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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季活动的通知

2020-03-18 16:21:04

  标题:

 关于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要约季活动的通知

 各企业及企业工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时效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甘肃省总工会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规划(2014-2018)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季”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约范围、形式

 (一)要约范围

 1.区域(行业)特色特点明显,适合于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小型微型企业、工业园区;

 2.生产经营正常,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

 3.已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

 4.已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集体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

 5.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缓慢的企业。

 (二)要约形式

 主要以企业、区域(行业)单独要约、集中要约和区域为单位分片要约等形式进行。

 1.单独要约。一般由企业工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行政提出。

 2.分片要约。对于企业相对集中、区域特色明显、行业特点明显的片区,可采取分片要约形式展开。

 3.集中要约。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乡镇和社区等,可利用公众活动场所、厂区等集中启动要约仪式。

  二、活动时间

 2018年4月至5月。

 (一)提出要约(4月1日至10日)。县总工会集中对集体协商指导员、所属企业工会干部、职工方协商代表等进行集体协商专项培训,指导企业按照规范程序开展要约,为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好充分准备。对已经具备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企业工会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并明确提出协商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对于企业工会要约确有困难的,由县总工会依法承担代行要约的职责,直接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适合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区域(行业)工会直接向相应企业代表组织提出要约,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的,由

 县总工会代表区域(行业)工会提出要约。

 (二)平等协商(4月11日至5月10日)。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应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为指导,参照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量化标准、细化程序的要求,合理提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签订好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县总工会要积极参与指导监督协商全过程,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参与矛盾问题调处。

 (三)民主程序(5月11日至5月20日)。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以票决制形式经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大会决议,按照规定报送人社部门审查备案,并取得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经批准生效的合同要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同时,企业工会将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县总工会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要约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县总工会要根据企业、行业特点,抓好分类指导工作。一是重点抓好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或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企业,以及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的企业,全面提高建制率和签约率。二是突出抓好未组建工会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乡镇和行业,落实区城(行业)职代会内容,使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业园区、乡镇、社区扎根,实现对小型、分散企业和零星就业职工权益的有效维护。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要约合力。县人社局、总工会、工信局、工商联要明确任务,形成合力,努力打好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规划》最后一年的攻坚战。一是县人社局要及时制定和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及时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加强对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执法监察,强化集体协商工作目标考核,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延伸。二是县总工会要注重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培育指导员真正成为集体协商行家里手,同时建立指导员联系点制度,建立对集体协商“点对点”指导,实现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协商充分、过程民主、执行有效,不断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三是县工信局、县工商联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宣传和指导,帮助他们增强平等协商意识。

 (三)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规范有序。各企业要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召开协商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五步十六法”开展协商,不得删减程序和跨越环节。经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等“一大三小”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票决通过后报送县人社局审核,县人社局对审核合格的要及时向企业单位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由企业工会报送县总工会备案,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有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要约质量。县人社局、总工会、工信局、工商联要加大对集体协商“要约季”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已经开展了集体协商的企业,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协商内容,提高合同的签订和履约质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应要约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县人社局给予警告,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Tags: 要约   深入开展   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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