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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2020-05-25 17:2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镇街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集中化解重点疑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调委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镇街调委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镇街调委会是镇街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的调处本辖区内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依法加强镇街调委会建设对于强化镇街人民调解组织的责任意识,提高镇街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推动我县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认真落实加强镇街调委会建设的各项要求

 (一)加强组织建设

 镇街调委会统一名称为“XX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作为镇街调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纠纷类型,负责纠纷的受理、咨询、登记、分流、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1.镇街调委会设主任1人,由镇街主管综治维稳的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镇街主管司法所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

  2.各镇街调委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一般由镇街主管综治维稳的主要领导、司法所、派出所、规建环保办、信访、社会事务管理

 、公共事务服务、农经服务中心、林业、农业、综治办、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人员变化、地址变更或者新增、撤销等情形,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在调解组织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镇街调委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4.政府各职能部门均为镇街调委会成员单位,应当选派至少1人担任人民调解员。

  (三)加强基础建设

 镇街调委会应当有单独使用的不少于30平方米的调解工作场所,混用办公场所也要满足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1.室外应有该调委会名称的标牌,室内主席位置上方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

 2.室内应公示该调委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应置有该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名册,载明所有人民调解员的姓名、性别、民族等基本情况,以及工作职责或对应的责任区域;

 4.应配备桌椅、书柜、档案柜等必备办公设备,置有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桌牌。

      5.室内干净整洁,能够满足不公开调解纠纷的需要。

  (四)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首问责任制度。镇街调委会各成员单位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

  2.建立岗位责任制度。镇街调委会下设治安纠纷、土地纠纷、合同纠纷、邻里家庭纠纷调解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成立其他专项调解组,每件纠纷所在村居调委会主任均应全程参与调解。

  治安纠纷调解组:由派出所所长任调解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调解组职责:主要负责本镇街重大疑难治安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主要包括治安案件引起的各类纠纷。

  土地纠纷调解组:由规建环保办主任任调解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调解组职责: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涉及到的宅基地、违章建筑、土地规划等土地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合同纠纷调解组:由农经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调解组职责:主要负责排查调处本辖区内涉及山场、土地、果树合同的承包、流转、地界等纠纷。

  家庭邻里纠纷调解组:由司法所长任调解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调解组职责:主要负责排查化解邻里间、家庭内部的重大矛盾纠纷,主要包括邻里间的伤害、赔偿、邻里关系等纠纷;家庭内部间的赡养、抚养、伤害、赔偿等纠纷。

  3.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镇街调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调解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讨论矛盾纠纷案件调处情况,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

  4.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镇街调委会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学习培训,做到培训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培训的内容、考勤及考核情况立卷归档。

  5.建立纠纷排查制度。各调解组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等对安全稳定有特殊要求的时期要开展专项矛盾排查化解活动。

  6.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镇街调委会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调解工作,各调解组遇有突发紧急事项、疑难复杂纠纷、影响稳定案件及时向调委会报告并请示工作。有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事态不扩大、不蔓延、不激化,

 7.建立统计分析制度。镇街调委会要确定统计工作人员,能够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及时统计人民调解工作数据。各调解组要及时统计本部门纠纷数量,总结纠纷类型主要特点,为预防纠纷发生或者减少纠纷打下基础。

  8.建立回访督促制度。对已经调结的特别是分期履行和易反复的纠纷,各调解组要适时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形成回访记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五)规范调解程序建设

 各镇街调委会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照调解组职责分工,依据归口负责的原则,依法进行调解。

  1、受理

 (1)接待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镇调委会工作人员接待来电、来访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符合调处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非受理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告知解决途径,必要时提供帮助。

  (2)主动受理。对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镇街调委会应当主动及时介入。

  (3)移交受理。对县政府有关部门督办或信访部门指派的矛盾纠纷受理。

  2、登记

 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对过激或可能激化的纠纷,采取必要措施,先稳定事态,后补办登记。

  3、梳理

 区分直接调处纠纷和归口调处纠纷。

  直接调处纠纷为重大疑难纠纷、涉及多个部门和跨街镇的矛盾纠纷,由镇街调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进行调处。

