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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坍镇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工作细则

2020-03-12 21:47:56

  坍纪发[2011]4号

  新坍镇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工作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村级民主监督力度,推进全镇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2011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是协助村居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对本村居民主决策、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管理、“三资”管理、村居干部“公勤廉”等村级集体事务管理活动实施民主监督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接受镇纪委和村居党组织的双

  重领导,业务工作以镇纪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由3人组成,组长由村居纪检委员兼任,其他成员由1名党员代表和1名村(居)民代表组成,分别通过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第五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与村级党组织同步选举,成员可连选连任。对届中调整的,经镇党委(委托镇纪委)考察通过后,可以直接任命。

  第六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领导整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其他村级监督组织。条件成熟时,可以合并其他村级监督组织并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

  第七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的任职条件:

  1、本村居民,政治坚定,责任心强,群众信任,熟悉村情,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纪检委员和党员成员,近三年没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

  2、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了解党纪国法以及各项涉农政策,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基础,协调议事能力较强;

  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公益事业。

  5、身体健康。

  第八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居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纪检监督小组成员。村居书记、

  主任一律不得兼任纪检委员,村居财会人员一律不得兼任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其他成员。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独立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对村居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加强对村居“两委”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

  2、协助镇纪委和村居党组织抓好本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配合镇纪委和村居党组织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3、加强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的监督。

  4、加强对村级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5、加强对村级重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扶贫物资及救灾救济款发放、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管理、农村低保户确定等重大事项的监督。

  6、对本村居党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村居“两委”和村居干部工作作风、权力行使、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

  7、接受本村居党员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党员违纪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向镇纪委报告,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

  8、认真受理和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信访台账,及时息访息诉,化解矛盾。

  9、协助和参与镇纪委在本村居开展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10、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有关事项。

  11、定期不定期向镇纪委和村居党组织报告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工作情况。每年年底以及在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期间,向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12、定期召开党务村务财务通报会和民情恳谈反馈会。

  13、开展其他村级纪检监督活动。

  第十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监督范围和内容:

  1、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参加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和“一事一议”会议,列席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对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参加党员大会时,群众成员没有表决权)。

  2、村级纪检监督小组督促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认真行使监督权、审核权、督促纠正权。

  3、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的事项及内容进行审查。公布的内容不真实或有村(居)民质疑的,纪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督促村居“两委”及时补充更正。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党务情况,包括党员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

  (2)本村居相关规划、计划及制度的制订,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包括决策的过程、表决的结果、实施的责任人等。

  (3)财务情况,包括村级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4)民主评议村居干部“双述双评”情况;表决通过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的项目、补贴的金额、补贴金额出处等。

  (5)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或村居“一事一议”情况:①所议事项(注明时间、参加人员、内容);②形成的决议;

  ③执行情况。

  (6)村居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

  (7)村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8)村居集体资产拍卖招租和土地发包情况以及拍卖款、租金、承包款的收入情况。

  (9)农村经费征收和农资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10)计划生育及处罚情况。及时公布本年度可以生育一胎和二胎的夫妇姓名,对计划外生育人员名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要重点公布。

  (1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12)村(居)民建议及意见反馈等。

  (13)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情况。(14)涉及救灾救济工作的相关事项,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按政策规定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公示;当年应征入伍青年名单等。

  (15)村居提留的资金收缴及使用方案。

  (16)涉及本村居群众利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4、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参加村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对本村居属于上级财政资金、村居集体资金或公共筹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付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物资采购执行招投标(拍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5、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对村级党务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党员“双带”作用的发挥情况、村级党员发展工作的风气情况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纪检监督小组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村居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汇报。

  6、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加强对村居“两委”和村居干部的监督。对村居“两委”执行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两委会任期目标执行情况、村居主要干部“创先争优个人承诺”兑现情况、村居干部“公勤

  廉”情况进行监督。

  7、村级纪检监督小组认真受理和收集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村(居)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监督的方式。

  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应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

  村级纪检监督小组通过参加会议、检查账目、接受群众投诉、向村居党组织负责人和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监督工作等方式,依规开展监督工作。

  村(居)委会决定与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审核意见有较大分歧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居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镇纪委、镇党委或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镇相关职能单位应及时会同县级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享有的工作职权:

  1、宣教权。有权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党纪条规,有权知晓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文件精神,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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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2、建议权。有权参加、列席决定村级事务的有关会议,了解和掌握本村工作情况;有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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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合理化建议。

  3、询问权。有权询问村居“两委”会决定的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事务,村居“两委”会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

  4、检举权。发现本村居党员干部或党组织有违规违纪问题,有权向党总支或镇纪委检举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监督权。有权对本村居党总支、党员执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村级事务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有权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有权对村级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实施审核监督。

  6、检查权。经镇纪委同意,有权调阅本村居财务帐目等有关资料,有权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如实向镇纪委党、委直至上级纪委反映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的义务:

  1、服从组织领导,积极完成镇党委、纪委和村居党组织部署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计得失,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努力维护党的形象和纯洁性。

  3、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格依法依纪依规办事。

  4、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与要求,畅通诉求渠道。

  5、每年向村居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每年接受镇党委、纪委的检查考核。

  第三章工作模式

  第十四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工作模式。

  各村居要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挂牌、统一制度、统一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工作机制。

  1、统一名称。按照坍委发[2011]35号通知要求,在全镇所有村级党组织设立纪检委员,各村居建立纪检监督小组,名称统一为“××村(居)纪检监督小组”。印章由镇党委统一刻制,村级纪检监督活动正式启用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印章。

  2、统一挂牌。由镇党委统一制作“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办公室(纪检信访接待室)”铜牌,并将村级纪检监督小组人员照片和工作职责上墙。

  3、统一制度。镇党委委托镇纪委建立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工作细则、工作例会制度、“三务”通报会制度、民情恳谈反馈会制度、村居信访举报台账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村级纪检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

  4、统一考核。镇党委按《村级纪检监督工作考核办法》,年底委托镇纪委统一组织考核工作。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应加强与村居“两委”班子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村居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监督小组履行职责,完善“纪检监督小组办公室(纪检信访接待室)”,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村居纪检委员兼任村级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兼职不兼薪;党员成员和群众成员志愿为组织和村民服务,暂不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于阻挠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辞职辞退

  第十八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辞去公职,应当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镇党委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村居纪检委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辞职,并及时推选补充或由镇党委考察后直接任命。

  1、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实到会村(居)民代表人数一半以上的。

  2、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因为违法违纪、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能被查处的。

  3、因长期外出、工作调离、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监督职能的。

  4、连续两年经考核为不称职的。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中共射阳县新坍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Tags: 纪检   细则   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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