扣除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1)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扣除标准 (1)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 (2)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扣除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扣除标准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 可以选择本人扣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其他规定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扣除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方式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其他规定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扣除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月 其他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11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月 扣除方式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其他规定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时间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扣除标准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扣除方式 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扣除时间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注意】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子女教育支出按照子女数量扣除 B.赡养老人支出按照被赡养老人数量扣除 C.大病医疗支出实行限额扣除 D.大病医疗支出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案】B 【解析】选项B,确定税前可以扣除的赡养老人支出时不考虑被赡养人的数量。

 7.保障措施 (1)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5年。

 (3)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9.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四)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1.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5.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6.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8.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中关于扣除时间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当月 B.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C.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D.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E.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 【答案】AE 【解析】选项A,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选项E,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综合所得收入 工薪100%+劳务80%+特许权80%+稿酬56% 子女教育 3岁-博士+1000/孩+1×100%/2×50%+扣除时间 继续教育 学历(月400/年4800,最长48月)+继续教育(当年3600) 大病医疗 医保相关自付15000-80000+本人或配偶扣+分别算 贷款利息 本人或配偶首套房+1000/月+一次+婚前房(1×100%/2×50%)+最长240月 住房租金 本人或配偶当地无自有住房+夫妻同城一方扣+1500/1100/800 赡养老人 老人满60+与老人数无关+独生子2000,非独生共2000(均摊/分摊/指定)+满60到赡养义务结束年末 扣除办法 5项可选预扣或汇算清缴扣,1项(大病医疗)汇算清缴扣+不结转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五)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同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3)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假定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每月“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2019年度李某只在本单位一处拿工资,没有其他收入,没有大病医疗和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请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前3个月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和全年预扣预缴税额。

 【解析】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0000×12-5000×12-4500×12-2000×12)×20%-16920=27480(元)。

 2.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注意】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次的确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以此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

 (2)预扣率: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不同于汇算清缴的税率。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3)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2019年5月,甲公司聘请赵某(居民个人)到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支付劳务报酬40000元,请计算甲公司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32000×30%-2000=7600(元)。

 年度终了,赵某如有其他的综合所得,2020.3.1-6.30之间,赵某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3.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7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70%。

 (2)稿酬所得的预扣率:20%的比例预扣率 【注意】不同于汇算清缴时的税率。

 (3)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居民个人赵四2019年6月取得稿酬20000元,请计算出版社在支付稿酬时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70%=11200(元) 预扣率:20%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11200×20%=2240(元)。

 年度终了,赵四如有其他的综合所得,2020.3.1-6.30之间赵四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以此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率:20%的比例预扣率 【注意】不同于汇算清缴时的税率。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2019年3月,居民个人刘能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元,请计算支付方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 预扣率:20% 特许权使用费应预扣预缴税额=2200×20%=440(元) 年度终了,刘能如有其他的综合所得,2020.3.1-6.30之间刘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总结】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与预扣率均有所不同。

 项目 预扣预缴 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下时:不同 (2)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时:相同 税(预扣)率 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工资薪金) 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劳务报酬) 20%比例预扣率(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2019年3月甲公司聘请美国的杰瑞(非居民个人)到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请计算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 应代扣代缴税额=24000×20%-1410=3390(元)。

 三、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不超过90天 非居民 √ 免税 ×高管交 × 累计90—183天 非居民 √ √ ×高管交 ×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居民 √ √ √ 免税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居民 √ √ √ √ (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1.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不超过90天 非居民 √ 免税 ×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注意1】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注意2】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

 【注意3】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美国居民罗伯特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4月18日来中国境内工作,6月份在中国工作了18天后回国,6月取得由中国境内外资企业支付的月工薪3万元人民币,美国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2万元。计算罗伯特先生2019年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答案及解析】2019年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30000+20000)×(30000÷50000)×(18÷30)=18000(元)。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90—183天 非居民 √ √ ×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美国居民罗伯特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4月18日来中国境内工作,9月份在中国工作了18天后回国,9月取得由中国境内外资企业支付的月工薪3万元人民币,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薪折合人民币2万元。计算罗伯特先生2019年9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答案及解析】2019年9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30000+20000)×(18÷30)=30000(元)。

