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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金融保障机制研究

2020-12-08 10:37:21

构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金融保障机制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持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在加快城镇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即便如此,城乡经济发展的禀赋并不一样,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

 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359元和1602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28063元和13328元。理论上来说,城市和农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应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当前农村存在的一些问题,必然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为未来我国农村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夯实了留住老百姓“乡愁”的理论基础。

 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金融保障机制构建的逻辑起点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乡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多方面的内容。要振兴乡村,需要对其所涉及到的诸多方面进行查漏补缺,尤其是要高度重视补短板,要积极尝试探索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有全局眼光、长远眼光,稳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步伐。从过去我国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具体实践来看,科学高效的金融保障机制是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离开金融保障机制,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新型城镇化,都很难取得实际成效。在新时代,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样也需要高度重视金融保障机制的作用。

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多方面金融诉求。

 第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投资诉求。从总体上来看,与城镇相比,农村居民还较为贫困;但与过去相比,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民生活负担持续减轻;当然,这主要得益于农业税的减免、九年义务教育的全面推广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等相关支农惠农政策的密集出台。在此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投资诉求日益明显,但现实中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从量的角度看,2007年,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率先开发了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理财产品,由此开启了农村金融理财市场的大门,其他省市金融机构纷纷仿效。到2016年年底,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高达32203只。很显然,农村理财市场发展迅速,但从质的角度来看,受农民思想认识不到位、农村自身优质客户偏少、金融机构复合型人才匮乏及其服务水平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仍然显得举步维艰。在某些情况下,购买理财产品常常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必要条件,理财产品捆绑销售的方式较为常见。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不仅可以引导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理性投资,还可以规范农村理财市场的发展,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合法逐利行为。当然,农民收入的稳步提升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反过来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诉求。从根本上来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最终要落实到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层面。没有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无法实现。很显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诉求更多地体现在农村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资诉求方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资诉求,但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和制约下,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配套服务不完善等仍然严重制约著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融资难的层面看,与城镇融资主体不同的是,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资主体绝大多数都面临着抵押品缺失、抵押品不足值等问题,长期游离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外,融资诉求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从融资贵的层面看,游离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主体为了获得资金,转而被迫选择通过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解决自身的融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融资主体的融资诉求,但利率高的问题无法避免。从融资配套服务不完善的层面看,即便是通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他们在融资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处于被动地位,在贷款期限选择方面几乎没有话语权,更多的是被迫选择接受短期贷款;不仅如此,当贷款到期时,他们只能想尽千方百计偿还贷款,续贷情况较为少见,甚至一些农业经营主体为了偿还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被迫借高利贷。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卓有成效地解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配套服务不完善等问题,本身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保险诉求。从现实来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保险诉求主要体现在对农业保险的诉求方面;受金融保障机制不科学合理的影响,我国农村农业保险供求失衡状况比较严重,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业生产率具有严重的抑制作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在“扩面、增品、提标”等方面作出努力。换句话说,当前农业保险在“扩面、增品、提标”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扩面”层面看,自2007 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开始,截至2019年,我国绝大部分的农作物种植面积都有投保,保险种类也迅速增多。即便如此,考虑到当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业保险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宽广,不少涉及到农业发展的重要险种没被覆盖。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意识更强,也愿意多出钱来获取更高的保障水平。遗憾的是,农业保险在此方面还缺少更有针对性的特色保险险种。从“提标”层面看,农业保险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严厉杜绝农业保险定损、理赔服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由于当前农业保险主要依赖政府行政力量来推动,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约束权力不够以及保险公司自身内控不足的影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和虚假费用等违规问题严重影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卓有成效地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扩面、增品、提标”问题,不仅是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更是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保险诉求的必然选择。

 第四,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始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依托政策优势成长起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在农村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起关键作用。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需求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尤为突出。比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期限、信贷产品、贷款用途方面的多元化特征突出。与过去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相比,近些年来快速成长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更为复杂,既有短期资金的诉求,也有中长期资金的诉求。前者主要用于购买以农药、化肥、农膜等为代表的基础性生产资料,周期多为半年左右;后者主要用于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购置、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等,周期5年左右的较多。不仅如此,当前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层次千差万别,有些刚刚起步,有些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些已经成为区域性的大型农业企业;不同层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各具特色,对信贷产品的需求存在差别,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甚至有信贷产品组合的诉求,传统的金融服务已经难以有效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发展态势,他们对信贷资金的用途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金融机构既有的必须专款专用的信贷管理模式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受交易成本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能也不现实在任何需要资金的时候都会去金融机构贷款。从现实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用途不再仅仅局限于生产和消费领域,还会涉及到加工、投资等领域。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保障机制,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诉求得到满足,不仅可以直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夯实基础。

