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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2020-06-05 1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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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现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

  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实行年薪制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调配中心的党员按每月5元标准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可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根据实际,经党支部同意,可按季度收缴。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

  扣缴党员党费。每年各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40%由本级党委留存、60%上缴公司党委,直属党支部全额上缴,下级党组织不得截留党费。上缴党费应通过银行划入公司党费账户。

  公司管党费每年向北京市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分两次上缴党费,按全公司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25%上缴,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

  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党费使用预算制度。每年底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下年度党费使用预算,经党委会讨论后执行。

  第十四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工作部(综合办)承办。党费的财务工作由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十七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工作人员实行报备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党员大会、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接受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党委工作部(综合办)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党委工作部(综合办)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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