 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居民 √ √ √ 免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6年以上 居民 √ √ √ √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不超过90天 非居民 √ 免税 √ × 累计90—183天 非居民 √ √ √ ×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居民 √ √ √ 免税 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居民 √ √ √ √ (1)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上述“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规定计算纳税。

 (2)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B.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内支付的部分免税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一次居住不超过30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D.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规定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B 【解析】选项B,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外支付的部分免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个人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1.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缴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未纳入董事费条款,或者虽然纳入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董事费条款,且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享受税收协定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待遇的,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不适用上述“(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的第3条规定,分别按照上述第1条、第2条规定执行。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

 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四)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1.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2.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非居民个人 无预缴,按月或按次纳税+月度税率表+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单独按6月分摊,月度税率表) 无住所个人 短期非居民(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长期非居民(境内所得)+短期居民(排除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长期居民(全部)+高管:非居民时与上述有差异 无住所居民外籍人:超国民待遇与专项扣除不重扣 税收协定:受雇/劳务/营业利润:限制非居民国征税权,不重征+董事费(董事费条款优先)/特许权费/技术服务费:不限制,按协定征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比对企业所得税处理)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个体工商户扣除项目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标准基本相同,以下仅列示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之处: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60000元/年; 2.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3.三项经费的扣除 项目 扣除限额 比例 计算基数 从业人员 业主 职工福利费 14%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工会经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2.5%   4.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 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业主本人缴纳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知识点回顾】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8.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9.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他(与经营无关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准扣除的支出)。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 A.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本人支付的商业保险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B.个体工商户被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C.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D.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经营费用与生活费用划分不清的,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案】C 【解析】选项A,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选项B,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选项D,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例题2·单选题】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为其从业人员实际发放工资105万元,业主领取劳动报酬20万元,2015年该个体工商户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限额为(    )万元。(2016年) A.3.15 B.5.25 C.1.05 D.7.35 【答案】B 【解析】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该个体工商户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限额=105×5%=5.25(万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1.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2.税率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如下: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例外:

 (1)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种:查账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c.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注意】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意】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所得和清算所得 (1)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2)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8.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征收管理 (1)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例题1·多选题】下列税务处理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有(    )。(2017年) A.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规定扣除 B.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可跨企业弥补 C.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给环保部门的罚款允许税前扣除 D.个人独资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E.个人独资企业用于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16年度某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生产经营费用3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与其家庭生活费用无法划分,依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生产经营费用为(    )万元。(2017年) A.12 B.18 C.0 D.30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人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承包人来自承包企业的工资薪金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注意】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个体户 基本同企业所得税+经营与家庭费混合(40%扣除)+教育经费(2.5%)+补充养老医疗(5%,业主基数平均工资3倍)+研发费(10万)+公益捐赠(30%)+不得扣(7项) 个人独资/合伙 投资者/合伙人+汇总纳税,一家扣除+经营与家庭费混合不扣+固定资产共用核定扣+查账/核定征收+亏损(企业内补不跨企业不补)+境外/清算所得+股息红利不并入收入 承包承租经营 经营利润+工资薪金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无费用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所获得股息红利所得额的确认:

 持股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确认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1年 免征 【注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税。

 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4.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内地投资者(个人) ①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香港市场 投资者 ①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总结:

 企业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

 ①股票转让差价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投资者:同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股票按香港规定缴纳印花税 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2.个人出租房产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 【知识点回顾】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转租)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3.一般税率为20%,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适用税率10%。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注意】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总结】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城建税及附加 以计算的增值税为依据 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中国居民张三1月1日起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公寓住房按市价出租,每月收取租金3800元。1月因卫生间漏水发生修缮费用12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不考虑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计算张三前两个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800)×10%+(3800-400-800)×10%=480(元)。

