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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运行现状调研

2022-09-08 16:55:03

[ 摘要 ]

自2018年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至今,效果不言而喻,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解决了以往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问题,同时也加大税收征管的监管力度。但是,就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还没有发挥出该法应有的成效,构建起一套以《环境保护税法》为核心、多种税相结合、与国家相关政策互补的绿色税收体系,对于发挥这部环境保护税的生态性和经济性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重要导向。

[ 关键词 ]

环境税;征税对象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5.009

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运行现状调研

韩立宁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0)

环境保护税是规制生态环保领域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手段。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一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法,已然融入我国各个企业的生产生活之中。构建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的绿色可持续的税收体系,通过与其他税种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相结合,明确税种与税种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使这部法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的必然要求。任何一部新法的颁布和实行,必然要受社会发展的制约,《环境保护税法》也不例外,但是恰恰是如此,才能使这部新法更加成熟,更加能为人民群众服务。

1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的发展历程

从1979年9月13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对超国家标准的污染物的企业收取排污费,到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详细定,2000—2015年,全国共计收取企业排污费2292.7亿元,累计有企业925.46万户次缴纳排污费。经分析可知,收取排污费每年大致呈现出递增的趋势(如图1),由此可见,通过采用收取排污费的手段,促使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施行。“费改税”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变,对于一个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但不得不说的是,在收取排污费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执法不严,政府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干涉相关收取费用的过程,因此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图2)。税收制度是加强一个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更便于解决征税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执法不严等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增强企业环保责任。

2 我国环境保护税运行现状

2.1 我国在开征环境保护税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以对企业收取排污费作为优化我国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

2003年,国家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此政策之下,不断扩大污染物的范围,完善收费标准和体系等内容,这也为之后《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和颁布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由“费”改“税”的过程中,其基本内容,比如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以及税额标准等都采取了“平移”的做法。

2.2 環境保护税的财力和分配问题现状

地方政府是一国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力量,当前的环境污染大多有地域性特征,治理环境污染也是各地方政府的责任。在可获得数据的 30 个 OECD 成员国中,2000—2016年,城市和地区负责了 55 % 对气候变化有直接影响的部门支出以及 64 % 的投资。由此看来,如果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收入能够用于地方政府的相关支出,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小地方层面上的压力,相应的也会减缓国家针对环境保护方面对地方政府的资金扶持。

2.3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和噪声四种。但是这四类征税对象的范围在目前看来却显得过于狭窄,由于在“费”改“税”的过程中采用的是“整体平移”的方式,而当时在我国收取排污费阶段的社会、经济、物质基础等各方面现状与现在相比较来说可谓有着天壤之别,尤其是在互联网兴起之后,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物质基础有了很大的改善,比如,在收取排污费期间,机动车在我国还没有像现在这样,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一部自己的机动车,故像机动车这样的流动污染源是否可以考虑纳入征税范围,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因此在排污费中的一些收费对象的范围和现如今的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的范围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所以,扩宽征税对象的范围也是未来完善《环境保护税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3 我国环境保护税存在的不足

3.1 税收征管方面协调性不足

在过去征收排污费时,环保部门作为主力军,在这期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第一,环保部门具有非常强的专业优势,当地政府为了减少环保部门的经费问题,大多数地方政府把征收的排污费直接划拨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以用来补充治理环境方面资金短缺的问题。在《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后,根据“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要求,征收税款的主要工作职责由税务机关承担,环保部门负责进行排污数据监测。主力军从环保部门到“环保部门+税务部门”双部门征税转变就要求两部门在协调性上做到高度默契。拥有较强的环境专业性的环保部门与有着较强税收体系的税务部门如果能够有效协调,那么环境保护税就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事与愿违,就环境保护税的运行现状来看,两部门没有发挥出各自的优势。税务机关需要根据环保部门做出的相关监测数据来开展工作,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必将导致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不下去,还会引发两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的不和谐事情的发生,这样做势必会导致征收环保税变得困难。

