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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精选多篇)

2020-02-09 04:14:39

第一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我们这要进行城镇地籍调查,未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归属来源证明,我们属于未经登记的个人土地,请问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可以包括哪些?因为已经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经遗失,可以提供其他证明吗?

可以提供房产证、村委会证明等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包括:出让、转让、赠与、继承、更正、异议、更名、更址、抵押、租赁、查封、预查封、用途变更、分割合并、权利证书补发或换发等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6)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使用权登记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8)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0)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2)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3)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4)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5)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9)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20)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2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2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4)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国土所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服务窗口后(属沙坪城区控制范围国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务窗口),由经办人员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对原始档案,之后由测绘地籍管理股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和依据,交测绘地籍管理股负责人审核,材料合格的报局领导审批,再由测绘地籍管理股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在承诺期限内交回服务窗口通知交费、领证;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土地登记发证窗口。

第二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兹有元谋县元马镇张二村社区帕郎村村民黄起如,于一九九五年审批土地一宗作为宅基地用,经测会公司测量,面积为132平方米,从建房到现在没有扩建,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为黄起如所有。

土地权属人:黄起如2014年8月15日

证明

兹有元谋县元马镇张二村社区帕郎村村民黄起如,与元集建(1995)字第102号土地权属人黄杞茹是同一个人。

特此证明

2014年8月15日

第三篇:土地权属来源陈述书

土地权属来源陈述书

广安区国土资源分局:

兴平镇街号住户,住房占地面积为平方米,门市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合计平方米。属国有土地,无权属争议,属。我户原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现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若出现权属、经济、法律纠纷及隐瞒实际情况,概由陈述人负全责。

陈述人:证明人:

居委(签章):广安区兴平镇人民政府(签章)

年月日

第四篇: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

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

我单位坐落于石景山区的土地,是年通过方式取得的。

该宗地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

今后如发生权属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填写说明

土地使用证需是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用地历史较长、档案管理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土地取得方式一般有:征地、划拨用地、房屋买卖、房屋接收、房屋调拨、其它等。根据上述不同的土地来源方式进行说明的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征地、划拨用地

应具体阐明宗地征(划拨)地时间、批准单位;
建房时间、批准单位、经办人、建筑面积;
在用地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沿革情况;
用地现状与原征(划拨)地范围是否相符;
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二、房屋买卖

由于房屋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具体阐明买卖时间、批准单位、经办人;
卖房单位、经办人、所卖房屋及土地情况;
在使用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
用地现状与所买房屋占地范围是否相符;
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三、接收房屋

由于接收房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应阐明接受的收据、接收的时间、接收单位、经办人、被接受单位、经办人;
批准单位、规划等部门是否批准;
用地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
用地现状与接受范围是否相符;
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五、其它

第五篇:宅基地权权属来源证明

宅基地权权属来源证明

林鲁同志是我县二村小组的成员,该同志位于第一思源学校后面的一块宅基地是我村集体在2014年经集讨论同意在(斗仁)地段安排给林鲁同志作为宅基地使用,该宅基地长为16米,宽为8米面积为128平方,四至为东至林开杨,南至林不七,西至田间、北至空地。

特此证明

大坡村委会县二村民小组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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