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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0-03-30 15:22:12

  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逐年递增,新型案件、复杂案件也大有上升的趋势,这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就必须加强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下半年计划召开全国法院第六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要对近年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对当前和今后一个事情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作出部署。为此我院开展了法院教育培训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院的基本情况:

 本院实有在职行政编制人员95人(含工勤人员,不含挂职干部),其中男62人,女33人;汉族46人,哈族42人,维族3人,回族2人,满族1人,锡伯族1人;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68人,大专学历21人,中专以下学历4人。具有法官资格47人,其中男35人,女12人;汉族23人,哈族19人,回族2人,维族2人,锡伯族1人;研究生学历2人,占法官总人数的4.26%;本科学历37人,占法官总人数的78.72%;大专学历8人,占法官总人数的17.02%。

 另本院还有财政自聘8人,临时工19人,共27人。27人中,男12人,女15人;汉族16人,哈族11人,本科学历8人,大专学历9人,中专以下学历10人。

 二、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现状:

 (一)、近年来本院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做法:

 1、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重要的是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坚持不懈地强化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正确处理政治思想教育和审判业务培训的关系,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坚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培训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强化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突出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的培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认识干部培训、使用与工作的关系,把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晋升的制度。

 2、完善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是积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上级法院、党委组织的各类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晋升等级资格培训、法官任职资格培训的同时抓好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续职培训、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和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二是抓好以院党组、中心学习小组、审委会、院党总支、各业务部门等四个层面教育培训工作不放松。院机关党支部组织党员每星期学习一次,中心学习小组和审委会每月学习一次,即12:1的学习规划。各业务部门每周学习四个小时,即40:4的学习规划。建立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为保证学习内容、时间、人员落到实处,我们坚持一查、二看、三督促,即查学习考勤,建立每个同志的学习时间记录,做为年底考核的依据之一。每月公布一次学习考勤,二看学习内容和学习记录,学习内容不符合要求和没有学习资料的坚决补课。三督促是,督促读书笔记按时保质完成,每季度督促检查一次。要求年均完成五千字以上,收看电教片督促是否撰写心得体会卡。

 3、主要措施:干部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抓好培训工作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培训工作更重要的是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干部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容,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1)、把干部培训送出去。本院高度重视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的培训工作,积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上级法院、党委组织的各类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晋升等级资格培训、法官任职资格培训的同时抓好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续职培训、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和司法警察业务技能培训。另外,还主动与各友邻单位及兄弟法院、上级法院、内地法院之间采取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加大干部培训的力度拓宽干部培训的渠道。

 (2)、请老师专题授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适时邀请有经验的法官讲课解决我院法官在审判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难点。

 (3)、用党员干部身边的典型事例教育队伍。积极开展评先选优活动,对我院优秀法官、先进工作者的典型事迹和好的工作作风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和表彰。对普通干部身上的闪光处要及时进行表彰。在全院上下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4)、对青年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关系到政法队伍能否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关系到政法机关能否正确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利。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使近年来走上政法工作岗位的年轻人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

 (二)、近三年本院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1、2011年度-2013年度,本院院干警参加各类培训共101班次,214人参训,其中自治区以上组织的各类培训班56班、占各类培训总班次的55.45%,80人参训、占参训总人数的37.38%;参加自治州组织的各类培训班21班次、占各类培训总班次的20.79%,81人参训、占参训总人数的37.85%;参加县级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24班次

 、占各类培训总班次的23.76%,53人参训、占参训总人数的24.77%。

 自2011年度至今本院干警共8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取得司法考试A证1人、C证5人、特C证2人。

 2、2012年度至今本院参加各类培训65班次,114人参加培训。其中参加“双语”法官培训1班次,2人参训;与内地援疆法院开展智力培训4班次,5名干警参加培训;本院自2012年至今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3次,共96人参加培训。2014年度本院计划举办1次人民陪审员培训班、计划50人参训;业务知识培训班6次,计划每次30人,共180人参训;政工、纪检等综合培训3次,计划共30人参训。

 三、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普遍存在。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干警把绝大多数精力都用在案件处理上,集中学习也受此客观因素的影响开展的少,干警自觉学习的精力和时间更加少,业务知识的学习也表现为用什么、找什么、学什么,使得政治业务理论学习不深入系统,在办案中表现出政治敏锐性不强,就案办案问题时有发性,并且个别情况下存在汇报不及时,说理讲法不到位的现象。

  (二)教育培训不贴近实际,理论性偏强,学习效果不好。目前进行的教育培训采取的大多是组织学习理论政策、领导讲话、法律法规,受教育者在集中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厌烦情绪,出现打瞌睡、开小差等情况,思想不能集中。在教育培训中,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方法,如讲学、述学、网络教学以及研究式学习方法,但干警对此却表现出无兴趣,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比较差。

  (三)没有形成健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保障机制。培训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的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以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认定学习效果,干警没有感受到教育培训考核的压力,学习不深入,仅仅是照本宣科、浅尝辄止,拿参加培训当休息,将培训变成了提高政治福利待遇和获取法官等级晋升的一道程序。另外,法院是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教育培训经费主要依靠地主党委、政府以及上级

 法院的支持,经费短缺,法院开展集中开展教育培训时有心无力。 

  (四)法院非编制内人员缺乏科学规范的教育培训。一是由于法院人员和编制有限,聘用了一部分人承担大量的书记员工作,但聘用人员的流动性和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了聘用制书记员教育培训难度大,新老人员在不断交替、更换中,大多数是以干代训,依靠法官和老书记员的具体指导逐步熟悉工作的,缺乏统一规范的岗前培训和平时教育培训。二是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滞后。人民陪审员由于来自不同单位机构,有的是退休职工,因此进行统一系统的教育培训不容易安排,在案件审理中,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只点头不说话,合议案件时不充分发表意见,使陪审成了形式,陪审员成了摆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而是需要自上而下、有统一和规范的培训管理模式。 

  四、对法院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 

  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是保障法官提高审判质量和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丰富教育培训内容是今后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方向,今后需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一)在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基层上,增强政工、纪检等综合口子的培训力度。政工部门、担负着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检查、督促法院内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领导指示,管理全院干警,总结、宣传、推广法院工作经验,负责法官干警的各种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公务员招录等工作;政工工作涉及到每一位法官干警的切身利益,能否充分发挥其服务保障作用,对于法院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警队伍,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十分至关重要。

 (二)丰富教育培训内容。进一步丰富干警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教育培训,致力提高广大干警的人格、气质修养。在教育培训中,一方面,进行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培训,帮助干警培养科学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文学、艺术、历史、哲学等知识的学习,陶冶情操,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促进人文精神的养成。进一步丰富对干警的业务教育培训。

 (三)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的基本保障。多年的实践证明,教育培训能否有效、顺利开展,领导重视和机制、经费保障是决定性因素。积极组织他们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和各种考察学习,定期组织干警外出学习培训、交流,使其丰富阅历、增长才智,创新思路,积淀更加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参加提高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干警,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和参加考试的时间,并予报销部分学习费用;上级法院举办的法官培训学习及其他专业知识培训,应免交培训费和教材费用,以充分调动法官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减轻基层法院及法官个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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