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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开展农发行业务调研报告

2020-08-13 10:41:12

 银监局开展农发行业务调研报告 

 根据农发行业务范围和业务分类座谈会调研调纲以及省局《关于开展农发行调研的通知》要求,结合辖内机构的实际情况,XX分局及时组织人手,并选择第二、七议题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回报如下:

  一、关于农发行XX分行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的分类与核算

 (一)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界定标准

 农发行XX分行作为辖内唯一一家政策性银行,其业务的开办和界定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有着独立性和特殊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决策机制、风险承担等原则的规定,农发行的政策性业务分为政策指令性和政策指导性两种。政策指令性业务指经特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风险补偿机制和服务对象明确的业务,政策指导性业务指按国家政策要求所经办、服务对象可择优选择的业务。

  商业性业务是农发行开展的与政策性业务相关并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业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范围

 1、各项贷款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政策指令性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中央储备油贷款、国家储备棉贷款、地方储备粮贷款、地方储备油贷款、地方储备棉贷款、国家储备肉全额补贴贷款、地方储备肉全额补贴贷款、国家全额补贴储备糖贷款、调控粮油贷款、粮食风险基金专项贷款、保护价粮食贷款、简易建仓贷款、棉花初加工贷款、其他贷款、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棉花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账贷款、棉花企业自补财务挂账贷款、棉花未弥补亏损贷款、其他储备亏损挂账贷款、粮棉油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粮改重组贷款。

  政策指导性贷款包括:省级以上储备糖贷款、省级以上储备肉贷款、国家储备化肥贷款、省级储备化肥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商品棉不合理占用贷款、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期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农业科技短期贷款、农业科技中长期贷款、农业综合开发短期贷款、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短期贷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中长期贷款、农村土地整治短期贷款、农村土地整治中长期贷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短期贷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中长期贷款。

  商业性贷款包括:市县储备糖贷款、市县储备肉贷款、市县储备化肥贷款、储存羊毛贷款、其他品种储备贷款、购销贸易企业短期贷款、粮油合同收购贷款、仓储设施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贷款、棉花预购贷款、银团贷款、加工企业短期贷款、县域城镇建设短期贷款、县域城镇建设中长期贷款、产业化龙头企业短期贷款、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农业生产资料短期贷款、农业小企业短期贷款、农业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贴现、农业生产资料中长期贷款、过渡外币垫款、过渡外币国际贸易融资、过渡外币呆账贷款、短期外汇贷款、中长期外汇贷款、国际融资转贷款、过渡短期外汇贷款、过渡中长期外汇贷款、过渡国际融资转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垫款、贴现、转贴现资产。

  2、各项存款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包括:储备企业活期存款、储备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财政性资金存款、特种存款、储备企业一年(含)以内定期、储备企业一年以上定期、储备企业通知存款。

  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包括:购销企业活期存款、机关团体活期存款、其他单位存款、购销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保证金存款、购销企业一年(含)以内定期、机关团体一年(含)以内定期、其他单位一年(含)以内定期、购销企业一年以上定期、机关团体一年以上定期、其他单位一年以上定期、购销企业通知存款、机关团体通知存款、其他单位通知存款。

  商业性业务存款包括:加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活期存款、非农资金存款、单位外汇活期存款、外汇贷款专用存款、出口收结汇待核查存款、加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存款、其他企业收购资金存款

 、加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年(含)以内定期、单位一年(含)以内外汇定期、非农资金存款、加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年以上定期、单位一年以上外汇定期、非农资金存款、加工企业通知存款、产业化龙头企业通知存款、单位外汇通知存款、同业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全国联行汇出汇款、汇出汇款、代理业务存款。

  (三)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分别反映的具体方法

 能够直接通过科目和账户核算反映的,按科目账户分别反映;未按业务性质分设科目但存在较明确区分标准的,按区分标准分别反映;未分设科目且不存在较明确区分标准的,依据各类业务量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各类业务的资产与该类业务的费用之间原则上要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对贷款及其利息收入按业务性质分别设置科目和账户,实行分开核算,按科目分别反映。贷款类别确定后,其利息收入对应地归属到相应类别。财政性资金存款、特种存款和储备企业存款,作为政策指令性业务存款反映;购销贸易企业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其他单位存款,作为政策指导性业务存款反映;其余存款作为商业性业务存款反映。

  分总行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以资金划分为基础,将筹资成本归属到各类业务。对于营业费用,凡有外部认定依据的,直接归属为相应的业务类别;否则,按辖内机构各类业务的存贷款业务量依据工作难度折算后按比例进行分摊。折算系数由总行统一测算确定,以后年度视经营情况变化将适时予以调整。以二级分行为基本单位,编制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省级分行根据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机关的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汇总生成全省的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省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总行本级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汇总,生成全系统的分类业务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农发行XX分行的基本情况

