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演讲范文 > 精彩演讲 / 正文

292项常用隐患安全检查标准及主要条款

2020-10-12 16:13:26

 隐患安全检查表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2 条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 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 类别确定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2 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3 条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 积不大于 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9 条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11 条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 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1 条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5 条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 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9 条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 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 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 条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2 条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8 条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 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m2)时,可成组布 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 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条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7.1 条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 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7.2 条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 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1 条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 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 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 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 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 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 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 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2 条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 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 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2m。

 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5 条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 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单罐容量不大 于 1000m3 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 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 为 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 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 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 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4.2 条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 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20m。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4.3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当泵房面向储 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 不限。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1.3 条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 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 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 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 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 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2.9 条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 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 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 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 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 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 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 自行关闭。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 量测定法》GB/T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 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 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4.5 条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 应小于 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 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 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4.7 条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 和扇形踏步;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 面角度不应大于 10°,且每级离扶手 250mm 处的踏步深 度不应小于 220mm。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 净距不宜小于 150mm。

 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5.1 条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 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 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 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 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 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 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3 条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 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4 条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 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5 条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 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1.8 条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 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 宜小于 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2.4 条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 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7.3.1 条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 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 筑(室)。

  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1.4 条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 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 2000m3 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 却设施。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1.5 条 8.1.5 总容积大于 50m3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3 的液化石油 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 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 50m3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或单罐容积不大于 2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 置移动式水枪。

  3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4.3 条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9.3.2 条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 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10.1.5 条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 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 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3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10.3.1 条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 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 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电气)

 39

 GB50160-2008 第 6.2.23 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 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

 40

 GB50160-2008 第 5.7.7 条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41

 GB50160-2008 第 6.2.4 条

 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42

 GB50160-2008 第 6.2.18 条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 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43

 GB50160-2008 第 6.2.19 条 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 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44

 GB50160-2008 第 6.2.22 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45 GB50160-2008 第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6.2.24 条 距罐底 200mm 处。

  46

 GB50160-2008 第 6.2.25 条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47

 GB50160-2008 第 7.1.4 条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 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48

 GB50160-2008 第 7.2.1 条

 可燃液体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49

 GB50160-2008 第 7.2.4 条 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 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管沟内 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50

 GB50160-2008 第 7.2.11 条

 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51

 GB50160-2008 第 7.2.14 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 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 200mm 处。

  52

 GB50160-2008 第 9.2.3 条 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 时,应 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53

 GB50160-2008 第 9.2.4 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 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54

 GB50160-2008 第 9.3.1 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 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55

 GB50160-2008 第 9.3.2 条 可燃液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B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351-2005

 56

 GB500351-2005 第 3.1.2 条

 防火堤、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

 57

 GB500351-2005 第 3.1.3 条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 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 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 接的形式。

  58

 GB500351-2005 第 3.1.5 条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 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 1.5 m 时. 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 亦应设里人行踏步或坡道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59

 GB500351-2005 第 3.3.7 条

 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60

 GB500351-2005 第 4.2.1 条

 防火堤堤身必须密实、不渗漏

  61

  GB500351-2005

 第 4.2.3 条 防火堤及防护墙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 形 缝的间距应根据建筑材料、气候特点和地质条件按有关 结构设计规范确定。

 2 变 形 缝缝宽宜为 30^ 50mm,采用非燃烧的柔性材料填充或采 取可靠的构造措施。

 3 变 形 缝不应设在防火堤及防护墙的交叉处或转角处

  62

  GB500351-2005

 第 4.2.5 条 防火堤内侧喷涂隔热防火涂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涂层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 1.5 MPa,与混凝土的粘结强度 不应小于。.15M Pa,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h,冻融实验 15 次强度 无变化。

 2 防火涂层应耐雨水冲刷并能适应潮湿工作环境。

  63

 GB500351-2005

  第 4.2.7 条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堤身及基础底板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 于 200mm, 2 受力钢筋应由强度计算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应双向双面配筋;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12 m m ,水平 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lO mm;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20 0m m 2) 竖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 保护层厚度当有垫层时不应小于 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 70 m m. 3) 堤身的最小配筋率和耐久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执行。

