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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2020-03-19 16:20:55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

 中共息烽县委群众工作委员会

 乙方:

 息烽县缘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息府办发【2014】26号)的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乙方根据《“不忘初心·感恩幸福”团体活动方案》开展团体心理辅导,针对活动方案服务对象的群体心理特点和思想实际传授、释放心理压力和自我心理调适的正确方法,倡导感恩奋进的正能量。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 团体心理辅导: 乙方根据《“不忘初心·感恩幸福”团体活动方案》的内容,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完善相关资料。 (二)入户走访:心理咨询师或社工师定期对复退军人进行心理矫治、入户走访、资料收集、帮扶、宣传教育等活动; (三)开展的活动留下相关签到表、服务内容记录表、简报及照片等作为工作依据;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采取:按阶段付款和甲方后期对乙方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后适当增加项目经费款项相结合方式。 1.合同购买服务款项先支付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2.阶段划拨支付时间:3月15日前甲方将项目经费款项支付到乙方对公账户上。

  3.甲方根据后期对乙方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后适当增加乙方项目经费款项。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息烽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息府办发【2014】26号)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甲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甲方对项目的工作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合同期内,甲方要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并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组织服务对象参加项目实施。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作出相应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体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报一份给息烽县民政局。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进行协商解决时,由县民政局协调或裁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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