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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2020-05-25 12:40:46

 某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1.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水面资源;

 2.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3.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社在X镇党委和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X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

 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 201X年X月X日零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经界定本社共有成员X名。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自动取得本社成员资格:

  1.201X年X月X日户籍在本村的常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女方为招婿、男方为婚娶)户籍在本村的,且201X年12月31日零时前出生的子女;

 3.在201X年12月31日前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男方为入赘、女方为婚嫁)户籍未迁入的,须提供其未在户籍地村委会享受股权的证明,否则不予登记;

 4.社员合法收养未落户的本村居民;

 5.与本村社员结婚十年以上,离婚后户籍关系未迁出且未再婚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因读书、购房、工作等需要将户籍迁出的;

 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嫁女,须提供其嫁入地村委会出具的未在该村享受股权的证明,否则不予登记;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有争议人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保留其本社成员资格:

  1.户籍迁出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2.户籍迁出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人员。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本社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4.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本社生产、生活,未与本社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本社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3.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2.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

 3.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4.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十三条

 设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该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组织成员组成。成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成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2.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3.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大会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理事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3.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4.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5.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7.审议、决定理事会或1/10以上合作社成员提出异议的事项;

 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实行一户一票、一事一议的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5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村党支部委托或指定其他理事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一定(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筹备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

 3.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5.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6.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7.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8.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9.履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代表理事会向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5.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

 2.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每季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4.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

 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月/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1.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2.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3.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4.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6.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7.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本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未经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12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公布。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X镇财政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所入账管理。

 第四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1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村级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X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审批;超过5000元的开支,实现预决算管理,并报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方可签名审批。

  第四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四十三条

 允许从每年村级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X镇财政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五条

 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度后 10 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七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1)按照当年收益的30%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2)根据上年实际开支额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方面开支;(3)股份分红,在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股份份额进行分红。股均分红不足0.1元时,暂不分红,直接结转下年。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镇(街)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变 更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五十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X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局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意见并提交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镇人民政府审核,于201X年X月X日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 1/10 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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