 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金融保障机制构建的约束条件 从十九大报告中可以看出,习近平同志在部署乡村振兴战略时,重点谈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支持体系的构建、农业现代化体系的健全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侧重点不同,但不难发现,其与金融保障体制密切相关。进一步地讲,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自身的缺陷,再加上当前不够科学合理的信贷审批制度和严重滞后的农业保险体系,直接导致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特别是在新时代,依托大数据和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加剧了相关参与主体个性化金融服务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不高,直接导致其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投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受各级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的制约。在这些农业经营主体中,以最近几年依托政策扶持发展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种养殖业专业大户等)最为突出,因为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农业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极为显著,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还不是金融机构的优质服务对象,甚至相当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之外。从规模的角度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产销规模要求才可能完全享受优惠政策,否则很难得到政府的全力扶持;从结构的角度来看,西部地区县域范围内农业龙头企业相对较少,更多的是种养殖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即便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占比仍然不到50%;从效益的角度来看,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不含政府补贴)的种养殖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比例分别为35%、40%、37%、51%, 22%的种养殖业专业大户、30%的家庭农场、22%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9%的农业龙头企业最近三年均是负债运营。在规模偏小、结构不合理和效益不高的情况下,最近三年获得正规金融机构3次以上信贷服务的种养殖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比例分别为22%、17%、26%、29%。

 第二,僵化死板的信贷审批与管理模式,直接导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贷款从申请到审批到最终回收,需要经过“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前调查-贷款批准-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八个步骤。除“贷款申请”外,其他七步均受金融机构的直接制约。从信用评级评估层面来看,这是决定融资主体能否融资的关键。无论是四大国有银行,还是各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均有一套符合自身特色的信用评级评估体系。基于资金安全性考虑,所有银行的评估评级体系权限属于总行,下级分支机构只能够被动采用既有的评级评估体系,不能够对体系进行更改。从整体来看,僵化的体系更多的是体现融资主体的共性,很少考虑融资主体的个性,以至于不少融资主体在评估评级阶段就惨遭淘汰。从贷前调查层面来看,业务经理更多的是依据银行要求融资主体提供的资料目录,并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实地考察。基于融资主体提供的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所撰写的贷前调查报告,只能是作为申请贷款的重要依据,不是唯一依据,能否贷款还要取决于银行风控委员会的审批。从贷款批准层面来看,能否批准贷款并不是业务经理所能够控制的,而是取决于风控委员会的集体决议,决议的过程一般都较为僵化,融资主体自身并不能直接到风控委员会申辩。从签订合同层面来看,银行与融资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均为制式合同,融资主体只可能按照银行所提供的合同来签署,自身并无任何讨价还价能力,即便是合同存在不合理的条款,除非放弃贷款,否则只能签署。从贷款发放层面来看,即便走完前面的所有流程,也并不能够保证信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因为从现实来看,银行在放贷时还要考虑信贷额度的问题,只有在信贷额度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够放贷。也就是说,即便是融资主体拿到放贷通知书,也并不能够保证立即可以得到信贷资金。从贷后检查和贷款归还层面来看,前者可能直接影响融资主体能够是否按照原定计划使用信贷资金,后者则影响融资主体能够续贷的现实问题。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基于资金逐利性和避险性考虑,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与管理极为僵化,这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

 第三,发展水平较低下的农业保险体系,直接导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保险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自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试点改革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在保费收入、保障范围和参保农户数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甚至一些地区还在补充保额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业保险+信贷融资”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与国外相比,我国农业保险体系仍然不健全,发展水平仍然偏低,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业保险体系的不健全在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方面的制约作用不容忽视。从保障深度层面看,农业保险单位保额对农产品成本或收益的覆盖水平较低,且从目前来看,还存在不断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灾害,保险赔付对减轻农业损失的作用有限。从保障均衡度层面看,不同省级单位之间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存在差异,农业保险体系在促进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某些农业大省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反而更低,且缺乏进一步增长的动力,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从保障产业结构层面看,农业保险保障的产业结构并不均衡,“种强养弱”特征明显。种植业保险保障广度高于保障深度,养殖业保险虽然保障深度也不高,但其保障广度比保障深度更低。从具体作物保险的保障水平看,大宗农产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但以花生、甘蔗、肉牛、肉羊等为代表的品种来看,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下。很显然,在此情况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保险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第四,依托大数据和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直接导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个性化金融服务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随着以余额宝和P2P等为代表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兴起,城乡居民基于收益性和便利性考虑,越来越多地认可和肯定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模式和新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在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个性化金融服务诉求的同时,也进一步诱导了农村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对个性化金融服务的新诉求。进一步来看,一方面是传统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限,个性化金融服务偏少;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的刺激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被彻底激发,更渴求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金融服务。很显然,在此情况下,最终结果只可能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个性化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比如,在贷款的及时性方面,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主体并不需要走完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模式下的所有程序,不需要浪费大量的等待时间,只需要按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过审核后,融资主体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贷款。不仅如此,对于贷款所得的资金,融资主体也具有较大的自主使用权。对于急需资金的融资主体而言,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资金,有利于及时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发挥借贷资金的“及时雨”作用。当然,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风险不应该被忽视和否认。受便捷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也更希望传统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相类似的快捷金融服务;而从现实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具有较大的影响,传统金融机构也在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但在短期内,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和制约,传统金融机构不可能完全放弃既有的运作模式;相应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个性化金融服务诉求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金融保障机制构建的具体选择 上述分析表明,构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金融保障机制,有其现实必然性。但在具体构建过程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金融保障机制的构建面临障碍。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本文研究认为,构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金融保障机制,需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时期新型信贷审批管理、新型农业体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保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多方监管等维度出发,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只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成功运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整体金融保障机制才会真正发挥效用。

