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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2020-03-27 13:20:45

  ××学院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干部周转房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干部周转房,充分发挥干部周转房的使用收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周转房属学校管理的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学校安置干部周转使用。

 第三条 干部周转房房源,主要包括除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按国家规定不能出售的校内公房或尚未出售的公房。

 第四条 干部周转房实行“协议管理、有偿使用、有序流转、以房养房”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五条 申请干部周转房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安置干部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提供周转房者。

 2.经审批同意临时入住者。

 第三章 使用期限及费用

 第六条 干部周转房周转期限为两年,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临时暂住者,使用期限按审批时间执行,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入住干部周转房者需交纳租金。

 1.周转期内暂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费用参考**及其他同级省会城市)执行;周转期满经学校审批同意继续租住的,参考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赁价格实行阶梯式收费(续租第一年按市场价60%、第二年按70%、第三年按80%、第四年按市场价收取)(此项阶梯式收费标准,也为参考其他院校)。

 2.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租金暂按物业公司计算物业费的房屋面积核算。

 4.周转期租金标准拟调整时,由后勤处提交学校研究批准,房屋所在地段市场价,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后勤处调研后确定。

 第八条 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水、电、气、暖、电视、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入住者承担。如有减免,有关文件中须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 干部周转房租金由后勤处计算核定后于每月报计划财务处按月从工资中扣缴,其它费用由入住者及时交纳。

 第四章 入住手续及退房程序

 第十条 入住手续

 1.新晋干部申请入住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由人事处审核后将名单报送后勤处。

 2.学校干部因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入住的,由后勤处视房源情况审核批准。

 3.入住人员须签订《干部周转房使用协议》。

 4.为保证周转房内设施完好,入住人员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到财务处交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第十一条 退房程序

 1.周转期满须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前入住人员须结清水、电、气、暖、电视、网络、物业费等费用,保持室内良好的卫生环境和资产完整。

 2.后勤处组织综合验收,房屋及室内设施无严重损坏、物品无丢失、环境卫生整洁,出具退房验收单,办理退房。

 3.入住人员凭退房验收单及保证金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4.周转期内提前退房的,学校予以鼓励,返还2个月(参考有关院校)的房屋租金。

 5.周转期满需继续居住的,期满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处视房源情况审批,同意继续居住的办理续租手续,未批准的须自觉办理退房手续。

 第五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升服务水平。

 2. 后勤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房的管理,包括入住人员的安置,周转房安全管理和资产监管,房屋及室内资产、设施的配置、更新、维护与维修,修订完善《干部周转房使用协议》,组织入住者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对干部周转房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与协调,与物业公司签署协议,明确其对干部周转房的具体管理责任,对物业公司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3. 人事处负责对学校干部入住周转房的资格进行审核,负责明确干部周转房房型及室内配套设施、使用期限及费用缴纳等相关内容。

 4.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履行资产使用部门监管职责。负责传达学校有关周转房的政策和文件,配合后勤处和资产管理处组织签订《干部周转房使用协议》并履行监管人责任。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干部周转房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干部周转房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房屋修缮维护,室内资产、设施的配置、更新及维修,人员入住前必要的房屋卫生保洁等。专项经费的来源,按上一年度干部周转房租金的X%计算,当年余额可计入下年预算。如遇房屋大修或设施集中更新,可适当提高计算的比例,财务处、审计处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

      1.后勤处和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周转房安全及设施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房屋及设施及时维修维护,保障入住者的居住条件。

      2.入住者须自觉爱护学校公共财产,保持室内安全与卫生,主动配合后勤处和资产管理处组织的各项房屋检查。因本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并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

      1.凡在干部周转房入住的人员须严格履行《干部周转房使用协议》,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周转期满自觉办理退房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须办理退房手续:

 (1)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辖区购房,从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无条件将周转房交回学校。

     (2)调离学校、辞职、离职。

     (3)开除、解除或终止任用。

     (4)出国(境)留学办理离校手续;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以上。

 (5)学校认定应退房的其他情况。

 2.凡在干部周转房入住的人员如遇学校对周转房另有使用规划时,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尽快腾退其居住的周转房。

      第十六条 违约处罚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房屋并按收费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1)不如实提写申请,弄虚作假。

      (2)周转期满未退房并未经批准续租私自占住周转房。

      (3)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整住房。

      (4)其他不服从学校调整、安排的行为。

 2.租住干部周转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视情节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租住者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2)将周转房转让、转租、转借于他人使用。

     (3)擅自进行房屋改造、装修或户外乱搭乱建。

     (4)在周转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活动。

       3.其他违反学校干部周转房管理制度和使用协议的行为,由后勤处和资产管理处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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