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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我见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

2019-11-28 07:37:55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我国目前已着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对此两项内容,笔者作为一个单位的会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实际操作者,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此项改革非常迫切和正确。财政部长金人庆说:因为800元的标准是1993年制定,当时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1%左右,而到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很显然800元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已显得过低。

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提高此数字标准,不作其他相应改革,国家税收势必因此减少很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近七成工薪阶层将不纳税,一年国家将减少税收收入280亿。这是因为目前税制只管住了工薪阶层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交税的却不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来源于45%档的税收接近为零,而一般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的70%以上。该数字标准改革仅对工薪所得部分改革,效果应为从绝对数上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采用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税制较困难,可以采用一种过渡形式,即先将现行税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种综合所得,统一征税。

目前税制下,劳务报酬所得的存在成为国家税收流失的合法渠道。原因有三:第一,收入来源多元化,模糊化,不易区分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例如:本公司的专家学者参加本公司组织的项目评审会,验收会所得评审费是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算工资,薪金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那么此项所得应为工资,薪金所得。试想一下:A专家所在单位举行项目验收会,请A专家和另一单位的B专家同时参加,A,B专家月工资均为2500元/月,验收会付给A,B专家评审费各500元,A专家该月要按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B专家由于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没有超过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而无须对此收入纳税,该月仅对2500元纳税。这似乎也的确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之处。

第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纳税,成为逃避纳税的好借口。现行税制下,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且每次均有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现实中,一次的界定很难。虽然我国税制对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将本该一次支付的报酬拆成几次还是很容易的。按上述例子,该企业若应支付B专家1500元评审费,一次支付要交税,拆成一次会议评审费800元,一次相关项目咨询费700元,岂不是解决了交税问题。但这其中的实质征管部门又那能全了解,全知悉。另外,就算是不拆次支付,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还是按上述例子,B专家月工资2500元/月,一个月中为三件事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各800元,B专家该月共收入4900元,但他只须为2500元纳税,其余所得均没超过费用扣除标准而免税。事实上,有些劳务报酬,实际并没有什么费用可扣除,比如咨询(一种长期积累的知识的利用),讲课,评审,演出等。故800元的扣除标准,实际给了个人收入纳税一个大的避税空间。

第三,劳务报酬所得税法给了可由给付报酬一方纳税的自由,容易造成纳税义务人不明确。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其他税目,税法都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得到报酬的人。对劳务报酬所得,税法给了一套计算公式,提供劳务的一方可得到税后报酬,由给付报酬的一方代缴税款。实践工作中,提供劳务者可由此认为自己得到税后劳务报酬,由给付报酬的一方纳税,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减少开支,也可暂不纳税,若查到了再说。笔者曾经参加过一些会计知识的培训,有学生向授课老师提问:老师,你每年授课都会得到不少劳务费,若按次超过800元征20%个税来算,你可是要交不少税啊?老师答到:我得到的都是税后收入,纳税人是请我授课的单位,他们是否交税是他们的事。得意之情溢于言表。按道理说个人所得税应是对个人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让给付报酬的一方纳税,情理上似乎有不合理之处(实质可能不是这样,但给人的感觉是这样)。这种不合理的感觉就成了偷逃税款的思想基础。

综上所述三点,笔者认为,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取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方便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又可使税收真正调节社会贫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减少国家税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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