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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的一种思路

2020-04-05 17:00:35

  完善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的一种思路

 摘要:信息时代的到来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另一方面却使得犯罪活动越来越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等特点。十八大之后,面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改革迫在眉睫。随着大数据化、云计算以及“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构建出立体化、信息化的治安防控体系成为现代治安管理的必然之路,立体化、信息化的站防控体系的构建也是现代警务的应然模式。

 关键词:现代警务;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优势;探索

 在经济转型时期,矛盾丛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仍属违法犯罪。为了切实治理经济转型时期所出现的错综复杂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并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新时期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思,“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防预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社会化、网络化、信息化为中单,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这一构思与传统的治安防控体系相比,主要具有三大优势。那要如何贯彻落实这一意见呢?

 1.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优势

 (1)防控信息化

 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下,数据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在信息化时代,社会治安状况需要随着数据的不断更新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构建出信息化的治安防控体系,以此为现代治安管理提供一种极具弹性的秩序维护方式。与此同时,“社会控制,是依据法律法规等社会规范对个人或群体行为给予约束,对公众行为进行可预期的干预,借此维护治安秩序的系统化过程。”制度化是治安防控的首要保证。但是,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制度无法将所有的犯罪类型、管理方式等都预测在内,此时就需要充分发挥警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制度的规定下,寻找自由。信息化的治安防控体系在调节制度与自由方面更具有优势。因为信息化的治安防控体系可以为警务人员提供大量的犯罪数据,并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科学地分析,借助这些分析可得的数据实现监管、事前预防,以此有效地突破治安防控的时间限制,扩大传统的治安控制范围。与此同时,信息化的防控体系是在保证信息可用这一基础上得以实现的。与信息为导向的治安防控不仅可以准确把控犯罪形式,还可以降低犯罪形式的臆测,降低过度控制所带来的社会新矛盾。

 (2)防控主体多元化

 治安防控的有效运行,主体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公安机关可以作为其主体。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多样化、多层次的犯罪问题,如果还仅仅将公安机关作为治安防控的唯一机关,不仅会增大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而且有限的公安人力资源是无法有效做好治安防控工作的。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所建立的立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将防控主体由传统的公安机关扩展为公安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关系中的个体这一多元化防控主体。在这多元化的防控主体体系之中,每一主体的职权是明确的,其工作任务是明确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才能使各个层次的主体根据自身的防控职责与义务采取多种方式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搜集、整理,并借助网络平台将所搜集到的种种信息上传、交换,以此治安防控的核心主体—公安机关才对这些有价值的信息进行分析、整合,以此以系统化的数据确保治安预测和评估等各项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3)防控全程化

 西方学者的的犯罪研究结果来看,预防犯罪与犯罪的绝对减少、犯罪恐惧的降低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对于预防来说,控制显得更有防控成效。推及到我国,我国现代的治安防控一般也是将注意力放在控制上,从打控、管控到应控、再到舆控,无不彰显着控制。控制活动的加强使得预防一直处于治安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在信息不发达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传递,犯罪预防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准确预测犯罪,只能凭借经验、假设等来主观地推测犯罪,犯罪发生之后用控制手段来降低犯罪的破坏性。但是,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信息多样性和传递速度的加快为历史案件的准确分析,发现犯罪模式和趋势提供了可能性,这一信息手段可以贯彻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控制的全过程,以此真正实现防控全程化。

 2. 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探索

 在信息时代,数据成为防控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正如维克托·迈尔·舍恩曾经谈及的,“大数据正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有巨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或深刻的洞见。”因此,我们需要在可以依靠大数据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1)数据主导防控

 既然我们所构建的治安防控体系是以信息化为主的,那么信息化背景下的大数据就理所应当地成为我们建设的入手点。治安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是依靠情报信息传递。这里的情报信息包括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建立在数据系统上的治安防控体系可以获取大量有价值的犯罪信息,以此为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在此需要提到一点,既然要实现犯罪数据共享的多样性,其提供信息的主体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正如上文第二地所提到的,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的治安防控体系要以多元化主体,在各层次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利用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这样满足公安机关对犯罪数据的需求,保证其有数据可分析。

 (2)转变防控理念

 正如上文所提的,在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防控工作开展中,由于“控制”比“预防”要简单、容易,警务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常常将事后控制视为防控的重点。在源头上扼杀犯罪远比在犯罪结束后控制犯罪有效的多。因此,在构建立体化、信息化治安管理体系之前,主体需要转变传统以控制为主的理念,树立防预第一的理念。利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数据等资源来分析犯罪活动,从而把控犯罪动向,从而在犯罪活动还未实施之前就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如此不仅可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还可以提高治安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3)践行实时防控

 “大数据兼有数据容量大,数据增长速度快,处理速度快等多种特点。”信息时代下的犯罪方式的增多,使其数据搜集也也越来越多,犯罪活动的频率也越来越快。人、财、物、信息流动的动态化的社会环境要求治安防控体系也要动态化。这里所提及的治安防控体系动态化主要是指能够动态地监控犯罪活动,以预设的眼光来分析所搜集到的数据,如此才能在犯罪变化中找到不同的应对方法,实现以动制动,提高防控效率。

 (4) 实现扁平化警务

 我国当前所使用的警务管理系统主要是以金字塔型为主的管理模型,即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需要层层上报,层层传递。这种模型下的警务管理,不仅在信息传递、任务下达的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还是得各级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相割裂,警务人员无法掌握系统的综合信息,这就使得他们的防控工作被局限在自己周围,当外地犯罪活动发生的时候,他们无法掌握其信息,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多数犯罪人员能四处窜逃的一大原因。针对这一情况,警务人员要依据立体化、信息化的治安防控体系扩大自身的信息共享范围,各警种、各部门、各地区都要参与到该体系当中,将自己的情报信息上传到该系统,如此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还要规避层次上报,当遇到突发事件可以由直属上级直接下发命令,并将备案、命令以网络形式上传下达,以此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总之,为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的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下,与网络平台为渠道来实现犯罪情报信息的共享,因此在数据分析中实现范围防预,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

 参考文献:

 [1]宫志刚;李小波.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理论到实践[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

 [2]许鹏天.大数据视野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Tags: 立体化   防控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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