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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答案--法律文书【优秀范文】

2022-08-20 11:25:05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答案--法律文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答案--法律文书【优秀范文】

法律文书

、单项选择题

1-5 BABCC6-10 CABCC11-15 DDACB

二、简答题

1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

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针对程 序性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刑事裁定书解决的是刑事方面的问题,不仅仅涉及 程序问题,还涉及到部分实体问题,而民事裁定书只解决程序问题。第二,刑事 裁定书种类繁多,应用比民事裁定书要广泛的多,常见的刑事裁定书包括一审、 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刑罚执行中的减刑裁定书等等。最后这两者体现的 理念也不一样,刑事裁定书本质上规范的是公权(国家权力)与私权的关系,而 民事裁定书解决的是私权与私权的关系冋题。

2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

(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3辩护词论证的主要问题有:
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辩驳、 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和辩驳、 关于量刑问题的辩护。

三、写作题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 ) X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

公诉机关XX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飞,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大学文化, XX大 学学生,住XX市XX区XX街坊X号。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 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王建花,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 Xx检X诉[20X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 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 张鹏飞及其辩护人李涛、王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X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陕 XB02NO 号黑色雪佛兰小轿车从 XX大学返回XX市,当行XX市XX街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 车的赵巧,张鹏飞下车查看,发现赵巧倒地呻吟,因怕赵巧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 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 巧主动脉、上腔动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

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赵巧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 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作案工具尖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张鹏飞的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应以故意杀人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鹏飞在庭审中承认指控属实。其辩护人提出:1、张鹏飞具有自

首情节;
2、张鹏飞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建议对张鹏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X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陕 XB02NO号黑色雪 佛兰小轿车从XX大学返回XX市,当行XX市XX街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赵巧, 张鹏飞下车查看,发现赵巧倒地呻吟,因怕赵巧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 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 上腔动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

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也对庭审

中质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赵巧看见其车牌号以后

找其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 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

将赵巧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飞故意杀人的犯 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张鹏飞虽系初犯、偶犯,但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罪,显然不能从轻处罚。因此, 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鹏飞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

 但

是,张鹏飞在开车将被害人赵巧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

灭口,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张鹏飞仅因一般的交 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被告人张鹏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随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 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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