  归口调处纠纷为涉及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平等矛盾纠纷,由镇街调委会指定、移送调解组织进行调处。

  4、调解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调解准备: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2)调解过程:首先,调解员告知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说明回避事项;其次,双方当事人陈述并举证;再次,调解员就纠纷的性质进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阐述,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纠纷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解,逐步缩小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

  (3)调解结案:由镇街调委会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各调解组调解成功的纠纷,需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及时联系司法所,按照统一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加盖镇街调委会章,并形成调解卷宗由司法所进行存档保管。

  调解成功但未形成书面协议的,各调解组做好纠纷的登记、统计工作。

  未调解成功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后,镇街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5、督办

 镇街调委会明确专人负责对纠纷的督办。对直接调结的矛盾纠纷,要开展跟踪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对归口调处的矛盾纠纷,要求调解小组对调解情况电话或书面报告。对未能在接到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结的,镇街调委会应发出督办通知,限期办结。确需延长的经报告调处中心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六)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密云县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意见》(密办发[2011]21号)文件要求,各镇街要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1%的标准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本级人民调解工作和支持村(居)级调解工作经费,充分保障镇街调委会正常运转所需的各项开支,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落实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补贴经费,确保足额发放,并做到有发放记录等凭证备查。

  三、全面加大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考核力度

 本项工作列入镇街五好党委创建工作考核序列,县综治委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专项组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开展本工作的考核力度,严格考核标准,逐项量化考核,同时严格执行镇街调委会建设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行政考核中的分值,认真评定各镇街得分情况。

  各镇街多元调解专项组按照要求认真完成调整、充实调解组织工作,于2015年6月底前将镇街调委会名册及各调解组名单上报县多元调解专项组办公室备案(县司法局基层科)。

 附件1、镇街调委会名册

 2、镇街调委会调解员名册

 3、镇街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4、镇街调委会指派调解函

 5、镇街调委会调解情况回复函

 附件1

 镇街调委会调解委员名册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政治  面貌

 学历

 调委会职务

 担任其   他职务

 参加调       解时间

 联系电话

 调解专长

 人大代表、陪审员

 专/兼职

 附件2

 镇街调委会调解员名册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政治  面貌

 学历

 调委会职务

 担任其   他职务

 参加调       解时间

 联系电话

 调解专长

 人大代表、陪审员

 专/兼职

 附件3

 镇(街)人民调解委员全工作流程图

 镇街调委会受理纠纷,进行登记、咨询解答

 调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首问责任制直接受理纠纷,依法调解

 根据纠纷类别,调委会确定并将纠纷分流到归口调解组

 未调解成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成功需要形成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及时联系司法所

 调解成功但未形成书面协议的,各调解组做好纠纷的登记、统计工作

 调解组受理后,依法进行调解,做好调解笔录

 按照统一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加盖镇街调委会章,并形成调解卷宗进行存档保管

 镇街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附件4

 镇(街)调委会指派调解单(存根)

     年第    号

             调解组:

  镇(街)调委会受理的当事人             与                

  的                        纠纷,经镇调委会商定,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现指派你调解组进行调解,请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后    日内将调解结果通过调解情况回复单反馈到镇(街)调委会。

           镇街调委会(章)         

  调解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调委会指派调解单

     年第    号

             调解组:

  镇(街)调委会受理的当事人             与                

  的                        纠纷,经镇调委会商定,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现指派你调解组进行调解,请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后    日内将调解结果通过调解情况回复单反馈到镇(街)调委会。

           镇街调委会(章)         

  调解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镇街调委会调解情况回复单

 (调解组调解后反馈适用)

     年第    号

          镇(街)调委会:

     年   月   日交由我组调解的        与

             的                 纠纷,经我组依法主持调解,目前调解结果如下(括号内标注“√”):

  ()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形成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未形成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

 现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镇调委会。

              调解组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调解成功形成协议的纠纷需附下列材料:

  1、调解协议书;

 2、调解笔录,调查笔录等;

 3、其他相关材料。

  调解员签字:

            调解组长签字:            

 

Tags: 关于进一步加强   意见   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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