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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共六个部分)

2021-04-28 11:10:20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共六个部分)

 (一)

 1.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大主题”是什么?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

 2.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四项任务”是什么?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

 3.“五个过硬”是指什么?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三个环节”是什么?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

 5.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对象范围有哪些?参加人员包括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警。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和查纠整改,违纪违法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学习教育环节“三看”是指什么?一看“三项教育”是否都开展;二看政法干警学习教育参与率是否达标;三看学习教育成果有没有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进行“补课”。要本着简便易行原则,制定评估标准。

 7.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的重要举措。政法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第一线,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执法司法面临的矛盾更为集中、问题更为具体。组织开展好市、县两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于纯洁政法队伍、夯实政法工作基础、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六大顽瘴痼疾具体内容是指什么?①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②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③违规参股借贷;④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⑤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⑥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9.查纠整改环节“五查”包括哪些?一查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二查组织查纠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三查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存量问题是否基本消除;四查案件线索核查是否到位,清除害群之马成效是否明显;五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否落实到位。查纠整改环节结束后,市县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要召开党组(党委)扩大会通报整治情况,班子成员对整治效果作出承诺。

 10.总结评估“六评”包括哪些内容?一评地方领导小组主体责任、政法各单位直接责任是否全面落实;二评教育整顿全流程、全环节的目标任务是否全面完成;三评政法队伍政治生态是否进一步优化;四评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机制是否进一步完善;五评是否向上级机关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六评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否提升。

 (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2015〕264号),简称“三个规定”。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适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违反规定】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适用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哪些行为违反规定】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适用范围】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哪些行为违反规定】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受法律保护: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的情况,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1.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违反处理: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求主管领导责任。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求主管领导责任。

 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1.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什么?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

 2.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四个意识”具体指什么?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

 3.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

 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5.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免于党纪处分运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11. 党员犯罪,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12.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能否保留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

 13.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15. 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16.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17. 下列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当如何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18. 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19. 权权交易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权权交易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20. 违规送礼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送礼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21. 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22.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23. 公款旅游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公款旅游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24. 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25.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26.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27.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28.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29. 党员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及释义)

 (四)《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应知应会知识点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廉洁自律的规范有哪些?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至第四条)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范有哪些?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五至第八条)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哪类人员?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

 4.对实施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5.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

 6.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受法律保护?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

 7.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8.不同政务处分的期间应如何确定?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9.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什么人员应受到政务处分?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10.对公职人员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

 11.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哪些处理?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12.对公职人员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13.对犯罪的公职人员予以开除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14.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怎样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

 15.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否可以重复给予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

 16.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受过组织处理,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是否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

 17.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职务、职级、级别及工资待遇等如何确定?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

 18.对有违法行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

 19.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什么时候起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

 20.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等,应当给予哪种政务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

 21.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违规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分别给予哪种政务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

 22.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且情节较重的,应当受到哪种政务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

 23.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应当如何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24.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当按程序做好哪些工作?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

 25.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

 26.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如何进行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

 27.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走什么程序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28.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哪些组织或团体进行通报?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有哪些规定?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

 30.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如何申请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如何处理?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八条)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六)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应知应会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这八项规定包括: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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