  64

 GB500351-2005 第 4.2.11 条 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

 钢 筋 混凝土隔堤、隔墙的厚度不宜小于 l00mm,可按构造配单 层钢筋网。

  65

 GB500351-2005 第 5.1.1 条 防火堤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堤内满液工况荷载效应 的基本组合计算。在 7 度及 7 度以上地区,应进行地展作用效应 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C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66

 GB50187-2012 第 3.0.1 条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67

 GB50187-2012

  第 5.1.2 条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 筑物等设施, 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68

  GB50187-2012

 第 5.1.3 条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 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 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 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 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69

  GB50187-2012

 第 6.4.1 条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 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 3 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 应呈环行布置; 4 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 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 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0

 GB50187-2012 第 5.1.10 条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 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等有关的规定 D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71 GB4387-2008 5.1.1 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应有良好的的照明 设施 72 GB4387-2008 5.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 5 米

 73

 GB4387-2008

 5.1.2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 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 0.5~1 米的安全间距采 用,并不宜小于 5 米 77 GB4387-2008 5.1.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

 78

 GB4387-2008

 5.1.4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 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并设置标 志 79 GB4387-2008 5.1.8 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 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80 GB4387-2008 5.1.8 职工下、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 机动车辆 81 GB4387-2008 5.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橫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 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82 GB4387-2008 5.1.11 路面宽 9 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E 涉及到液氨的相关标准与文件检查条款 83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4.1 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84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4.2 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

 85 《冷库安全规程》 4.3 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GB28009-2011

  86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1.3 制冷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87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1.5 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 置。

 88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2.4 压力表每年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校验。

 89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2.5 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须防冻和防振动。

 90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2.7 冷凝器、贮液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应 设置安全阀。

 91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5.2.10 贮液器应设液位指示器。

 92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6.3 冷库内应具备应急逃生设施。

 93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6.5 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品和抢救药品,并防止与易获取的位 置。

  94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1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 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 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95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2 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 用防爆型。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 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

 96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3 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 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97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4 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98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5 水冷却式制冷压缩机应设置断水保护。

 99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6 机房门应向外开,且数量应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离开。

 100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7 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识。高压贮 液器设在室外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101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8 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102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9 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 2.2m 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

 103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10 低于 0℃的库房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应采用适合库房温度的耐低 温绝缘电缆。

 104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7.11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05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9.2 食品冷库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或其他易燃、 易爆品。

 106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9.5 应设有库内温度记录装置。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107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9.6 货物应分类、单独存放,并应定期检查货物质量,及时清理变质 和过期货物,应记录每批货物的出入库时间、温度和保质期等, 该记录资料应保持至该批货物保质期后六个月。

 108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1 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109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2 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 持证上岗。

 110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4 冷库运营单位应对厂房、机房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111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5 冷库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112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6 冷库运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人员救援预案, 定期演练。

  113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0.7 压力容器的管理:

 a)冷库运营单位应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 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b)冷库运营单位应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 要求,逐台办理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手续。

 c)冷库运营单位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 要求,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

 d)压力容器使用不得超出其设计允许使用范围。

 e)安全附件更换时,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相应规格的产品,应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 的金属铭牌。

 114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1.5.4 贮液器液位高度不得高于 80%。

 115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2.2 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件等均应设置 安全标识。

 116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12.3 制冷管道应标示管内制冷剂或载冷剂名称

 117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4.1.1 条第 2 款 库址宜选择在城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且应位于周围集中居住区 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使用氨制冷工质的冷库,与其下风 侧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 300m,与其他方位居住区的卫生防 护距离不宜小于 150m。

  118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4.6.1 条第 3 款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 固定密闭观察室。

  119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4.6.1 条第 7 款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门均为乙级防火门。

  120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1 条第 1 款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 管处设止逆阀。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121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1 条第 2 款

 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122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1 条第 3 款 第 6.4.1 条第 3 款

 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123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6.4.2 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 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124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3 条第 1 款

 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125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3 条第 2 款

 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

  126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第 6.4.3 条第 3 款

 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127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6.4.8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 围 50m 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 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 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128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7.2.1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 100ppm 或 150ppm 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 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 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129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7.2.2 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 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130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7.2.6 氨制冷机房应设控制室,控制室可位于机房一侧。氨制冷压缩机 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浓 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集中布置在控制室中。

  131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7.2.7 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及每台氨泵均应在启动控制柜(箱)上安装 电流表,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组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停车按钮/开 关。

