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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情况汇报

2020-11-13 09:41:45

 关于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情况的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为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5年4月,我县在全市率先制定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暂行规定》(固政[2005]9号)(见附件),即凡在县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数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施工期间一旦出现拖欠工资行为,从建筑企业交纳的保障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没有发生拖欠行为的,待工程完工后,将工资保障金返还建筑企业。此项制度的保障措施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建筑企业开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证明后,建设部门为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目前,我县共有26家建筑企业,其中有三家没工程,一家正在法律程序中。应向22家企业收取应收工资保障金695万元,实际收252.3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现在的政策依据为固政[2005]9号文件,在工作中,对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企业劳动部门没有强制性法规、条例,缺乏强制性手段。甚至有的建筑企业先施工后办《施工许可证》,或不办证也施工,脱逃缴纳工资保障金。

  二是收取保障金数额很难全部到位。[2005]9号文件规定,向建筑施工方收取工资保障金,而不是向开发商收取。目前,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垫资施工,而且我县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数额也偏高,在资金方面建筑企业没有能力足额缴纳保障金。

  三是建筑企业层层分包,中间环节出现问题。

  四是工程款、人工费不分。个别建筑企业操纵农民工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纠集人员上访,给政府施压,形成恶意讨要行为。

  五是材料、人工费上涨、增加施工项目等原因,造成实际费用增加、工期延长,而开发商、建筑方和分包方没有就增加费用问题及时达成书面协议,造成几方的纠纷。

  六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给解决拖欠问题埋下了隐患。

  三、几点建议

 鉴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修改完善县政府[2005]9号文件。1、工资保障金改由向开发公司直接收取,保证足额及时到位。2、降低收取标准。通过参照其他地区的缴费标准和这几年的工作实际,拖欠工资数额没有超过20万元的,所以建议降低工资保障金缴费标准,由现行工程造价的5%—7%调至3%—5%。

  二是要求开发商在工程预算中工程款与人工费必须分清, 并在每次付款时,必须明确工程款和人工费数额,并将人工费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针对个别施工单位先施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现象,收取保障金关口前移,不缴保障金不予审批立项,不发《规划许可证》。

  四是加大部门配合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劳动保障、建设、房管、工会、信访、法院、公安等部门加强配合,定期对建筑企业开展联合执法,以全面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Tags: 情况汇报   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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