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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动物卫生安全责任状

2020-10-14 11:02:56

 养殖场动物卫生安全责任状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认真实查禽防变、畜产品质量安全、物出栏检,高贪引种申报,禽无亡处理等工作,镇治重大动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特与乙方定本责任状。

 1、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落实本场为动疫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自觉搞好口蹄疫、禽流感、猪瘟、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工作,并定期抽血检测免疫抗体。建立和规范动物防疫、检疫、畜禽产品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公示。

 2、自觉接受各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职能部门的技术指导,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3、建立键全完善的兽药、饲料等各种投入品购进使用台帐、并记录详实,禁止非法使用和添加各种违禁药品、化合物等,同时严格执行动物休药期制度(动物出栏前30天停药);健全完善的禽养殖案(保管两年以上)。

 4、依法申报检疫,动物出栏前三天及时向动物卫生执法部门申报检疫(申报电话13985439757、15972788649)。执行在外畜禽引种申报审批和检疫制度,未获批准决不擅自引入。

 5、自觉执行《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各项防疫硬件,建好消毒池、消毒室、化粪池、隔离圈、焚毁灶等设施,配齐各种设备,申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配备具有兽医技术资质的人员及兽医工作室、疫苗冷藏设备,并负本场内疾病治疗、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

 7、主动接受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动物疫控部门采集畜禽血样进行免度抗体监测、对病死畜禽进行解剖诊断、及疫情分析。

 8、场内动物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死亡时,应立即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的畜禽隔离、消毒等紧急防控工作:严禁向河道、水库、堰塘等地丢弃死亡动物,对病死畜禽尸体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用,坚决作无害化处理(深埋等)的规定。

 若乙方不执行上述要求,不得享受任何畜牧业优惠政策及补贴并自愿直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免疫失败造成疫病传播致使禽大北死亡,自愿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本入自觉将本責任状张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甲方:安居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乙方(畜主签字盖章)

 安居镇

  村

  组

 养殖场

 畜主联系电话:

 2019年

 月

 日

 

Tags: 责任状   养殖场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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