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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研究

2020-10-27 08:20:55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研究

 摘要:法律同道德的关系,亘古以来都是永恒的话题。二者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本文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涵、辩证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从而总结出二者结合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律;道德;关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依法治国是外化于行,以德治国是内化于心。一个是准绳,任何时候都不敢违背;一个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得轻心。千百年来,围绕法律与道德的话题经久不衰,但所有话题都共同阐明了一个道理,即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非是冰炭不同器,水火不相容,实则二者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不能偏废。所以,本文从论证二者关系入手,其核心只为解决好一个问题,即如何使法律与道德耦合成为强有力的“组合拳”,让法治阳光照耀,道德清风吹拂,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中国梦”的伟大复兴。

  虽然早在党的十六大时,就已经提出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命题。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实践中,面对西方国家的压力和寻求自强的迫切需求,经济发展和法治一直被当做最为重要的历史任务,于是造成了社会诚信度降低、传统道德文化萎缩等一些严重的道德滑坡。其不仅加重了法律的责任,更使得整个社会难以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其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所遇到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对人民群众关切、学界热议呼声的积极回应。

  一、法治与德治的内涵研究

 现代法治国家所言的“德治”与中外历史上的传统“德治”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应明确二者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统治者拥有最高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约束,本质上是“人治”理念。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当权力不受任何制约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以纳粹德国为代表的红色政权,就是因盛行领导者之“德”而带来大的灾难。我国古代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仍为“人治”。我国近代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变异,但并不能

 从政治制度层面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对我们今天仍有现实意义。因此,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与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的“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治皆不兼容。

  其次,“法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模式,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都不能凌架法律之上,即便失德无能之人站在统治阶层的最高位,也不能给社会带来大的灾难与损失。因而,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其根源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有了政治、文化生活的内在需要,有了成为独立、平等权利主体的强烈需求。反映到上层建筑,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了以血缘情感为基础的伦理体系,使得法律的性质、内容、效力和适用范围都得到了极大提高。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论证

 (一)法治与德治在规范层面上的二元分立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一提法本身表明法和德在规范层面上是分立的。虽然法和道德在价值层面上保持高度一致,但是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二者仍然是两套不同的系统,即以教化为主要形式的德治和以惩罚为主要形式的法治。在现代法治背景之下,法律规范的建立以理性思维为基础,有着严密的逻辑体系;而道德规范的建立则以感性思维为基础,有着浓厚的情感诉求和应然的理想。作为我国目前社会调控的两大体系,二者并立互补而又严格区分。

  首先,从约束机制上来看,法治是“硬约束”和“他律之治”,而德治是“软约束”和“自律之治”。法治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制裁而迫使违法者服从,同时警戒其他社会成员不得违法;德治通常以社会成员的自律为实现路径,以社会舆论来扬善抑恶,使人们从内心里信仰道德。再从涉足领域上来看,法治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们的内心世界却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德治则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还能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属于治内之治。况且,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从这一点上来看,“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系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其次,“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方略上却截然不同。前者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假若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非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但对于法,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达成共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二)法治与德治在价值层面上的相辅相成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并非万能,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可见,法治和德治既在形式上二元分立,又在实质上相辅相成,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需要二者协同发力,齐抓共管。

  首先,法律本身包含着基本的道德判断。法律涉及社会秩序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的观念以及正义观念,其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共规则体系,我们还应把它看作是心理现象。因而,道德不仅是法律的评判标准,二者在某些情况下还会相互转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一些道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则立法者有可能将其纳入法律范畴。相反,部分在过去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行为,在一定时期也许又会重新退回道德领域。

  其次,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互补。法律给予道德以外部保障,道德给予法律以内在信仰。离开法律的强制力,道德自身无法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而离开了道德的法律,将会沦为人们相互倾轧的工具。“良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道德的提升,而社会道德的提升又会反过来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促进法治进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途径

 (一)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道德是培育法治精神的源头活水,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一个人的道德觉悟提升了,必然会自觉遵法守法;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提升了,法治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就必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首先,应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守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重要的道德要求。要继续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各地的乡规民约以及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都应把遵法守法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出来,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譬如我国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首就是“爱国守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赫然在列;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一项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其次,应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道德教化就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的过程,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在此过程中,特别要针对我国人情积习厚重、规则意识淡薄的情况,注重培育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最后,应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几千年悠久厚重的中华文化,包含着丰富的道德资源,也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是我们涵养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其蕴含的“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思想精华,并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扬光大。

  (二)将道德贯彻法治建设

 我们常道“法理不外乎人情”,西方也有谚语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和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并遵守。因此,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体现道德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首先,立法要良。自古以来,道德观念都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各个国家一般都将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譬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与第十八条之规定,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与道德关怀,受到广大家庭的高度关注和由衷支持。同时,还应注重对法律的道德效果和道德风险进行评估,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力量。

  其次,执法要正。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应体现鲜明的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不公,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和

 对美德的贬损。同时,执法行为还应文明规范,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使执法活动体现人文关怀并获得道义基础。双措并举,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弘扬清风正气。

  最后,司法要善。司法断案最能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通过司法活动引导社会向上向善至关重要。法律很多时候只有原则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以,司法人员既应坚持公正司法,让人们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善恶有报;还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司法活动监督,更好地弘扬美德善行。

  (三)用法治解决道德问题

 道德是柔性的自我觉悟,源于人们的良心感召。而对于缺少自觉的人,道德教育容易变得软弱无力。当前,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诱惑与不良思想影响,一些社会成员的道德防线轰然倒塌,失德行为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于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单靠道德教育和良心叩问已经远远不够,必须运用法治手段予以治理。

  首先,要明规矩,划定行为底线。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屏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让道德动摇之人心中忌惮。同时,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譬如中央文明办、最高法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担任企业高管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让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说明了法治也是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

    其次,要惩劣行,形成警示效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展开专项治理,该劝导的劝导、该处罚的处罚。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仍不听从的人,就要用法律来惩处,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并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

  最后,要彰善举,弘扬美德义行。俗话讲好人好报,但现实中时时出现好人吃亏、流血又流泪的情况。长此以往,必然寒了好人的心,寒了整个社会的心,路人不敢扶跌倒老人的现象即见端倪。因此,法律法规必须树立善有善报、恩将德报的道德导向,譬如制定保护与奖励见义勇为的政策法规,化解好人的道德风险,保障好人的合法权益,褒扬好人的道德行为,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Tags: 治国   依法治国   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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