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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2020-10-30 15:41:41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 分局班子成员。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八项要求的情况; 

 2、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在选人用人、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5、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教育和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6、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述职述廉的程序 

 1、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时间、范围亦由上级机关确定。 

 2、干部述职述廉,一般在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述职会上,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委员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股室协助配合,及时进行谈话。 

 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支部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  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党支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支部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Tags: 述职   党员干部   述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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