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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加强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管理的办法

2020-12-06 11:23:14

 中共XX镇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管理的办法

 各村党(总)支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

  按照《XX县优秀机关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和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全镇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管理,规范日常工作,激发奉献活力,确保下派我镇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积极投身脱贫攻坚中,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吃住在村、工作在村,坚持每日签到,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执行。由镇党政办负责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因病因事需请假的,要严格按照XX镇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履行相关程序。请假1天的,由镇党委副书记批准;请假1天至3天的经镇党委副书记同意后报镇党委书记批准;请假3至7天的,经镇党委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假满后要到批假部门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属镇党委权限内的,由镇纪委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镇党委主体责任和镇纪委直接责任,由镇纪委负责组织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廉政培训和纪律监督。要求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有求,坚持党性原则,廉洁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散布有损大局的言论,不准参与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与公款请客宴请,不准在任职村报销个人的费用,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

  第四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驻村工作期间,生活用品自备,在村民家中就餐按相关规定交伙食费。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所有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必须坚持驻村开展工作,若因各种原因不能驻村的,由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向选派单位提出申请,选派单位向县委组织部提出报告。

  第六条  确定镇党政办为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的责任办公室,负责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考核和培训工作。每月党政办通报驻村、参会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七条  镇党委书记、包片领导定期听取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到村调研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及时了解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思想动态和驻村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村工作“六个一”制度。

  (一)制定一份年度计划。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到村工作任务与派出单位进行任务捆绑、目标管理,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制定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做到目标任务、时限要求、方法步骤、工作措施和责任主体“五明确”。

  (二)上好一堂党课。每季度给全村党员干部上一堂党课,不断提高任职村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三)走访一遍全村农户。采取入农户、到田间、在村头等形式,走访一遍全村农户,与群众拉家常、增感情、讲政策、谋发展。

  (四)记好一本工作纪实。结合入户走访活动,详细记录每个农户的基本情况,记录清楚其家庭人口、年龄结构、劳力状况、住房情况、技能专长、收入状况、存在困难、增收计划、建议要求和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

  (五)建立一本工作台账。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反映的情况等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制定计划,强化措施,认真解决。

  (六)写好一篇调研报告。每季度写一篇工作信息,每年形成1-2篇调研报告,调查村情民意,理清工作思路,提出意见措施。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镇党委负责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日常考核,包括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并将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纳入党委书记抓党建促扶贫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由镇党委根据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精准扶贫等中心工作完成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逐项进行评估,并量化为合理分值。

  第十一条 镇党委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党员群众和民主测评等方法,根据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等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并报送组织部核实,以此作为派出单位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年终,镇党委根据考核情况对优秀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进行表彰奖励,并上报组织部和派出单位作为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镇党委对其进行过错追究:

  1、长期不在岗,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2、工作落实不力,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

 3、因工作失误造成村集体财产受损或工作被动负面影响的;

 4、包联村在上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5、包联村发生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6、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村集体财产资金以权谋私的。

  7、其他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十四条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过错追究,在镇党委处理权限内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约谈。情节非常轻微,由镇纪委进行约谈,指出过错。

  2、通报。情节轻微,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口头或书面通报。

  3、警告。情节较轻,实行警告。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4、诫勉。错误表较严重或警告不改的,由镇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等次不得为优秀。

  镇党委权限外的,由镇纪委组织了解相关情况并报送组织部和派出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发放,按照澄(2016)56号文件精神,结合考核等次发放;对有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影响,经镇纪委约谈及时改正纠错的,按时发放;经镇党委研究后发放,对造成恶劣影响、违法违纪的暂停发放并上报县委组织部和通报包联单位,重新选派人员后发放。工作经费发放时间为第四季度前党建交叉检查和脱贫攻坚动态调整结束根据完成任务和考核等次发放。

  中共XX镇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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