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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柏台:苏区红色法律专家

2023-02-03 19:45:09

■ 严小平

梁柏台,1899年9月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新林乡查林村。1920年9月,进入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不久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

1921年4月,婚后7天的梁柏台登上征途,行前对家人说:“待世界大同之日回家团聚。”同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1922年8月,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4年毕业后,梁柏台被分配到海参崴(今符拉迪沃斯托克)工作。1927年底,梁柏台调任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远东华工指导员,负责远东的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后被派往伯力省法院担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

1931年5月,国内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迫切需要自己的法律人才。梁柏台将一子一女寄养于苏联国际儿童院,偕妻周月林秘密回国,赴中央苏区,参加国内革命斗争,9月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梁柏台出席大会,当选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大会通过了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

大会前后,梁柏台还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等同志,开展了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他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部长、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制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司法程序》《革命法庭条例》等法规,创办劳动感化院,并制订《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为创建苏维埃司法机关和人民司法制度,做了大量开拓性工作。

从1930年起,国民党对苏区红军进行了五次“围剿”。由于敌人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苏区军民生活极度困难,物资严重匮乏,苏区面临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而随着各级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在内外消极因素作用下,贪污浪费、腐化堕落、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在各个苏区都有发生。如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利用职权贪污财物、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妇夺妻、掠取钱财、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毛泽东力主严惩,并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9日,中央司法部代部长梁柏台担任案件主审的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二审开庭,经审理后判决:“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3点钟的时间内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这是红都瑞金打响的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惩治腐败的第一枪,在苏区引起强烈震动。

1933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梁柏台被指定为准备委员会委员、起草委员会主任、《苏维埃中国》编辑委员,负责修改《宪法大纲》《婚姻法》《选举法》《组织法》。大会期间,梁柏台任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并在第一次执委会上作《关于组织法的重要原则》报告,当选为司法人民委员。

1933年7月,梁柏台兼任内务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代部长,全力开展优待红军家属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扩大红军队伍。

1934年3月,梁柏台以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职务担任公诉人,指控熊仙璧贪污渎职一案,此案被称为“红色中华反贪第一大案”,董必武担任主审,毛泽东、张闻天、项英、刘少奇等人都参加了旁听。中央苏区几起大案要案的查处很有力度,由于执法如山,开了“杀戒”,处决了8个贪官和腐败分子,一时震动中央苏区。

此后,中央苏区的广大干部党员,都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任劳任怨、公而忘私在中央苏区干部党员中蔚然成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苏维埃政府成为“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梁柏台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梁柏台还先后担任《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职。他的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等方面,为红色政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梁柏台被毛泽东称为“红色法律专家”。

1934年10月,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后,梁柏台奉命留守中央苏区,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为陈毅)。1935年3月4日,梁柏台率部通过敌封锁线,激战中左臂负重伤被捕,后被敌“铲共团”杀害于江西省大余县,时年36岁。

近年来,新昌县委县政府先后修建了梁柏台烈士纪念碑亭、梁柏台大桥、梁柏台故居和梁柏台雕像、梁柏台红色教育基地等,供后人瞻仰纪念。其中,梁柏台故居被列入新昌县文保单位、绍兴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浙江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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