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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03-20 15:40:47

  中共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八工程处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养护集团党委《中共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八工程处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第四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达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五条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理顺与八工程处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决策的衔接程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经营班子的经营管理作用,发挥在八工程处重大问题决策中的把关定向作用。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议事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等,并结合十工程处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拟定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并组织贯彻落实;

 (三)研究党支部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权限范围内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及管理工作:

 1.工程处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

 2.后备领导人员的推荐选拔、培养管理;

 3.其他岗位骨干人才的培养、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

  (五)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等工作;

  (六) 党员、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查处事项;

 (七)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统战、妇联工作中的问题;

  (八) 研究需党支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八工程处党支部委员组成。相关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一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由党支部书记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党

 支部委员或有关部门于会前提出,综合办公室汇总后交党支部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提交人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相关材料及建议。讨论人事任免事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负责组织人事的工作人员向会议提交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意见等材料。如讨论领导人员人选涉及本人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多个事项需表决时,应当逐项表决,重要问题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务人员应参加支部委员会会议,负责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做出的决议,并存档备查。支委会会议纪要,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支部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应根据组织原则通知传达。未经批准传达的,党支部委员及参加会议的成员应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会议情况。

 第十七条 党

 支部委员会如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委员个人意见未被党支部会议采纳的,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可以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做出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及行为,不得在工作中抵触党支部委员会的决定。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会议责成负责办理的领导或部门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并在工作进程中及完成后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决议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改变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应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议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八工程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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