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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旧对照版)

2021-04-16 1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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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修订对照稿)

  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原文对照,其中加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加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的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保证质量,、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四条 党组织要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九条 党组织要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作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六十条 党组织要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知识教育,以及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二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调出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的等有关材料,转给交调入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十三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员和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四条 申请入党的人发展对象要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一)向被介绍人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品质、本职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三)指导被介绍人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发展对象的情况。;  

 3、(五)被介绍人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必须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没有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十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未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九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部委员会要应当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六一条 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应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发展对象的审议查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二条 党支部要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支部、临时党委无权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四条 党委审批前,要应当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入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四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三十四一条 党组织要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三十五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按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继续教育考察和考察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

Tags: 中国共产党   发展党员   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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