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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联合执法检查通知

2020-11-11 11:21:03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县安委办2012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解决职业卫生防治的薄弱环节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了解全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卫生工作机制,维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推进全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面开展。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由县安监局、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卫生监督所抽人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进行。

  三、检查范围

 我县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的非煤矿山、建材、化工、石材加工、冶金等作业场所,其中,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冶金等行业。

  四、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州、县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度落实情况。

  (三)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四)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是否正常投入使用、有效运转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是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施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情况。

  (七)用人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以及从业人员是否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等情况。

  (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等情况。

  (九)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

  (十)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五、检查时间

 2012年12月5至10日

 六、检查要求

 (一)坚持着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防止走过场,确保实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健康。

  (三)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Tags: 作业   执法检查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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