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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工作制度)

2020-10-10 11:24:11
xx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1)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区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第二条 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工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内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召集或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街道党工委会由党工委班子成员参加,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邀请街道人大工委及办事处其他领导班子同时参加。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六条 街道党工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事的范围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重点工程、重大支出以及民生改善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党组织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和街道管干部的奖惩事项。

 (五)研究决定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和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街道领导班子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听取下级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六)研究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工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

 (一)确定议题。街道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议题。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事先征得党工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也可由党政办收集整理后,交党工委书记综合汇总后,决定是否上会研究。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工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工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会前酝酿。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工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由党工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工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讨论。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工程招标、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讨论决定。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工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召开。党工委会须有2/3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讨论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发言。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综合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形成会议决定。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七)情况通报。党工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六章 会议纪要

 第九条 街道党工委会应由党政办负责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会议督办

 第十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工委会议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工委会上复议。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的,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征得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

 第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未经批准公开时,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十四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Tags: 工作制度   党工委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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