 三、当前贷款业务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粮食收购贷款方面存在不足及相关建议

 1、履行政策性银行基本职能和防范信贷风险目标难以统一。

  对非政策性的粮食购销市场,不论是农发行或是国有粮食收购企业都应只是粮食流通市场的参与者,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经济行为。粮食市场化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在大部分地区,政府、企业、农民以及社会舆论依然认为,农发行是解决“卖粮难”主要责任方,在收购季节往往出现收购开始前农发行制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化解风险措施,在外部压力下,最终难以真正自主选择目标客户,不能有效落实化解风险措施,“倒逼”贷款投放。

  2、粮食收购贷款经营风险日益加大。

  一是近年来粮食优质品种种植面积逐步提高,在我市粮食生产已占主导地位,如何解决“卖粮难”问题,将主要依靠农发行非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经营能力和该行贷款管理能力将提出严峻的考验。

  二是自05年秋季以来启动了最低价收购政策,虽然保护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但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粮食收购主渠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彻底改制、打造现代型企业的决心,导致企业经营能力和抗拒市场风险能力依然不足。

  3、收购资金实际需求量和可实现风险覆盖的贷款额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

  近几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规模了加工转化能力取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受资金和仓容能力的局限,其在粮食收购市场中,还只能承担重要参与者的角色,解决粮食收购问题的主力军仍然是国有购销企业。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贷款准入条件看,也不符合市场化贷款发放的条件。由于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产权不明晰,其风险承受能力难以满足

 该行风险防控的要求,收购资金实际需求量和可实现风险覆盖的贷款额之间的矛盾难以化解。

  建议:粮棉油贷款要坚持执行政策和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执行政策是前提,防控风险是保障。农发行粮棉油贷款发放是在粮食市场化条件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农发行投放粮食收购贷款首先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粮棉宏观调控政策,必须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不出现粮棉“卖难”问题,不能因为考虑自身效益而影响收购。在执行政策的前提下,要有效防控风险,这是农发行更好地执行政策,更好地支持收购的重要保障。建议在贷款分类方面将政策指令性和政策指导性两种分类取消政策指导性分类,只设置政策性贷款。一方面,农发行已将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落实到收购资金供应管理的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建议国家对由于粮棉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引起的粮棉油贷款价差亏损给予补偿或利息补贴。

  (二)中长期贷款方面存在不足及相关建议

 1、抵押担保问题

 该行的业务对象主要是涉农行业,而一般涉农企业基础差、底子薄、抗风险能力弱,企业大部分地处农村或城**,其资产评估价值较低,贷款抵押值不足;对于中长期项目贷款客户,主要存在贷款金额相对较大,贷款期限相对较长,完全采取抵押担保压力较大。

  2、资金支付问题

    

  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贷款受托支付面临较大压力。一是部分固定资产项目涉及拆迁款支付,借款人为防止拆迁款兑付不及时到位而引发社会矛盾要求先贷款后支付。该行固定资产贷款中不少项目涉及大量拆迁、征地款,此部分款项主要支付给拆迁户和失地农民,近年来因拆迁、征地引发社会矛盾较多,借款人及政府为防止出现拆迁款不能按时到位引发纠纷,往往主动要求将贷款提前到位以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二是部分新农村建设和水利建设等项目,其工程已先行启动,贷款资金支付需要通过审计后再拨付,贷款在信贷资金账户上滞留时间较长,造成信贷资金支付滞后于工程实际进度。三是部分项目贷款发放前借款人或地方政府已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途径筹资(非其他银行贷款)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该行贷款发放后,如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将信贷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存在重复支付问题,不符合项目建设实际。即使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后也必然出现“回流”现象,难以做到“专款专用”。

  3、信贷规模问题

 信贷规模与资金需求不匹配,近年该行大力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营销和储备了大量的项目。而同期人民银行核定的信贷规模并没有按比例增长,这直接导致今年的中长期资金缺口较大,未能体现出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

  建议:一是在区域准入上,严格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集中度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合理测算“二率一额度”,防止贷款集中度过高。二是在项目准入上,对新增监控类平台贷款,突出政策支农特征,紧紧围绕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展业务,恪守政策边界,不打政策“擦边球”。对新增监测类平台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以及信贷审慎管理政策和规定,不得投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对违反农民意愿的强拆强建项目、农民“被上楼”项目,坚决不予支持,严禁信贷资金体外循环和流入非农领域。突出农村土地类贷款管理特色,加强土地指标、土地市场饱和度等方面准入管理。

  三是在客户准入上,新支持项目的借款主体必须是规范的融资平台,已列入“名单制”管理,存量贷款已落实抵质押担保,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财政预算且还本付息情况良好,满足该行对平台客户负债率、项目资本金比例和押品折率等要求。对不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发放新增贷款。对从事农村土地整治的平台客户必须获得政府认可并取得政府授权文件,土地指标未落实、土地市场需求容量不足的项目,不予以支持。四是在信贷规模上,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中长期项目,人民银行要适度增加农发行信贷规模以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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