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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2020-06-02 10:01:51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1、发现违法行为(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立案(立案审批)。

  3、调查取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4、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5、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3日内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6、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发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会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等。

  7、听证会意见书,由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8、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处罚建议,执法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审批。(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罚款或其他)

 9、送达,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执行,十五日内自行履行的,结案,资料归档装订保存。

  11、催告,十五日内不自行履行的,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申诉的,下达催告书,并发布公告。(三个月)

 12、行政强制执行,经催告,公告未自行履行的,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属个人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具体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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