  132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7.2.11 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 照度不应低于 150Lx。

 133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7.3.10 冷藏间内宜在门口附近设置呼唤按钮,呼唤信号应传送到制冷机 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并应在冷藏间外设有呼唤信号显 示。设有呼唤信号按钮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门的上方设长明 灯。设有专用疏散门的冷藏间,应在冷藏间内疏散门的上方设置 长明灯。

 134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135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6.1.2

 有毒(氨气)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 0.5~2m

 13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 门不应少于 2 个,面积小于等于 100m2 的房间可只设 1 个、 138 GB50160-2008 5.5. 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139 GB50160-2008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140 GB50160-2008 6.3.10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仪、压力表、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 度指示仪。

 141

  GB50160-2008 8.10.1 3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 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6 L/min•m2,其他 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全冷冻式液氨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 防罐的要求设置。

 142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 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安监总管 三〔2010〕186 号) 第 13 条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 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 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 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 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14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 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 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26 号 第 15 条

 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 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F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144

 GB50493-2009 第 3.0.1 条 在生产或使用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 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规定 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45 GB50493-2009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 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146 GB50493-2009 6.1.2 检测比重小于空气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 高度应高出释放源 0.5~2m

 147

 GB50493-2009 第 6.1.3 条 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 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0.5m 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148

 GB50493-2009 第 6.2.1 条

 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G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149

 GB18265-2000 第 6.1.1 条 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 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 货场总面积在 550m2~9000 m2 之间)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 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150

 GB18265-2000 第 6.1.1 条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 2m 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并应满 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151 GB18265-2000 第 6.3.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 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 152 GB18265-2000 第 6.3.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消防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 讯设备

 153 GB18265-2000 第 6.1.2 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和 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 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154 GB18265-2000 第 6.1.2 条 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 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155 GB18265-2000 第 6.1.2 条 低中闪点的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 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里。毒害品、腐蚀性物品 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 不得低于三级

 156 GB18265-2000 第 6.3.3 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 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57 GB18265-2000 第 6.3.4 条 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 行

 158 GB18265-2000 第 6.1.3 条 库存危险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0.8m;垛与墙、柱间距不小于 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1.8m。

 支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0.8m

 159

 GB18265-2000 第 6.3.3 条 对剧毒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 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 H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60 GB15603 第 4.6 条 堆垛上应有物品名称、灭火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同一区域贮存 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 性能标志 161 GB15603 第 4.8 条 危险品分类分项专物专库储存。互为禁忌物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 品不能同库储存

 162 GB15603 第 5.3.2 条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 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163 GB15603 第 5.3.3 条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164 GB15603 第 5.4.1 条、第 5.4.3 条、第 5.4.4 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 施。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 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165 GB15603 第 5.4.2 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66 GB15603 第 5.4.5 条、第 5.4.6 条 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 应超过 60℃。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 0.3m。

 采暖管理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不得使用蒸汽采 暖和机械采暖 167 GB15603 第 6.2 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的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168 GB15603 第 6.3 条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 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169 GB15603 第 6.4 条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 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 避光措施

 170 GB15603 第 6.6 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 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 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储 171 GB15603 第 6.7 条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 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72 GB15603 第 6.8 条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73 GB15603 第 6.9 条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 物品共存

 174 GB15603 第 6.10 条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75 GB15603 第 8.5 条 现场作业、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 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176 GB15603 第 8.7 条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 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77 GB15603 第 10.1 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78 GB15603 第 6.6 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于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 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179 GB15603 第 8.1 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逐级安全检查制度 I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

 180

 GB17681-1999 第 5.5 条 液体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 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 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181

 GB17681-1999 第 5.6 条 根据罐区储存介质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性能的气体检测器。

 有可燃气体的场所,必须选用可燃气体检测器;因高温、辐射可 能引起火灾的场所,设置感温检测器、感烟检测器或火焰检测器, 或者是它们的组合。

 182 GB17681-1999 第 5.9 条 位于罐区内的控制室或自动分析器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或 感烟检测器,并配备声光报警设施 J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版)》GB50084-2001(2005 版) 183 GB50084-2001(2005 版) 第.5.0 .7A.条 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184 GB50084-2001(2005 版) 第.10. 2.1.条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 用泵。

 K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86

 《GB50116-2013 第 7.4.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并在发生火灾时发 出警报。