 七、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财产类别 原值的确定 有价证券 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债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配比原则) 建筑物 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税费 机器设备、车船 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例题·单选题】2019年2月中国公民赵先生买进某公司债券20000份,每份买价8元,共支付手续费800元;11月份卖出10000份,每份卖价8.3元,共支付手续费415元;12月底其余债券到期,取得债券利息2700元。赵先生2019年以上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977 B.940 C.697 D.437 【答案】A 【解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3-10000×8-800÷2-415)×20%+2700×20%=977(元)。

 2.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2019年5月王小二以竞拍方式用200000元取得东风公司“打包债权”300000元,该债权包括甲、乙、丙三个债务人分别所欠的150000元、90000元、60000元。6月王小二从债务人乙处追回款项70000元。追回债权过程中发生有关税费4000元。请计算王小二该打包债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200000×90000÷300000=60000(元) 应纳税额=(70000-60000-4000)×20%=1200(元)。

 八、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利息股息红利 无扣除+股息红利差别化(全/减半/免)+先进先出+限售股(解禁日起算,解禁前50%)+国债利息等免税+沪港通 财产租赁 扣除项目(最多4项,顺序)+个人租住房10% 财产转让 扣原值和税费+原值确定+债权处置(打包债权单次处置成本计算) 偶然所得 无扣除 九、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一)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的计算 1.范围:年终加薪、实现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税务处理 2019.1.1-2021.12.31 可以选择:

 (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原计税方法(不考虑差额)+月度税率表 (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1.1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没有选择) 3.原计税方法 (1)找税率: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算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没法选择) 4.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税务处理:

  【注意1】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2】双薪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如果既有双薪也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否则并入当月工资。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中国公民王小米,2019年2月份一次性领取年终奖42000元,王小米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请计算王小米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①商数=42000÷12=3500(元) 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②应纳税额=42000×10%-210=3990(元)。

 (二)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附加税费 4.扣缴义务人支付佣金收入时,按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三)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领取方式 税务处理 按月领取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季领取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年领取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一次性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适用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税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其他情形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税 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月度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全年一次性奖金 阶段性可选择:除以12按月度税率表算/入综合所得+一人一年一次+央企负责人延期兑换收入任期奖励同+个人低价购房款(除以12按月度税率表算,无选择)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 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展业成本25% 企业/职业年金 不入综合所得+税率表运用(按月/季/年取/一次性取)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雇员张某2019年1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8年,领取经济补偿金650000元。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0元,对于该笔经济补偿金,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29840 B.97080 C.142080 D.195000 【答案】B 【解析】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650000-50000×3=500000(元);找到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30%-52920=97080(元)。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例题·单选题】2019年1月张某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4年,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120000元。张某就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元。

 A.0 B.4840 C.6180 D.7080 【答案】A 【解析】(1)按提前退休年度数平均:120000÷4=30000(元);(2)由于商数未超过年度费用扣除标准(60000元),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分国限额抵免法 1.分国、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又分项”计算) 2.计算境外实际已纳税额。

 3.比较确定: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抵免) 境外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中,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李某2016年在A国取得利息所得50000元,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取得偶然所得8000元,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元。李某当年在中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2017年) A.600 B.1000 C.1600 D.2000 【答案】C 【解析】利息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50000×20%=10000(元),偶然所得在我国的抵免限额=8000×20%=1600(元),李某当年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1600)-(2000+8000)=1600(元)。

