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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制度

2020-07-08 00:21:36

一岗双责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组成员和二级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院长对全院工作和人员负责,党组成员对分管(联系)工作和人员负责,二级班子成员对本部门工作和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院长每半年对全院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二)党组成员每季度定期对分管(联系)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三)二级班子成员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工作会议,回顾和检查本月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对本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督查。

  第六条  党组成员每半年向院党组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本部门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交心谈心工作。

(一)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

(二)院长每年要与全院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一次以上;

(三)分管领导每年要与分管(联系)科室的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两次以上;

(四)领导主动与下属、下属主动与领导交心谈心次数不限。

第八条 领导与领导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干部职工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要进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时间、次数不限。

第九条 责任人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要有书面记录,以记录资料备查。     第十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时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分管(联系)领导或院长汇报

Tags: 制度   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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