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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及启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2019-11-29 07:36:37

内容摘要:金融风险防范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我国银行业的高不良资产已带来了危及国内金融体系安全、破坏经济持续和稳定发展以及损害存款人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必须采取有力的处置措施加以解决。本文认为,国内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效果欠佳,应寻找新的途径及办法,而国外利用多样化方式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启示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居高不下。根据国外有关机构对国内银行系统不良资产的估计,国内银行系统不良资产的比例大约为30%~40%。银行不良资产比重的上升,降低了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使银行系统抗击意外事件冲击的能力下降,从而导致整个经济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上升。鉴于银行大量不良资产所带来的危及金融体系安全、破坏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及损害存款人利益等问题,国内已开始对银行不良资产着手进行处置。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已采取多种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但仍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致使不良资产的处置困难重重。有鉴于此,本文拟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问题进行探讨。

国外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分析

银行不良资产一直是困扰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导致银行抗击意外事件冲击的能力降低,进而增大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导致金融和整个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因此,各国均采取了一些解决金融不良资产的方式和方法。

推行金融不良资产分类处置的方式。为解决不良资产,各国采取了一些积极举措加以解决,并利用多样化方式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对于一定比例之内的不良资产,用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核销,甚至从银行原有股本金冲销。对于超过正常比例的银行不良资产,主要采取的处理方法包括:政府用减免税收的方法,允许金融机构在税前利润中冲销部分不良资产,帮助金融机构减少不良资产;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直接出售或债券化出售不良资产,折价出售带来的损失用准备金、税后利润或自有资本冲销;由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收购其不良资产。对于不良资产问题严重,但在银行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银行,政府一般采取非破产性拯救措施,包括政府注资、改组机构、剥离坏帐,甚至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运营和消化不良资产、拯救处于危机的银行。对于不良资产问题严重的一般金融机构,如仍有挽回余地,政府一般会根据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救助;如无挽救可能,则令其破产倒闭,然后再采取各种方式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处置不良资产,一些国家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并赋予其处置不良资产的特别手段。如根据美国资产重组托管公司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和马来西亚的有关法律规定,资产管理公司享有三方面的特别权力:可以在不征得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商业银行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银行的不良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并由其直接经营;有权接管债务企业,拟定企业的重组方案或破产清算方案;有权检查债务人的帐目,制止其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推行金融不良资产创新处置的方式。不少国家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并获得了成功。如1989年8月为管理和处置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美国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1991年,RTC完成了第一笔价值为5000万美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到1994年,RTC共完成了总值为43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德国经济自进入上世纪90年代开始衰退,其中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滑,使作为抵押品的物业失去价值,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带来了大批坏账,德国通过执行一个类似RTC的组合销售,成功地把18亿美元的逾期放款资产证券化,为德国解决银行不良资产开辟了道路。

国外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银行不良资产比重过高严重降低了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使银行经营风险急剧上升。为了防范银行不良资产比重过高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根本出路在于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比重。为实现这一目标,迫切需要借鉴国外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

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完善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司法解释,但资产管理公司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进一步加以解决。应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决定债转股对象的自主权,防止债转股成为地方政府及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免费午餐”。完善公司法、证券法,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途径。抓紧制定《金融资产处置特别法》,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置不良资产的特别手段。

制定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规范资产证券化离不开相关法律的保障,正因如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性质以及投资主体方面均存在着法律障碍。如SPV的性质、地位,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债务追偿方面的法律和具体操作规范,证券化所涉及的发起人、投资者的税收等。因此,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是实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选择。

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

不良资产的处置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这已为各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所证明。概括起来,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成立专业性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并赋予其以特别权力。如波兰政府授予了债权银行临时特权,特别是赋予了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即债权银行只要取得拥有违约债务人未偿债总额50%的债权人同意,就有权代表所有债权人通过谈判最终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并由债权人实施监督。二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法律保证。从1993年起,波兰政府先后制定了《银行与企业法律(草案)》、《关于对企业和银行实行重组的法律》、《抵押贷款法》。日本政府于1993年8月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和《尽早健全金融机构机能紧急措施法》,以处置日本银行所累积的巨额不良资产,清除银行巨额坏账。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方式处置金融不良资产

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类型多种多样,这就决定了对银行不良资产必须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处理。就美国而言,主要运用呆坏帐冲销、分离经营、折价出售及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并获得了成功。这是一种将某一类金融机构好资产与坏资产分离、然后集中处理的做法,即将资产出售并争取最高的回报和尽快将资产清算。美国的成功经验后来为许多国家所效仿。虽然各国都采取了资产出售、债转股、破产、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并且有的方式在一些国家取得了成功,但各国并非简单移植国外的做法和经验,而是基于本国国情加以改造。

加强企业的改制步伐

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主要是企业对银行的负债。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经营管理不善所导致的企业不良债务大量增加是银行不良资产存在的主要原因。而企业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更使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损失巨大,其资不抵债状况更加严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没有出现公众信任危机,一方面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非对称性使公众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严重程度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公众形成的对国家银行的充分信任和对我国政府绝不会让国有商业银行倒闭的信念支撑。至今人们仍然认为,银行存款是各种投资风险中最小的。正是公众的这种信念支撑才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极为严重的情况下仍能正常经营。因此,不进行企业的债务重组及经营机制的转变,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此外,彻底解决银行不良资产,也离不开银行本身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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