 第一,需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投资保障机制。比如,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为最大限度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投资权益,可以在经济发达区县和乡镇设立金融超市和理财中心,加快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金融业态,加大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网点布局规划,全面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硬件建设。要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专业理财人员的培养,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政府牵头,联合地方高校,强化金融机构对现有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力争培养和造就出更多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规范化、专业化、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最终在全面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软件环境的同时,为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主体投资诉求的缓解创造条件。比如,高度重视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的开发。考虑到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农民收入支出季节性强以及农民金融专业知识普遍薄弱等现实,金融机构可以尝试探索开发符合农户理财需求、迎合农村居民心理、操作简单方便、风险低、手续费少、收益稳定、能随时赎回的金融理财产品,在确保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主体轻松理财的同时可以获取稳定收益。再比如,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可以在严控风险的情况下,尝试引导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逐步丰富农村理财产品的种类,为缓解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诉求创造条件。当然,构建新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投资保障机制,除上述对策外,要让投资保障机制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还必须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发展,也就是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素质的提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优化等方面做出相应的努力。

 第二,需要构建新时期新型信贷审批监督管理的融资保障机制。从国家层面看,国家需要在严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从法律层面为新时期信贷审批管理体制的变革夯实基础。比如,可以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适时对“一委一行两会”(即金融稳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相关法律做出调整,为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活动拓展空间,以便更有效地服务于鄉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的融资诉求。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一委一行两会”要在高度重视金融风险前提下,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领域的金融创新,“一委一行两会”要在密切监视风险的情况下,根据新时期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主体的实际来予以引导,“一刀切”“一风吹”的做法不提倡,但放任自流的行为也不恰当。从金融机构层面看,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对金融风险的认识,根据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主体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并探索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比如,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的地缘与血缘关系,可以由大型商业银行出资入股组建服务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调动城镇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可以探索由大型商业银行出资入股,支持地方政府的农业担保公司发展,在强化服务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同时,也为自身农村业务的拓展提供保障。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参与主体层面看,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主体要高度重视自身的财务制度建设,不仅要高度重视自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完善,还需要注重对纳税凭证等相关原始数据资料的保管。特别是在目前情况下,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主体绝大多数都享受免税、税收先缴后返或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注重保留原始税务凭证,最后在金融机构信用评估评级中吃亏,有些甚至因此而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

 第三,需要构建新型农业体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保险机制。从扩面层面看,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层次。考虑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的差异,两者在农业保险方面的重点应该体现差别。中央政府的重点主要是夯实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对战略性农产品的保险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则需要立足现实,集中力量做好优势农产品、重点农产品的险种推广工作。针对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农产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探索开发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种保险。从增品层面看,要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不仅要做好某些战略农产品的险种覆盖工作,还需要积极尝试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广专门针对农民的险种,比如,农产品产量险、收入险、价格保险以及指数保险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地方農业发展的情况,尝试实施多层次、全覆盖的农业保险品种结构,引导农业保险险种逐步向多元化转变,改造传统的农业保险险种,使既有的农业保险险种更能够体现参保主体的现实需求。要千方百计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及其相关的服务模式,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尝试赋予保险经办主体更多自主经营权和投保主体自主选择空间。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地方政府可以尝试实施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也可以尝试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农机险、兽医险以及农房险等。从提标层面看,要依托当前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好时机,逐步推动“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商业模式,这既可以极大地激发农业保险机构开发新的农业险种的主动性,也可以更好地调动各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尝试并不断购买新的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条件下,支持、鼓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银行、产权交易机构、基层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等参与农业保险,不断活跃农业保险市场。

 第四,需要构建新时期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多方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极为迅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尤为必要,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要卓有成效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更有必要通过监管来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从监管理念的层面看,要重塑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目前,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还没有得到有效缓释,但互联网金融已经初具规模,已经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传统金融监管的理念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可以尝试采用区块链技术来探索新的监管路径。从监管对象的层面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形态大体可以分为第三方支付(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主要包括基于平台客户信息和云数据的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P2P平台贷款、众筹模式)、网络投资以及网络货币等几大类,这些都应该纳入监管体系,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从监管措施的层面来看,考虑到不同的金融业态具有的显著特点,“一委一行两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时俱进,适时推出监管不同金融业态的具体措施。当然,互联网金融监管也离不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

Tags: 振兴   乡村   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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