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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0-10-28 10:18:33

停车场管理规定 1.0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1 地下停车场按月/季/年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有关规定执行,每月30日前收缴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1.2 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道口岗亭或地下停车场进口处领取《车辆出入卡》,方可进入地下停车场停车。

1.3 出场车辆必须在道口岗亭或地下停车场出口交回《车辆出入卡》,车管员在对车辆、司机、停车证、查验无误码后方可放行。

1.4 车场停车证由车主在汽车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于识别,车辆入场后停车证由车主妥善保管,作为出入地下车场存、取车凭证。

1.5 凡与车位登记牌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地下车场。

1.6 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的车内,要关好车门、车窗,做到车停人走。

1.7 车管员必须严格履行车辆出入登记手续,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1.8 车主停车证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2.0 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2.1地面停车场车辆停车半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按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2.2长期使用地面车位的用可购买月/季/年卡或临时停车卡,收费标准参照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每月30日前到管理处办理下月停车卡,停车月卡可使用到次月3日。

2.3车辆进入车场道口,必须用行驶证换取临时停车证或月卡车位牌方可进场停车,出场时凭临时停车证或月卡、车位牌换回驾驶证。停车期间由车管员 打卡计时。

2.4停放在车场的所有车辆,必须关锁好车门(窗),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3.0其他 3.1除公司领导、管理部工作人员和管理处领导外,任何人无权查阅相关记录或资料。

3.2如发生车辆丢失等紧急情况,管理处领导须在第一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同时搜集其他证据,并尽快报告公司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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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管理规定   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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