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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级干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

2020-05-21 16:41:15

 某科级干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

   按照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聚焦学习内容,通过谈话谈心、召开座谈会、下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查找不足,剖析原因,全面整改。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治站位方面的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四个意识”,把扫黑除恶作为中心工作来研究谋划、推进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治学习不够,表现在系统把握、拓展延伸和学用结合上有差距,局限于照着报纸学、照着文件学。二是学以致用不够,表现在思考得不深不透,对重大意义认识不足。三是指导实践不够,表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自身职责和分管工作结合不紧,没有发挥好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能够从“三个事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深刻认识黑恶势力违法的严峻性、复杂性、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扫黑除恶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足,表现在由于本部门本系统目前并未发现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所以在思想上、认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松懈麻痹思想。二是重视程度不足,表现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三是系统领会不足,表现在对上级精神领会的还不够系统、不够到位,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交通运输厅党委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三)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带头转变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走过场”“做虚功”等问题。但与中央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一是沟通协作不够。工作中与政法、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还比较缺乏,没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四是担当作为不够。随着年龄增长,思想上或多或少滋生了一些懈怠心理,特别是面对扫黑除恶这项重点工作时,工作锐气和冲劲较过去有所下降,不知不觉产生了求稳心态和畏难情绪。二是创新意识不强,表现在研究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上级要求什么就开展什么,改革创新。

   (四)线索排查还需更加精准

   一是线索来源渠道不够多。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黑恶势力线索排查的重视程度不够、主动谋划不够,线索摸排触角延伸范围不够广、层级不够深,仅仅依靠上级交办或者群众举报。比如,个别地区群众多次反映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强买强卖、恶意堵路、碰瓷勒索、非法垄断等问题,但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通过有效手段排查出线索。“谁主管、谁摸排、谁负责”的要求还有待更好落实。

    二是线索核查需进一步加强。线索核查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目前,全市涉黑涉恶线索总数多,内容参差不齐,核查任务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还存在进度不理想、效率不高、结构不平衡等问题。比如,目前全市共收到线索问题**条。其中,查结了**条,查结率仅为**%,剩余线索还在加大排查力度。又比如,在交通运输、社会治安领域的挖掘有价值信息的成效较为明显,而在其他领域的线索核查还不够全面有效。

    三是智能化手段应用不足。对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查手段较为传统,不善于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能化手段对线索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相关分析、判别分析、串联分析,导致对线索挖掘的深度不够,没有能够从线索摸排中提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五)斗争成效还不够明显

   一是对法律政策理解存在分歧。有的办案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把握标准、认定标准以及证据标准的理解不尽一致,对诸如“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等概念的界定标准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一些部门办案人员对黑恶势力人员结构的认定不尽统一,比如类似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等案件,在打击对象范围的界定和具体处置方面还存在不少分歧。

    二是黑恶势力辨别能力有待提升。当前,不少新型黑恶势力向新业态、新领域不断扩展,有的以注册多层控股的公司为掩体,建立了结构较为复杂的组织势力,推动组织头目“幕后化”,并通过从事不法资金募集和运营活动来谋求非法利益,作案手法愈加智能化、隐蔽化,给政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取证以及法律适用等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严峻的挑战。

    (六)深挖“关系网”“保护伞”还需更细

   一是纪法衔接机制还需完善。目前,许多地区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之间建立了较为顺畅的线索移交和反馈机制,但双向移交和共同协查的调查机制还有待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互通还需进一步加强。这直接导致了有的地方对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线索问题摸排不够全面深入,特别是对这方面的线索移送还不够及时。

    二是打击“保护伞”力度还需加强。目前,许多地区和部门存在就案办案、等待交办的倾向,没有主动深挖细查黑恶势力背后是否存在“关系网”和“保护伞”。还有一些地区的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对涉黑涉恶案件开展“一案双查”,导致一些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根源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区域黑恶势力还存在“死灰复燃”的隐患。

    三是对“保护伞”概念理解不够准确。虽然在专项斗争中,我们对党政机关、央企国企和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涉黑涉恶违法坚决打击、绝不姑息,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保护伞”的概念界定和标准认定方面,客观上还存在不少的分歧,这方面还需要从顶层加以清晰的界定。

    (七)源头整治防范还需加力

   一是行业领域整治覆盖不全。有的地区和部门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日常监管不严、措施不实,源头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健全,不能够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比如,某地区黑恶势力盘踞二手车市场多年,但相关部门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在资格审查和日常执法中及时发现,导致黑恶势力垄断行业多年,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打早打小措施不力。部分地区和部门未能有效贯彻“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要求,认为黄赌毒、聚众斗殴、抢劫盗窃等属于社会治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这些都是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土壤,对这类问题没有做到打早打小,没有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开展集中整治,导致一些治安问题逐步演变为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恶性涉黑案件。

