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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020-05-29 17:16:50

 **县**农贸市场商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服市场服务中心及场内经营者的商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创建和谐**农贸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场内经营者准入制度。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商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品信息公示制度、重要商品产销挂钩制度、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等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商场(超市)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场内经营者准入制度

 **农贸经营户与市场服务中心与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责任、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市场服务中心发现场内经营户有违反入场经营合同者,上报当地工商部门。

  第四条  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市场服务中心配备2名以上专职商品安全监督员,熟悉有关业务,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县市场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督促场内经营者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防止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县市场服务中心督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农贸市场内经营者,配置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县市场服务中心制定的活禽经营业户空档轮休消毒安排表,督促场内活禽经营者按照安排进行空档轮休和消毒。督促场内经营者逐步落实活禽不得在场内过夜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前,安排专人对活禽档内禽只进行清点,档内滞留活禽不可超过当天进货时的

 10%,以防经营者滞贸大量禽只在市场过夜。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县市场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农副产品场地、购置与**农贸市场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检测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测人员(可由食品安全监督员兼任),每天对场内经营的肉类、蔬菜、豆制品、水产品、干鲜果等食品进行抽检,或按有关规定送权威机构检验。

  第六条  商品信息公示制度

 **县市场服务中心在**农贸市场大门口设立商品信息公示栏,定期向场内经营者及消费者公示各类商品安全法律法规、本市场各项商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商品检测信息、退市商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重要商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与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商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商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

  **县市场服务中心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为

 **农贸市场经营者履行产销挂钩协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监督场内经营者落实产销挂钩制度。

  第八条  商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农贸内的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按规定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食品销售凭证。对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当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档位公示。

  **农贸市场内经营者按规定索证索票后,将证、票交由县市场服务中心,由县市场服务中心对证。票分行业按户进行整理,采取粘粘或装订的方法建立进货台帐。县市场中心每月少于2次检查场内经营者建立商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记录,及时复查。

  第九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县市场服务中心,场内经营者对自行检查、检验了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报知当地工商局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销毁等措施,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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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商品流通   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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