  187

 GB50116-2013 第 10.3.1 条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 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 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L 防雷、防爆、防静电

  18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第 2.2.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 续时间,分为0区、1区和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8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7.1.1 条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 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 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7.1.6 条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 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1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7.1.7 条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 线,其铜线最小截面积不得小于 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 设保护管。

 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 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放松措施,接地线紧固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7.1.9 条 前,其接地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复合脂。

  19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7.2.1 条

 2 设备、机组、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 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19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7.2.1 条 3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 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 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 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19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7.2.2 条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 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1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5.3.8 条 电气设备、连接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

 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制封堵,钢 制封堵件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19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6.2.2 条 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 行时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 的存放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3M。

  19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6.2.5 条 露天的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设的 外墙,不宜小于 10M。当小于 10M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 非燃烧性; 2 在高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 3M 的水平线以上或距变压器或 配电装置外廓 3M 以外的墙壁上,可安装非燃烧的镶有铁丝玻璃 的固定窗。

  19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57-2014 第 6.3.9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 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小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

 200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 条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 3 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 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20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2010 第 4.3.1 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 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 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20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三 条 新建、新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 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 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 203 GB4053.1-2009 4.2 梯梁应采用不小于 50×50×5 角钢或 60×8 扁钢 204 GB4053.1-2009 4.3 踏棍宜采用不小于 ф20mm 的圆钢,间距宜为 300mm 等距离分布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205 GB4053.1-2009 4.4 支撑:钢直梯支撑应采用角钢、钢板或钢板组焊成 T 型钢制作, 埋设或焊接时必须牢靠 206 GB4053.1-2009 4.5 支撑:无基础的钢直梯,至少焊两对支撑,支撑竖向间距不宜大 于 3m,最下端的踏棍距基准面距离不宜大于 450mm 207 GB4053.1-2009 4.6 净距:钢直梯踏棍与建筑物或设备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208

 GB4053.1-2009 4.8 护笼:钢直梯梯段高度超过 3m 应设护笼。护笼下端距基准面为 2m~2.4m,护笼上端高出基准面应与 GB4053.3 中规定的栏杆高度 一致

 209

 GB4053.1-2009 4.9 护笼;钢直梯护笼直径应为 700mm,其圆心距踏棍中心线为 350mm。水 平线采用不小于 40×4 扁钢,间距 450mm~750mm,水平圈内侧均布焊接 五根不小于 25×4 扁钢垂直条 210 GB4053.1-2009 4.10 梯宽:钢直梯最佳宽度 500mm,攀登高度 5m 以下,梯宽可适当缩 小,但不得小于 300mm 211 GB4053.1-2009 4.11 钢直梯上端的踏棍应与平台或屋面平齐,其间隙不得大于 300mm, 并在直梯上端设置高度不低于 1050mm 的扶手

 212

 GB4053.1-2009 4.12 梯段高不宜大于 9m。超过 9m 时宜设梯间平台,分段交错设梯。

 攀登高度在 15m 以下时,梯间平台的间距为 5~8m,超过 15m 时, 每 5m 设一个梯间平台。平台应设安全防护栏杆 213 GB4053.1-2009 4.14 固定在平台上的钢直梯,应下部固定,其上部的支撑与平台梁固 定,在梯梁上开设长圆孔,采用螺栓绞接 214 GB4053.1-2009 15 固定在设备上的钢直梯当温差较大时,应一个支撑固定,其余支撑均 在梯梁上开设长圆孔,采用螺栓绞接 215 GB4053.1-2009 4.16 防腐:钢直梯安装后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N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 216 GB4053.2-2009 3.1 坡度:钢斜梯固定在建筑物或设备上,与水平面成 30 度~75 度角 217 GB4053.2-2009 4.8 梯高:钢斜梯梯段高不宜大于 5m。大于 5m 时,宜设梯间平台, 分段设梯 218 GB4053.2-2009 4.7 梯宽:钢斜梯宽度宜 700mm,最大不宜大于 1100mm,最小不得小 于 600mm