    三是对重点群体关注不够。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落实对辍学未成年人、无业游民等重点人群的管理职责,没有对这类人群的教育管理引起高度重视,导致一些人被黑恶势力引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某地区涉黑组织牵涉了多名未成年人,多数人早年因违反校纪被学校进行了退学处理,而辍学后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管理存在缺失,导致其最终被黑恶势力所利用。

    (八)部门协作配合还需加强

   一是政法部门内部协同配合不够高效。有的地方政法部门协同打击机制不够完善,会商机制落实不够,在案件定性和证据确认方面存在分歧时,未能及时提请政法委组织会商;有的未统筹安排好侦查取证,贸然办案导致个别案件存在证据不足、依据不足等退回补充侦查,从而导致办案效率受影响。

    二是政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作不够。由于一些地区政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和信息互通机制不够顺畅,导致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些线索时,未能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同时,政法部门在发现线索查办案件过程中,未能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及时形成反馈意见,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这就导致了肃清涉黑涉恶势力还不够彻底。

    三是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扫黑办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牵头统筹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的工作指导和压力传导都不够,对专项斗争与综合治理的统筹谋划推动还不够深入。比如,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防范机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对重点案件的督促指导、会商和督办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上述全市各地区和各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现象在下、根子在上,归根结底是市委领导班子理想信念弱化以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想信念的根基筑得还不够牢。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源泉。一是摸排工作不深入,全公司尚未发现涉恶团伙、涉恶案件。二是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传覆盖面不广,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三是与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够健全,还没有形成专防专治、联防联治的大工作格局。对这些问题,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切实把问题解决到位,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绝对性胜利。

  一是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实名电话、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深挖细排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舆情。坚持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优势转化为扫黑险恶专项斗争的工作优势。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横幅版面、文化走廊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掀起全公司上下齐心扫黑除恶热潮。在对举报人绝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现金奖励和勇敢职工荣誉评定等方式,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三是整章建制,扩大成果。充分发展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和督促作用,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扫黑办),建立健全公司各部门合力打击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边治边建”原则,加快建立健全重点行业监管防控机制、重点环节预防监督机制等各项制度,不断巩固并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两千多年前韩非子的告诫,对于今天的依法治国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它在法理上时刻告诫我们:“严打”的政策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只有恪守法治原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扫黑除恶是很难通过一次“严打”就能完成的,盘根错节、利益交织的老大难问题更是如此。因此,“扫黑除恶”应当排除运动化的倾向,杜绝只顾“一阵风”。

  (二)担当进取意识不强。反思自己在专项斗争推进中

 有些时侯存在满足于现状的问题,工作中按部就班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同时,认为自己在工作中上已经尽力了,对工作的要求局限在“做了”,而不是“做成做好”。究其原因,还是主动作为、主动担当意识不强,未能深刻认识自己的责任,从直接责任人的站位思考全局、整体推进扫暴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三)工作方法措施不力。反思自己在专项斗争中,还存在着“无功也无过”的思想,创新方法不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前期,过多的关注工作安排,没有能够用新思想去想新问题,无论是在压力传导上,还是重要线索的处理上、都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倾向。同时,在工作中对于一些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工作人员,没有从严要求,从严处理,致使一些工作指施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上,统一到中央、山西省委、**市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高度的政治和行动自觉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要严格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把整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町住不放。

  (三)崇尚实干作风,不断强化 纪律约束。一是树立正确服务意识。

 坚守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把 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需要、群众需 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党的事业第一、 人民的利益第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善于克服消极思维、破除急躁情绪, 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完善和提 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是强化责任抓落实。在“务实、扎 实、落实”上狠下功夫,“撸起袖子 加油干”。带头深入到基层一线、项 目工地,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问 题。坚持深入到矛盾问题多、群众意 见大、怨气多的地方,聆听群众呼声, 解决群众困难,真正以为民务实的形 象取信于民。敢于向工作中遇到的棘 手问题“动真碰硬”,不怕吃苦、不 怕困难、以上率下,全力确保各项工 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三是依法办 事纪律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 党员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无规 矩不成方圆,行为的规范需要一定的 约束。凡是重点工作,坚持提交县委 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讨 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避免决策 失误。积极推行权责清单,强化政务 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率先 垂范,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 自治区、市、县配套规定,切实做到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从政、 严以自律、修身立德,永葆共产党员 本色。带头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 员,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为全县 党员干部树立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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