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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办法

2020-04-03 11:40:29

  **高中“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 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 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 建立健全我校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学校党委会、行政领导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二)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五)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七)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八)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九)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评聘、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十一)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十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三)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十四)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十五)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十六)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十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一)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二)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三)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四)全国、自治区、市、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五)学校评优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六)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一)1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教学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二)重大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审定;(三)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四)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预算内10万元以上的支出;(二)预算外1万元以上的支出(包括预算内项目追加投资);(三)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明确党委、行政领导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九条 进行集体决策时,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听证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专家、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一)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或行政领导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二)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学校党委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政领导联席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政领导联席会决策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一)党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二)行政领导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特别重大议题:财务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党政领导联席会决定。干部提拔任用,由党委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一)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主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二)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要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赞成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对于有争议的决策事项,若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政领导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应及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行政领导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议题,特别不能临时增加或改变重大议题。

  第十六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条 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组织实施;党政领导

 联席会作出的决定,按照部门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校党委会或行政领导会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一)校党委会、党政领导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书记汇报。(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高中委员会

  二O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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