 (六)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人 从事建筑安装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总结】 实行承包经营 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个体户、个人、个体性质 按“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其他 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七)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补充:股份支付知识梳理 股份支付工具 类型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3.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行为 计税方法 授权日 一般不征税 行权前转让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行权日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2021年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行权后转让 按“财产转让所得”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个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依法征税 分配日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例题·计算题】(非标准题型)中国公民王铁蛋为A上市公司高级职员。2017年12月31日被授予100000股的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授予价为每股3元。2019年8月31日,王铁蛋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股票100000股,当日市价为每股11元。2019年12月10日,王铁蛋以每股12元的价格将10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计算王铁蛋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2017年12月31日授予股票期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9年8月31日,王铁蛋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1-3)×100000=800000(元) 适用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 应纳税额=800000×35%-85920=194080(元)。

 (3)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超3倍:不入综合所得+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无费用扣除) 提前退休补贴 不入综合所得+按提前年度分摊+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有费用扣除) 内退 入工薪所得 境外抵免 分国分项算限额,分国不分项抵免+多不退少补 建筑安装 税目适用 股票期权 不入综合所得+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无费用扣除) 【总结】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全年一次性奖金(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 2.单位向员工低价售房,员工因此少支付的部分; 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4.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5.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八)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

 【注意】对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注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5.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特殊群体)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意】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下列转让行为应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有(    )。(2016年)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B.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C.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转让股权 D.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E.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转让 【答案】ABCD 【解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小计算)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

 【例题·单选题】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股已于2012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2012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2013年) A.27200 B.37600 C.32400 D.40800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剩余1万股属于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8×(1-15%)×20%=40800(元)。

 4.征收管理 (1)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①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③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

 ①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③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④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转让限售股需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有(    )。

 A.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B.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C.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D.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E.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和选项E,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劵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十一)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拍卖物品 适用税目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或者20%后的余额 20% 预扣预缴 2.个人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20% 3.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解释1】财产原值的确定 取得途径 财产原值确定 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 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拍卖行拍得 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祖传收藏的 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赠送取得 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其他形式取得 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解释2】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3】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股权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种)+收入明显偏低(5项、有正当理由4项) 收回转让的股权 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不可撤销 合同履行完毕;可撤销,不缴个税 限售股 财产转让所得+无原值凭证15%+限售股优先 拍卖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原值凭证:3% 2%(海外回流文物) (十二)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受赠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题·单选题】2019年8月方某取得好友赠送的房产,赠送合同注明房产不含增值税价款为100万元,方某缴纳了相关税费5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证。方某取得该房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9.5 B.10 C.19 D.20 【答案】C 【解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5)×20%=19(万元)。

 (十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35%比例内确定)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意】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5.律师兼职获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税务处理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以个人名义聘用其他人员的个税处理 其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的个税处理 上述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十五)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转增资本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 不征个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转增股本 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转增股本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例题·计算问答题】大风车公司原账面资产总额9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6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4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大风车公司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52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4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答案及解析】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6000万元的价格5200万元收购该企业股权,因此收购价格5200万元减原股本1600万元的差额3600万元不征税,股权收购价格5200万元低于原所有者权益800万元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

 (十六)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1.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应纳税所得额=全部股票或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关于转增股本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符合规定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金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 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20% (十七)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转让+投资 对上述投资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2.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

 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

 3.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5.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十八)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股权取得成本:(1)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2)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3)股权奖励为零。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符合规定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    )。(2017年) A.免税政策 B.减税政策 C.不征税政策 D.递延纳税政策 【答案】D 【解析】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由扣缴义务人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二、自行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申报纳税地点 1.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

 2.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也可准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申报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8.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四)申报纳税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其中,采取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四、提高了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六、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证明的规定 (略)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无偿受赠房屋产权 不征(3)+征税(所得额计算) 转让离婚析产 离婚分割(不征)+取得后转让(征税,原值确定) 律所从业人员 税目确定 股权收购后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计入股权交易价:不征,未计入: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 非货币资产投资:可分期+股权激励(非上市:递延纳税)+和技术入股(可分期可递延)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纳税期限+医疗机构个人 【本章内容小结】 重点节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心考点: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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