 219

 GB4053.2-1933 4.4 踏板:钢斜梯踏板采用厚度不得小于 4 mm 的花纹钢板,或经防 滑处理的普通钢杯,或采用由 25×4 扁钢和小角铁组焊成的格子 板 220 GB4053.2-2009 4.9 连接:钢斜梯应全部采用焊接连接 221 GB4053.2-2009 4.5 扶手:钢斜梯扶手高应为 900mm 222 GB4053.2-2009 4.1 踏步高度:钢斜梯踏步高度,不同坡度依附表取值 223 GB4053.2-2009 4.1 踏步宽度;钢斜梯踏步宽度,不同坡度依附表取值 224 GB4053.2-2009 4.12 防腐:钢斜梯安装后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O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2 部分:钢斜梯》GB4053.3-2009 225 GB4053.3-2009 7.1.4 栏杆:扶手的最小高度应为 1100mm 226 GB4053.3-2009 7.1.8 立柱:各支柱轴线间距离应限制在 1500mm 内 227 GB4053.3-2009 7.1.5 横杆:护栏至少应包括一根中间横杆或其他等效防护。扶手和横 杆及横杆与踢脚板之间的自由空间不应超过 500mm 228 GB4053.3-2009 7.1.7 挡板:最小高度为 100mm 的踢脚板应安置得离基面不大于 10mm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229 GB4053.3-2009 4.10 防腐:栏杆表面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230 GB4053.3-2009 4.2.2 宽度:单人通道净宽至少应为 600mm,最好为 800mm;当通道经 常有人通过或多人同时交叉通过时,宽度应增加至 1200mm 231 GB4053.3-2009 4.2.2 栏杆:如果通道或平台的高度大于 500mm,应提供护栏和踢脚板 232 GB4053.3-2009 2.9 铺板:应采用大于 4mm 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 233 GB4053.3-2009 2.11 结构:全部采用焊接 234 GB4053.3-2009 2.13 防腐:制成后的平台应涂防绣漆和面漆 P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235 GB2894-2008 9.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 236 GB2894-2008 9.2 安全标志不应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237 GB2894-2008 9.2 安全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238 GB2894-2008 9.4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Q 《安全色》GB2893-2008

 239 红色: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应涂红色 ②蓝色:表示指令,要求必须遵守的规定,应涂蓝色 ③黄色: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涂黄色 ④绿色:表示提供可允许、安全的信息,应涂绿色 ⑤红白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的危险区域设置的标志,应涂红白相间条纹 ⑥黄黑相间条纹:表示特别注意的部位,应涂黄黑相间条纹 ⑦蓝白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应涂蓝白相间条纹 240 GB2893-2008 4.1.1 红色:禁止标志 241 GB2893-2008 4.1.1 红色:交通禁令标志 242 GB2893-2008 4.1.1 红色:消防设备 243 GB2893-2008 4.1.1 红色:防止按钮和停车、刹车操纵把手 244 GB2893-2008 4.1.1 红色:压力表刻度盘上的限压线 245 GB2893-2008 4.1.1 红色:机器转动部分的裸露部分(轮辐、轮) 246 GB2893-2008 4.1.2 蓝色:指令标志 247 GB2893-2008 4.1.2 蓝色:交通指示标志 248 GB2893-2008

 4.1.3 黄色:警告标志 249 GB2893-2008

 4.1.3 黄色:交通警告标志 250 GB2893-2008

 4.1.3 黄色;防护栏杆 251 GB2893-2008 4.14 绿色:表示通行的标志 252 GB2893-2008 4.14 绿色:机器启动按钮 253 GB2893-2008 4.14 绿色: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位置 254 GB2893-2008 4.3.1 红白相间条纹:交通防护栏 255 GB2893-2008 4.3.1 红白相间条纹:隔离墩 256 GB2893-2008 4.3.2 黄黑相间条纹:圆盘包装机 257 GB2893-2008 4.3.2 黄黑相间条纹:低管道 258 GB2893-2008 4.3.2 黄黑相间条纹:固定警告标志的标志杆上的色带 259 GB2893-2008 4.3.3 蓝白相间条纹:指示性导向标志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260 GB2893-2008 4.3.2 蓝白相间条纹:固定指令标志的标志杆下部的色带 R 相关标志

 26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5.7.5 条 b 作业区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 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保证人员安全, 通道畅通。

 262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要求》GB15630-1995 第 6.1 条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 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26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 GB5083-1999 第 6.1.6 条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 2m 之内的所 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 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26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第 7 条 第 1 款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 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 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 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26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 警 示 标 识 》 GBZ158-2003 第 8 条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 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 标识。

