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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20-12-21 10:53: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促进我区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宁波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园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四)办园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且须办理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园(所)一学期拟收取幼儿保育费、杂费的总和,交区教育局专项存储。联合举办的,应在联合出资协议书上认定一方为主办者。

  (五)我区新设置民办幼儿园班级数原则上需3班以上且符合##省三级(宁波市一星级)幼儿园设置标准。

  (六)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附件)。

  (七)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区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筹设准备   申请筹设阶段,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及印签、所在镇(街道)意见及盖章。其中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个人举办者,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法人单位举办者,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存款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须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购置或自建园舍的需提供产权证明;
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原件);
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须载明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三、申请正式设立准备   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园宗旨、规模、形式等;
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幼儿园须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四)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五)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提供“五证”:
  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5.注册资金、风险担保金验资证明(原件)   (七)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

  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八)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九)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区教育局。

  2.筹设受理   (1)区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作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

  (2)在申请报告正式受理的20个工作日内,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二)申请正式设立审批程序   1.正式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由所在镇或街道出具意见并盖章),填写《##省幼儿园审核登记表》。

  2.正式受理   在接受正式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区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并在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

  3.颁发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颁发《##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幼儿园向社会公告。

  (三)其他事项   1.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省二级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2.《##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幼儿园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省幼儿园准办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重新进行审查,换发、缓发或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3.幼儿园取得《##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后,可根据办园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到区民政局办理注册。

  五、幼儿园管理   (一)园务管理   1.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区教育局的领导和管理。

  2.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举办者、区政府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3.后勤和财务管理规范,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二)招生和编班   1.幼儿园招生应坚持就近原则。幼儿入园前,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2.编班人数:班级规模适中,超标范围控制在6人以内(班额标准: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3.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4.如果具备适宜的设施和师资条件,幼儿园可以招收3岁以下幼儿,托班设置可参照本标准。

  (三)保育和教育教学   1.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培养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2.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可根据本园(所)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小教化”和“放羊式”教学,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园(所)不得举办各种特色班和有学龄前儿童参加的展示活动。       (四)安全工作   1.不得招收无体检卡的幼儿。园(所)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注意幼儿饮食卫生,合理制订营养食谱,饭菜应每天取样留滞24小时。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制度,做到一人一巾、一杯,且每天消毒。

  2.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园(所)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使用的教具、玩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3.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不得为招徕生源而使用接送车。如确实需要,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建交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且须严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配备校车,对驾驶员资质严格把关,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五)财务管理   1.建立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园(所)收取资金、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所)存续期间,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园(所)应将办学资金的20%,每学期收取保育费、杂费的5%作为风险储备金,交由区教育局专项存储。当风险储备金达到园(所)本学期保育费、杂费收入时,不再提留,且可退还经济风险担保金。风险储备金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动用。

  2.收取的保育费、伙食费、可按教育成本、社会供求状况自定标准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收费。收取费用可分别按学期或按月计划,按学期收取的,在幼儿因故(生病、举家搬迁、家庭因突发事件等)不能再入园(所)的,其费用按月结算,予以清退。

  3.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册,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并定期向家长公开账目。膳食制作和用膳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4.园(所)可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所得捐赠属园(所)公共财产,应单独立账,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组织幼儿活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应按其意愿使用捐赠款。    5.园(所)应规定园(所)长、教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建立教职工工资账册,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水平;
对已签订聘任合同的教职工,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6.在园(所)无外债并已预留风险保证金、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且办学正常开支有盈余的前提下,允许对举办者给予合理回报,回报率每年应控制在举办者投入资金的10%以内,并及时向区教育局备案。其余办学积累资金应用于园(所)建设,不得抽逃和挪用。

  7.园(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区教育局内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管理与监督   1.区教育局应提供条件对园长、教师、保育员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并对园(所)的教育教学业务进行指导。

  2.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园(所)的督导、评估,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并实行年检制度。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区教育局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七、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Tags: 实施办法   管理工作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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