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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法律援助农民工

2019-12-17 07:40:12
农民工权益维护和保障是党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市**区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政策法规,坚持机制和工作创新,通过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和“急诊大厅”等方式,形成了农民工维权法律应急机制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了

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得到了受援农民工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一、主要做法

  创新法律援助机制。该区依托区司法局和各乡镇成立了12支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招募队员43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出击、有效控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该区先后在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看守所和各乡镇(街道)建立了1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村、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聘请联络员115人,做到工作网络“横到边、纵到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2008年2月1日,某镇20多名农民工为了向建筑商讨要工资,扬言要用装载机将建好的房屋推倒,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法律援助工作者赶赴现场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一触即发的“推房维权”暴力讨薪事件。

  设立法律援助“急诊大厅”。利用148法律服务热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24小时热线电话,每天安排一名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坐诊”,为来电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其依法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免费法律服务。自去年2月18日启动该项制度至今,共接待法律咨询事项116起,接待来电来访173人次,免费代书8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45人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9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3起。去年5月《四川法制报》以《法律援助设“急诊”,现场为群众“把脉”》为题用较大篇幅报道了该区的经验和做法。

  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受理程序,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专门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做到“当即接待,当即受理”。对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2006年至今,通过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途径快捷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56件,办结率达100%。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采取以案说法、法律咨询、专题法治讲座、发放资料等形式,到农民工集中的乡镇、建筑工地、企业向农民工宣讲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教育、引导他们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2008年,共举办农民工法律宣讲活动6次,发放农民工维权的各种宣传资料5000份,受教育农民工达3000人次以上。宣传培训提高了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维权意识,深受农民欢迎。

  开展主题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2008年8月1日,该区人力资源市场成立后举办的首场企业招聘会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现场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法律援助惠民活动。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区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为农民工“讨工钱”的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仅2008年春节期间就为101名农民工追讨欠薪27.4万余元。

  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效。通过由区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协作的农民工维权协作机制,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法律援助新机制,提高了法律援助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预防了群体性事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2007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两会”特别报道》节目中,追踪采访了**区部门协作、用非诉讼方式在一周内为111名农民工追索回7.8万元工资的案例,对该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正面报道。

  二、主要问题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法律帮助需求上升,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和“试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权益等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同时,农民工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随之加大。据统计,该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85.6%。农民工因民事维权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有显现,暴力维权、“另类维权”时有发生,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该区返乡农民工不断增加,现已达2656人,返乡农民工与原务工地的工资、工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纠纷将可能集中出现,从而产生新的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法律援助中心未单独设置且缺乏专业人员,一些农民工法律

援助案件得不到及时、快捷的处理,无法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已经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这个比例还将继续加大。2007年该中心办理的31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维权案件283件,占91.3%,较上年上升18.4%。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增加、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对返乡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一般只能提供咨询,无力支付跨市、跨省的法律援助案件差旅费及补贴。

  个别部门执行有关规定不力,造成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渠道不畅。个别部门出于怕影响投资环境的考虑,或者怕担责任,执行有关规定不力,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缺乏,致使权益无法维护。由于有的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遭受侵害不知如何求助,容易错过仲裁期限。此外,有的外出农民工不信任打工地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发生侵权后往往回到家乡请求维权,错过仲裁诉讼时效,增加维权成本。多数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不够重视,更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自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农民工往往连工资表、工作牌等都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承办人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核实。一些企业和雇主利用各种关系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调查取证困难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

  三、对策建议

  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配备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又热爱法律援助事业的专职人员。其次,要研究制定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列入公职律师的方案,以解决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后顾之忧。再次,要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素质,调动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特别是要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法律援助权利。同时,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司法行政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到对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课程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强化对企业的法制观念教育,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大力表彰鼓励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增加经费和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持。一方面,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或将法律援助的实施列入政府的惠民项目。另一方面,财政要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和工作经费足额到位,促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建立协作机制,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对案情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标的额小的,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诉书或者民事诉状。推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轮值工作制度,广泛运用非诉讼调解等方式,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工会组织应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推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高农民工维权实效。一是要加快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农民工集中的领域扩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到“月清月结”。二是建立用工诚信备案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信誉差、经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列入建设主管部门监控名单,并在新闻媒体曝光。三是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管指导,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由工会、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立由政府部门、法律人士、社会志愿者、企业代表、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农民工维权组织,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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