  26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2010 第 8.2.3 条 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 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 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S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66

 GB50054-2011 第 4.1.1 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 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267

 GB50054-2011 第 4.3.2 条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 门。

 268 GB50054-2011 第 4.3.5 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应采取隔热、通风或 空调等措施。

  269

 GB50054-2011 第 4.3.7 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 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 等级分类》(GB4208-84)的 IP3X 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 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T 《 重点单位重要部 位安 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2 部分 : 剧毒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 》 DB31/329.2-2005

 270 DB31/329.2-2005 第 5.2.5. 1条 存放场所的实体防护装置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墙或实 心砖墙、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防盗保险柜、安全标志等 组成。

  271 DB31/329.2-2005 第 5.2.5. 2条 氯气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设防盗防火安全门,并配有二把防盗防 火锁。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 31/321的 要求。

  272 DB31/329.2-2005 第 5.2.5. 6条 剧毒品存放场所外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 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273 DB31/329.2-2005 第 存放场所出入口应当安装入侵探测器。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5.2.1 条表1

  274 DB31/329.2-2005 第 5.2.1 条表1 视频监视、入侵报警系统的监控、记录装置应当设置安防中心控 制室。

 U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求规程》GB16912-2008

  275

  GB16912-2008 第 4.7.3 条和第 4.7.4 条) 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 一次。氧气(包括液氧)和氢气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 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276

 GB16912-2008 第 4.6.1 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 建筑物

  277

  GB16912-2008 第 6.4.1 条和第 6.4.2 条 液氧泵入口应设过滤器。液氧泵应设出囗压力、铀承温度过高声 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278

 GB16912-2008 第 6.4.5 条 中、高压液氧泵与气化器间应设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279

 GB16912-2008 第 4.6.5 条 灌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度不低于2米、厚度不小 于200㎜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280

 GB16912-2008 第 4.6.14 条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气瓶倾倒的措 施

  281

  GB16912-2008 第 4.6.7 条和第 4.6.8 条 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 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如储 量超过1700只时, 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 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282

 GB16912-2008

  第 6.9.3 条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1)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保证气瓶充装 达到折合20℃时的压力,不准超过气瓶允许的工作压力。5)氧气 充装台所用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质材料。12)氧气和氢气 必须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充混 装,氧气与氮气不准使用同一充装线,应防止氧气与氮气混装。

 13)充装间与气体压缩间应有可靠的充装联系信号,在充装间应 设有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14)充装氢气的充装间的照明灯及其 他电气器件,都应采用防爆型。

  283

 GB16912-2008 第 6.9.4 条 氢气与氧气的充装不应设置在同一车间的充装台内。氧气充装台 外应有紧急切断阀 284 GB16912-2008 第 4.6.18 氧气储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氧气实瓶间、氧气储 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储罐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条 互之间,以及与其他眦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 时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285

 GB16912-2008 第 6.7.6 条 低温液体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气化器出口 的气体温度应不低于-10度

 286

 GB16912-2008 第 6.5.1 条和第 6.5.2 条及第 6.5.5 条 空分装置:为防止空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积聚,宜连续从空分装 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低于氧产量的 1﹪。

 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的含 量。

 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 度监测装置

 287

 GB16912-2008 第 6.5.7 条 分子筛吸附器运行中应严格执行再生制度,不准随意延长吸附器 工作周期。分子筛吸附器出口应设二氧化碳监测仪 V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288

  TSG 21—2016

 第 7.1.1 条 7.1.1 使用单位义务 •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 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使用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办理使用登记,建 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且进行检查。

 289

  TSG 21—2016

 第 7.1.2 条 7.1.2 使用登记 按照本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 当按照规定在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所在地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290

  TSG 21—2016

 第 9.1.1 条 9.1 安全附件 • 9.1.1 通用要求 • (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证; • (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 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 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 (3)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定; • (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上装 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 (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本 规程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291

 TSG 21—2016

  第 9.1.3 条 9.1.3 超压泄放装置的安装要求 • (4)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安装截止阀门;为 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爆破片 装置;对于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 爆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者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 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并且制定 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超压泄放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安装截止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 者锁定),截止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超压泄放装置的安全 泄放;

  292

  TSG 21—2016

Tags: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