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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制度

2020-06-21 19:00:15

 档案移交制度

 1、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部门形成各类文件材料、档案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应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2、机关档案室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机关商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后,可以提前移交档案。

 3、应移交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包括电子档案)、专门档案等各门类、载体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

 4、档案移交时应将目录等检索工具及编制的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文件汇编、参考资料等随同一起移交。

 5、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按照机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密级变更或解除、开放利用鉴定工作。

 6电子档案移交采用在线或离线移交,在线移交应当使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档案接收系统和专用网络,不得使用因特网移交。

 7、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

 8、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经分管领导认证后方可离开岗位。

 

Tags: 移交   制度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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