3.2 征管技术专业性不强

如上所述,税收征管是有着非常强的技术性和难度性的工作,两部门如果能在工作上互补,那就显得容易操作。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监测,一般都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利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2)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3)抽样监测。三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是由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通过与环保部门联网,及时传送设备监测到的数据,发挥出实时性优势,做到有效监测。但是这种方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弊端就是给了企业“钻空子”的机会,企业会运用一些简单的化学方式,比如稀释、中和、过滤等操作来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制造出节能减排的假想给环保部门看。第二种方式是运用一些专业性强的技术和人才来实地监测,这对于环保专业性不强的税务机关来说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企业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穿一条裤子”,私下达成协议,也会使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征收难以进行,企业也会因此而达到逃税的目的。第三种方式是抽样监测,目前这是最不合适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受客观条件影响太大。

3.3 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该项不足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做了减征规定,但是这一条款仅仅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做了规定,对于固体污染和噪声污染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样做会导致一些企业宁愿将固体污染物通过操作变成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达到减征环境保护税的目的,也不愿意将企业产生的污固体污染物排放到大自然中。

4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完善建议

4.1 扩宽应纳税的税目种类

税目种类少是问题的根本,只有大气、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四大类,却将污染源广的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排除在外,这本身是不太合理的。对于四大类污染物的细化也不够精准,所确定的征税对象太少。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拓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广度,逐渐丰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把更多已经发现的或者将要可能产生的对生态环境有害的污染物囊括到应征税对象的范围之内,做好事前预防。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环境保护需要,有效地扩宽征税对象,必将提升环境保护税的调控力度和工作成效。当然,在拓宽应税污染物的过程中要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是前提。税收不是目的,而是调节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手段之一。

4.2 建立健全的环境污染监测

在开征环境保护税之前,地方政府拥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环境监测权力,但各地政府又迫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在环境监测监督执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对环境监测的投入力度也很不平衡,环境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技术和人才素质也有较大的差距,使得监测出的数据站不住脚,缺乏权威性。这就要求检测指标应该由国家统一规定,而不是根据地方政府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发展状况做出相关规定。建设一套高效权威的全国性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不斷增强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发挥国家环保监测部门的作用十分重要。国家要做到三个统一的顶层设计: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布局和规划。根据国家的顶层设计,地方政府要摸着石头过河,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构建起相对完善的地方政府监测机制,并且对其进行持续性更新。

4.3 构建完善的持续发展税收制度

税收体制既是国家顶层机制的组成部分,又是政府常用的政策工具,还是公共治理的手段之一。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制度是亟须解决的问题。建立以《环境保护税法》为基础的配套实施的绿色税收体系,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应征的各税种以该法为核心,将其作用发挥到极致,进而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之上做到山青、水绿、天蓝。

总之,自2018年1月1日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施行至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关键,这也是完善一部新法的重要方式。在完善中发展,在发展中得到完善,只有用绿色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个社会的发展,才能真正认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税法》仍然需要完善,需要在实践中检验,这样社会才能在保证现有的发展速度的情况下,给子孙后代带来更多的幸福感和自豪感。

参考文献

[1]肖学旺,赵军.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J]. 财会通讯,2020(2):151-155.

[2]马蔡琛,赵笛. 构建以环境保护税为基础的绿色税收体系[J]. 税务研究,2020(11):39-45.

[3]刘田原. 环境保护税征管:现实困境、域外经验及完善进路[J]. 地方财政研究,2019(12):74-80.

[4]孙瑜晨.减税权的概念构建及其法律控制[J].税务与经济,2017(3):1-10.

[5]林洁,钟婷. 基于环保税视角探析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税收政策[J]. 时代金融,2019(28):51-53.

[ 作者简介 ]

韩立宁,男,河南焦作人,青海民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环境法。

[ 项目名称 ]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运行现状调研”(项目编号:04M202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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